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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林臻嫺
  • 法定代理人
    郭再欽

  • 被告
    乙○○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三號 自 訴 人 華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再欽 設台南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 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訂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自訴人華盛貿易有限公司、甲○○自訴被告乙○○、丙○○、丁○○之右開 犯罪事實,自訴人甲○○前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提出告訴,並業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五號偵查卷)。 四、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再行自訴,依照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 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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