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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三號

自訴人
華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再欽 設台南
自訴人
甲○○
被告
乙○○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訂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自訴人華盛貿易有限公司、甲○○自訴被告乙○○、丙○○、丁○○之右開犯罪事實,自訴人甲○○前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業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五號偵查卷)。

四、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再行自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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