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一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一 │六角板手貳支 ├──┼───────────────────────────────── │二 │偽造「張蕙蘭」簽名玖枚 ├──┼───────────────────────────────── │三 │偽造「唐芬萍」簽名陸枚 ├──┼───────────────────────────────── │四 │偽造「鍾莉珍」簽名壹枚 ├──┼───────────────────────────────── │五 │偽造「許淑敏」簽名壹枚 ├──┼───────────────────────────────── │六 │偽造「林昭儀」簽名壹枚 ├──┼───────────────────────────────── │七 │偽造「陳彥廷」簽名壹枚 ├──┼───────────────────────────────── │八 │仿史密斯&威爾森廠轉輪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0 │ │四二六七九號)壹支 ├──┼───────────────────────────────── │九 │子彈叄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