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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王立村

  • 被告
    甲○○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七六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徐美玉 黃紹文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產物公 司)之總經理,綠自訴人有一批威群廠牌空調系統主機三部及附屬器材一批,置 放於台南市○○路○段三五八號之大樓屋頂上,供自訴人頂樓加蓋建物之空調使 用。後自訴人因故於八十六年六月間拆除加蓋建物,該批空調系統因而閒置不用 ,並暫置原地。詎被告所負責之中國產物公司未經自訴人允諾使用,亦未照會自 訴人,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擅自竊佔該等空調系統,侵害自訴人之權益,因 認被告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系爭放在台南市○○路○段三五八號大樓屋頂上(十三樓)之空調,原 係自訴人所有,其後連同十二樓(包括持分土地、主建物、車位及附屬建物)由 被告所屬之中國產物公司向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此有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均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而買賣 標的物包括十三層樓之增建部分,此觀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台南 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房屋稅籍證明書之記載甚明。又在此之前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 日,自訴人曾因執行事件,為執行債權人寶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執行遷讓房屋,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自訴人當場表示如有遺留在現場之任何物品 ,均視同廢棄物,有執行筆錄影本在卷可按,至此自訴人對於整個系爭空調已無 任何權利,被告自無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所規定之竊盜或竊佔可言。綜上所述 ,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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