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自 訴 人 成功企業社即黃全成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 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 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甲○○對於其曾向自訴人購買貨物而尚未付款之事實固不諱言,惟堅決 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因自訴人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故其尚未付款,且自 訴人已將貨物取回,其絕無詐欺之意等語)。嗣自訴人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指稱 :被告應無詐欺之意,此純係民事問題,且已與和解,請駁回本件自訴等語,有 本院訊問筆錄一份可參。既然本件純屬民事糾紛,故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 照首揭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