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丑○○ 亥○○ F○○ 辛○○ 乙○○ 戌○○ C○○ 右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B○○ 被 告 丙○○ 玄○○ 卯○○ 子○○ 申○○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地○○ 午○○ 丁○○ H○○原 E○○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二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三號 、第二二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 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丑○○、亥○○、F○○、辛○○、子○○、丁○○、H○○、E○○均無罪。 午○○、乙○○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寅○○曾因詐欺罪,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甫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執 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自民國八十七年間起,以販售人頭供買受人持之向人 詐欺取財牟利,或自行持有以詐欺得利,並以之為常業,其方式為以每一支票帳 戶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收購符合向金融機關請領支票使用之人頭,先開 設存款帳戶,向金融機關請領支票使用後,與下列各該其收購之人頭戶,分有如 下共同販賣人頭支票詐財犯行: (一)、寅○○與戌○○(有竊盜、脫逃前科)均明知附表乙之四編號一所示支票,係 其以戌○○為人頭戶向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永興分社申請而得號所簽發,係 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 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寅○○該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 價格,販賣與知情之買受人林素娥,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 犯意聯絡,推由林素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持該支票向鍾金源詐稱:伊開設之 酒店要購買生財器具及裝修,須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二十五萬元使用等語, 使鍾金源信以為真,如數交付款項,戌○○、寅○○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二)、寅○○與C○○(有竊盜前科)均明知附表乙之五編號二所示支票乙紙,係其 以C○○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 支票,竟基共同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推由寅○○於八十八年九月間,於庚○ ○經營碧珠餐廳持該支票隱瞞無付款真意,交付女子張巧玲,支付出場費,致 張巧玲不疑有詐,提供出場服務,詐得免付出場費之不法利益。渠二人亦均明 知附表乙之五編號四所示支票,係寅○○以C○○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 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 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寅○○將該支票 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與知情之買受人楊姓不詳名字成年男子, 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楊姓男子於八十八 年九月間持該支票向蔡孟紘詐借十萬元,使蔡孟紘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渠二 人亦均明知附表乙之五編號三所示支票,係寅○○以C○○為人頭戶向該編號 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 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寅○○ 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與知情之買受人楊姓不詳名字成 年男子,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楊姓男子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持該支票向馬仿吾詐借十二萬元,使馬仿吾陷於錯誤而如 數交付。C○○、寅○○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三)、寅○○與玄○○均明知附表乙之七編號一所示支票,係寅○○以玄○○為人頭 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 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 寅○○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與知情之買受人不詳姓名 成年男子,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男子於 八十八年十月間持該支票向蔡富農詐借款項,使蔡富農以為真,如數交付款項 ,玄○○、寅○○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四)、寅○○與卯○○均明知附表乙之八所示支票,係寅○○以卯○○為人頭戶向該 附表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 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寅○○ 該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與郭姓不詳名字男子(見附表丙 之十五之四所估價單明細),輾轉售予知情之買受人施姓不詳名字之成年男子 ,渠四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施姓男子於八十 八年十二月間將該支票寄交與在南投縣國姓鄉○○村○○路四十之八號經營檳 榔業之林宏龍,向其詐購同票面值之檳榔,致林宏龍玲陷於錯誤而如數交運該 檳榔至麻豆與該男子。 (五)、寅○○與申○○(有詐欺及違反兵役法前科)均明知附表乙之十號所示支票, 係寅○○以申○○為人頭戶向該附表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簽發,係無付款真意 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 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寅○○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 與知情之買受人綽號「明和」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男子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底間,在高雄縣鳥松鄉 持該支票向天○○偽稱經營釣蝦場須借款裝潢,使天○○信以為真,如數交付 款項,申○○、寅○○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六)、寅○○與地○○(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均明知附表乙之十一編 號一號所示支票,係寅○○以地○○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所 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 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寅○○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 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與知情之買受人洪舜英,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洪舜英於八十八年一月間持該支票向邱金佩詐借 二十五萬元,使洪舜英陷於錯誤而委由其父如數交付。渠二人亦均明知附表乙 之十一編號二所示支票,亦係寅○○以地○○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 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 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寅○○將該支票以二 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與知情之買受人何佳玲(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 易字第二五三五號另案判刑確定,相關卷證筆錄附該卷內),渠三人基於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何佳玲於八十八年七、八月間持該 支票向汪秀馨詐借二十萬元,使汪秀馨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地○○、寅○○ 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七)、寅○○與壬○○(俟到案後另結)均明知附表乙之三編號一號所示支票,係寅 ○○以壬○○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 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 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寅○○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 與知情之買受人何姓不詳名子之成年男子,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該男子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持該支票向吳孟靜詐借二十 萬七千元,使吳孟靜陷於錯誤而委由其父如數交付。渠二人亦均明知附表乙之 三編號二所示支票,亦係寅○○以壬○○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 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 ,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寅○○將該支票以二千七 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與知情之買受人王孟媚,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王孟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持該支票 向其未婚夫簡麒麟詐借三十三萬元,使簡麒麟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壬○○、 寅○○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二、嗣上開支票均經各被害人屆期提示遭退票,被害人始知受騙。經法務部調查局台 南縣調查站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台南市○○路一八七號崇善玉企業行 及台南市○○路二九一巷三二弄十號寅○○住所實施搜索,扣得寅○○所有供或 預備供渠與上開共犯渠販售人頭支票供人詐欺為常業所使用如附表甲所示支票簿 等物扣案,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丙○○明知其在附表乙之六所示銀行支票帳戶已退票數百萬元,其已無支付能力 ,如持以之購物,屆期無法獲得付款,竟仍與一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男子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在高雄市○ ○○路與光華路口,持該附表附表乙之六所示四紙支票,向群朝實業公司經營人 酉○○詐購同票面值之水將軍活水器,致酉○○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該貨物。嗣 上開支票均經酉○○屆期提示遭退票,酉○○始知受騙。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由首開地檢署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寅○○、戌○○、C○○、玄○○、卯○○、申○○、地○○部分: 訊據被告寅○○、戌○○、C○○、玄○○、卯○○、申○○、地○○對於右開 渠等被訴事實,除被告地○○坦承犯行外,餘均矢口否認右開常業詐欺犯行,被 告寅○○辯稱:伊沒有販賣支票給檢察官所指之被害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列 被告乙○○等人均非伊之人頭戶云云。被告戌○○辯稱:伊係與洪天明作水果生 意,伊將支票交給他使用;被告C○○辯稱:伊請領支票是伊自己作生意在使用 ,伊沒有販賣人頭支票給寅○○,伊不知道伊的支票為何會跑到檢察官所列的被 害人身上,伊並不認識他們云云;伊因伊賭博賭輸錢,而簽發該支票還賭債,不 知道為何該支票為何會流入被害人手中。被告玄○○辯稱:是老闆劉志宏偷開伊 帳戶的,伊以為其開戶是要供作他支付給伊的薪資的帳戶之用,伊完全不知情, 該張支票應該是伊老闆劉志宏簽發使用的,伊知道該其如何使用,為何流入被害 人手中云云。被告卯○○辯稱:支票都是伊與林明輝做生意所簽發使用,伊沒有 販賣人頭支票;伊不認識林宏龍,該票是伊借給壹個叫林明輝的人云云。被告申 ○○辯稱:是老闆甲○○伊去申請支票,未說做何用途,申請下來就交給老闆使 用;伊不認識告訴人天○○,伊不知道她為何持有這張支票云云。惟查右開被告 寅○○、戌○○、C○○、玄○○、卯○○、申○○、地○○被訴事實,業據被 告寅○○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訊問時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右開渠等 指訴事實欄所示被害人鍾金源等人指訴情節及證人即被告寅○○之會計吳雅蓉於 該站訊時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附表甲所示支票簿等物扣案及退票明細表、支票 及退票理由等在卷足資佐證。且經本院核對附表附表丙即扣案附表甲之編號四所 示估價單所列被告寅○○販賣或調取支票予他人之明細結果,被告寅○○確係販 賣或調取支票上開被告戌○○、玄○○、卯○○、申○○、地○○人帳戶內甚多 支票予他人,被告C○○雖未在列,惟被告寅○○多次持用其支票,且於附表甲 編號六所示記事簿內復有販賣C○○支票之記載,另扣案附表甲之編號十空白支 票簿內,亦有被告張振幅、申○○之空白支票,另該附表甲之編號三、七支票送 款簿、存款對帳單亦有申○○名義者,參以被告戌○○、C○○、玄○○、卯○ ○、申○○對渠等上開能提出證明之辯解,復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等各情參互觀之 ,凡此均在在足證渠等均係被告寅○○所收購之支票人頭戶,分別共同販售前開 事實欄所示支票供買受人共同詐財為常業,罪證明確,被告寅○○、戌○○、C ○○、玄○○、卯○○、申○○、地○○等犯行均堪以認定。被告寅○○等人所 辯均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被告丙○○部分: 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右揭右開其被訴事實,辯稱:伊支票都是自己做生意用 ,並未交別人使用,伊退票都有和人家處理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證人即被 害人酉○○人指訴情節綦詳,並有其退票明細、合作金庫銀行憲得分行函及其檢 送之上開支票提示兌領人基本資料乙紙等在卷足資佐證,參以觀之上開退票明細 ,被告在短短數個月即退票達數百萬元觀之,足見其將該支票交與該不詳姓名人 購物,其已無支付能力,持竟仍持交該知情不詳姓名成年人持以向被害人詐購物 ,足認渠二人有共同詐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罪證明確,被告丙○○犯行堪 以認定。其所辯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寅○○、戌○○、C○○、玄○○、卯○○、申○○、地○○所為,均係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C○○、寅 ○○尚另犯同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常業詐欺得利罪(按被 告等販賣人頭支票,嚴重危害交易秩序,罪責甚重,茍非需款孔急,須賴以維生 ,衡情斷無須甘冒該風險為之理,且刑法上之常業犯,只需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 思,且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之次數為標準,或藉此犯罪為唯一生存之 必要,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三九三四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丙○○所 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按被告丙○○經本院查對本 案卷證資料,並查無其與寅○○共同販賣仍人頭支票之事證,尚難認其係恃該業 維生,應認其僅係單純乙次詐欺取財,故公訴人認其係上開常業詐欺罪,其起訴 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寅○○等八人分與事實欄所共犯彼此間有犯意聯 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間接之聯絡,亦包 括在內,且其犯意之聯絡之表示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視 之合致,亦無不可,此有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七十三台上字 第二三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寅○○、C○○所 犯上開常業詐欺得利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常業詐欺取財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最高法院九十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寅○○曾因詐欺罪,為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甫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應依累犯規定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戌○○等人前開併案卷宗內所附卷證,基於 檢察一體原則,應視同係檢察官就該被告等之同一犯罪事實,於本院命檢察官負 舉證責任並補正證據方法(詳後另述)後,所補正之證據資料,本院自得併予審 究,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寅○○等人,除被告丙○○僅係單純詐欺取財乙次外 ,餘被告寅○○等七人從事販賣人頭支票維生,嚴重危害社會之交易秩序、被害 人之財產法益及票據之信用交易功能,惟被告寅○○係主謀者,居於主導地位, 參與犯罪情節最重,其餘被告戌○○等六人僅係其收購之人頭戶,參與犯罪情節 較輕,並參酌上開全部被告等之素行(除被告丙○○、卯○○、玄○○無前科外 ,餘均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加 害之金額、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犯後態度(除被告地○○犯後坦白認過, 態度良好外,餘均飾詞圖卸刑責,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如附表甲所示物品,係被告寅○○所有,且係供或預備 供渠與上開被告戌○○等人(丙○○除外)共犯販售人頭支票供人詐欺為常業所 使用之物,業據其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訊問時供明在卷,均應依法宣告 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或應諭知無罪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寅○○自民國八十七年間起,以販售人頭支票牟利,並 以之為常業,其方式為以每一支票帳戶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收購人頭, 先開設存款帳戶或虛設行號培養不實信用以取信金融機關,使各金融機關陷於錯 誤准其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使用,寅○○於取得收購之空白支票簿後(每本二 十五張),初期簽發使用令其兌現,並與集團成員巳○、林小姐、綽號「大黃」 、「雙喜」、「小蔣」、「小海」、「阿嘉」、「阿華」等不詳姓名之人共同基 於犯意聯絡,在台南縣、市、高雄市等地互調人頭支票使用,培養不實債信,致 各金融機關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大量空白支票簿(每本五十張或一百張),並由亥 ○○自八十八年二月間起陸續在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各金融機關開設人頭支票( 帳戶),以每帳戶三萬元之代價供寅○○販售,由丑○○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提 供人頭供寅○○設立「崇善玉企業行」,藉以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台灣省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華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等開設支票帳戶,亦以每帳戶三萬元之代價請領支票簿供寅○○販售 (丑○○部分尚未發生退票);由辛○○陸續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新 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交付寅 ○○等販售使用;由乙○○(已死亡)、子○○、壬○○(俟到案後另結)、戌 ○○、C○○、丙○○、卯○○、子○○、申○○、地○○、己○○(另審結) 、午○○(已死亡)、丁○○、未○○(俟到案後另結)、H○○(原名羅文章 等人分別在如附表二所示各金融機關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供寅○○等詐欺集 團成員販售,其中乙○○虛設育竹商行,子○○虛設訊傳通訊行,地○○虛設金 葡企業商行。由玄○○與其受僱之白宮洋行雇主自稱「劉志宏」之不詳姓名成年 陸續於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金融機關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交付自稱「劉志宏」之 人使用,自稱「劉志宏」之男子復與寅○○互調人頭支票使用,因認被告寅○○ 、申○○、辛○○、子○○、戌○○、C○○、丙○○、卯○○、子○○、地○ ○、丁○○、H○○(原名羅文章)此部份(即開設存款帳戶或虛設行號培養不 實信用向各金融機關詐領支票部分)亦涉常業詐欺嫌云云。惟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常業詐取 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 物為常業,為犯罪構成要件。故如行為人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其所用之方法, 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得以詐欺罪相繩(最高法院四十六 年台字二六O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錯誤,係指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之事實 發生不一致之情事,故詐欺罪之被害人是否有發生錯誤之情事,存有疑異時, 自應調查被害人當時主觀之認識情況,方作判斷,非法院或檢察官所得逕自擅 認,法理甚明。是公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所提意見書內謂詐欺罪之成 立,並不以被詐欺之相對人主觀上陷於錯誤為必要,法理上尚有未洽。 (二)、再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金融業對於申請開戶之個人,應確實核 對確為本人,並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及蓋章支票存款往 來約定書暨印鑑卡上,並留存身分證影本。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不得申 請開戶,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者,不得申請開戶,前項之審核,受理開戶之金 融業者應向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查詢。或由申請人依中央銀行「票據交換所受理 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要點」申請本人無退票證明以供審核。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金融業者對於申請開戶之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確實審核左 列證件:三、行號應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同條第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申請 開戶應由證照或文件記載之負責人親自辦理或由受理人之金融業者派員查實, 並應對開戶申請人及其負責人準用第四條規定查對之。公司、行號之開戶,應 予實地查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條支票存款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金融業者 應即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 於退票後再予清償申請註銷紀錄者。二、使用支票或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 。存戶之存款如被扣押者,應即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存 款額經金融業者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 定,在指定期間內補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足 見金融業者受理申請開戶及請領空白支票時,其應審核之重點在於申請開戶者 是否本人申請,有無冒名申請之情形,行號申請時是否有設立該行號,有無取 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人有無退票或據絕往來之紀錄,使用支票有無其他不 正常之情形,存款有無被扣押等事項,至於其申請支票是否供給己使用,有無 與人互調支票使用,有無刻意培養信用,有無支付票款之資力,所設行號有無 實際營業等實體事項,均非其法定應行審查之範圍甚明。(三)、而經本院向檢察官所指為被告寅○○等詐領空白支票之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新興銀行等金融機關函查被告寅○○等是否有向各行領取 空白支票,各行請領空白支票之條件為何,渠等是否符合領取空白支票之條件 及有無向各行施詐使陷於錯誤而交付之情事等情,茲據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新 興分行等金融機關函覆如下等情: (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新興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91)南銀字第00 0九九號函覆稱:寅○○有向本行請領空白支票,請領支票之條件係與行社往 來達半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或由業務往來半年以上,信用良好客戶之介紹 ,或依銀行內部作業程序經核定為授信往來戶者…,寅○○符合請領之要件( 與行社業務往來半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其並未向本分行施詐而交付空白 支票供其使用等語。 (2)、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南市三信總字第二三七一號函 覆稱:本社西門分社支票存款戶寅○○係於七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申請開立支票 存款帳戶,其請領空白支票條件係依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等 語。 (3)、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91)東台南字第一四 三八號函覆稱:崇善玉企業行負責人丑○○,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向本行申 請開立支票存款戶帳戶,經票交所查詢結果,最近一年無存款退票紀錄,本行 准予開立支存帳戶,並交付空白支票使用,且往來期間使用票據一切正常等語 。 (4)、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合金東台南存字第0九一0 00四三六0號函覆稱:崇善玉企業行負責人丑○○,渠請領空白支票條件是 揖具本行支票存款開戶辦法,徵取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向票 據交換所查詢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後,再經徵信人員查證符合請領後准予開戶 ,發給空白支票使用,並無向本分行施詐情事等語。 (5)、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華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91)南銀中分字第一0 七號函覆稱:丑○○即崇善玉企業行,於本行有請領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之 條件經本分行審查符合,並無向本分行施詐之情事等語。(6)、萬泰商業銀行林森簡易型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91)林森字第八六號函 覆稱:崇善玉企業行即負責人丑○○,以該行號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 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經本行前往其營業所在地與負責人接洽,因生意往來 之需,且查無不良紀錄,經本行審核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開立支票存款 戶等語。 (7)、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91)華金字第九一一四0 號函覆稱:本行支票存款戶亥○○請領空白支票使用,是依規定客戶往來正常 、無不良紀錄核發,本行是符合請領條件即在正常的情形下供其使用等語。 (8)、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竹商銀台南字第二四一 號函覆稱:辛○○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向本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茲因其 業務需要申領,資格條件均依照本行作業規章辦法辦理等語。 (9)、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一成功字第一四五七號 函覆稱:辛○○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向本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經查該員 無退票紀錄,且符合請領之條件,故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同意開戶,非陷於 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等語。 (10)、彰化銀行延平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彰延字第一0五八號函覆稱:財神 企業商行代表人梁進來曾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亦請領空白支票使用,該 戶並無對本行施詐情事等語。 (11)、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彰北台南字第九六0號函覆稱:梁 進來即財神企業商行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即交付空白支票供其提領 之需,若存戶在本分行設有支票存苦帳戶,往來正常且無不良紀錄,即可向本 分行申領空白支票使用,該戶經本分行審核往來狀況正常,即交付空白支票供 其提領之用等語。 (12)、台灣銀行鼓山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銀鼓營字第0九一五一二七九一一號 函覆稱:申○○在本分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其請領之條件是依支票存款戶處理 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並符合申請之條件,准予開戶,並給予空白支票供其使用 等語。 (13)、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八二號函覆 稱:黃忠勝、陳良順有於本社請領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之條件係開戶人應持 身份證或護照親自辦理,並核對姓名、籍貫、住址、出生年月日、職業及字號 ;開戶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開戶人未被拒絕往來或被拒絕往來經已解除者。 有否拒絕往來之審核,應事先以查詢書向開戶人住所地及開戶所在地票據交換 所查詢,未設票據交換所地區,向銀行公會查詢,渠二人皆符合請領空白支票 之條件,無施詐使本社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供其使用之情事等語。 (14)、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民生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91)南銀民生分字 第一二九號函覆稱:育竹商行乙○○於本行有設立支票存款帳戶,其開戶條件 ,經本行徵信人員親自勘查及經台南市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 詢單,確認資料無異常紀錄。交付空白支票審核過程,一切依據本行作業規定 辦理,並無向本行施詐欺手段而交付空白支票情事等語。(15)、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六七號 函覆稱:亥○○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社開戶,請領空白支票使用,渠 符合本社開戶條件,即加入本社社員、開戶前經查詢後無退票紀錄,本社依規 定辦理核發交付空白支票等語。 (16)、中興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九十一)以興南存字第00 0一八0號函覆稱:亥○○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存 款帳戶,經查詢聯徵中心資料,票信正常,符合支票存款處理辦法開戶之規定 ,核發支票使用等語。 (17)、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以安南字第七九二號函覆稱:亥 ○○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行領取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之原則為開立 活儲戶往來一段時間,信用良好;經向票交所查詢,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等 情事;無存款遭扣押情事,該客戶領用前二本支票,並無異常情形等語。 (1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91)上南字第一四一號 函覆稱:亥○○於八十八年七月向本行申請支票存款,資料顯示當時渠有業務 上之需要,且最近一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故准予請領支票等語。 (19)、萬泰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91)北高字第一0四號函覆 稱:壬○○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開立支票存款戶,其往來與信用正常,存款 平均實績尚可,本行乃依財政部頒佈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規定,發予空白 支票,期間並未發覺所稱施詐情事等語。 (20)、亞太商業銀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91)亞民字第0六0號函覆稱:壬○○ 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申請支票存款往來,經本行查詢其票據信用紀錄,並參 酌在本行活儲往來情形及實地查訪營業狀況,均符合支票存款開戶之規定,復 於九月七日准其設立支票存款往來,該戶未施詐使本行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 票供其使用等語。 (21)、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大順辦事處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91)華興順字 第0九0號函覆稱:壬○○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併經交 付空白支票,按空白支票之初次領用,是以開立支存帳戶為前提,嗣後之領用 ,則以平均存款餘額暨回籠張數為準。至支存戶之開立,須本人申請,經查詢 票據交換所,無退票紀錄,且身份證件未經通報遺失,無盜用之虞者,始予受 理。並經實地查核其住所、職業等事項是否屬實,據檔案資料,當時經辦應業 遵循規則而行等語。 (22)、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花都存第一八四號函覆稱:乙○ ○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在本分行設立支存帳戶,查該戶領用空白支票時,其存 款平均額均符合本行之規定(領用一百張者,其支存平均存款須在五萬元以上 ),且領用時支存帳戶往來情形正常,該戶未向經辦人員施詐等語。 (23)、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六八號 函覆稱:育竹商行乙○○有請領空白支票使用,符合本社開戶條件,且往來交 易三個月內無異常,本社依客戶往來之需要而正常核發交付空白支票等語。 (24)、中興商業銀行北興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九一)興北興字第00四0 號函覆稱:育竹商行負責人乙○○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開立支存帳戶,經聯徵 查詢行社及個人皆無退補紀錄,經實地訪查,確實於長榮路五段一九三號開設 育竹商行,均符合本分行支存開戶要件,並經領用空白支票。 (25)、第一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北台南字第三一二0號函 覆稱:乙○○以育竹商行之名義,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本行開立支票存 款戶,經實地查訪,且向票據交換所徵信查詢,一切正常,符合本行正常開戶 程序,而給予空白支票使用等語。 (26)、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七七號 函覆稱:戌○○來社申請支票開戶,經聯徵中心查詢,無退票紀錄,開戶日為 八十八年五月四日,並經請領空白支票等語。 (27)、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91)華北存字第一七一號 函覆稱:戌○○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經照會台 南市票據交換所,無不良退票紀錄,提供空白支票供其使用等語。 (28)、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合金南存字第0九一000三 三二一號函覆稱:戌○○於八十八年七月七日開立支存戶迄經票交所公告據往 期間計領用四本支票,請領條件依財政部頒訂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等語。 (29)、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南七信社發字第九二六號函覆 稱:戌○○於開戶後向本設請領空白支票使用,請領流程均依規定辦理,並無 施詐情事等語。 (30)、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七六號 函覆稱:C○○來社申請支票開戶,經聯徵中心查詢,無退票紀錄,開戶日為 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並經請領空白支票等語。 (31)、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南市三信總字第二四0五號函覆 稱:乙○○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向本社安平分社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請領 空白支票條件係依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審核符合後,於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准許開戶,並請領空白支票等語。(32)、台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北南存字第九一00三六三號 函覆稱:乙○○以育竹商行名義,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本行開立支票存 款帳戶,領取空白支票使用,經本行查詢票信結果,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 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可以開立支存戶等語。 (33)、安泰商業銀行永康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安永作字第六四三號函覆稱: 乙○○以育竹商行名義於本分行申請並開立支票存款戶,並領取空白支票使用 ,經查詢票據交換所,無退票紀錄並有營運者,即可開立支票存款戶,並領取 空白票據使用,該戶領用空白支票時,本分行人員並無發現任何異狀情形等語 。 (34)、中興商業銀行開元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一)興開元存字第0七 七號函覆稱:戌○○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 符合請領條件,並請領空白支票等語。 (35)、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彰北台南字第九六一號函覆稱:戌 ○○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即交付空白支票供其提領之需,若存戶在 本分行設有支票存款帳戶,往來正常,且無不良紀錄,即可向本分行申領空白 支票使用,該戶申領時經本行審核往來狀況正常等語。 (36)、臺灣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銀南營字第0九一0九0四四六八 一號函覆稱:C○○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向本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自得請 領支票使用,於每次請領時,參酌其往來情形,尚屬正常後予以發給,本行尚 無法察覺其有無施詐以領用空白支票等語。 (37)、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南六信字第二一七九號函覆稱: C○○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請領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空白支票,悉依照 本社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並符合請領條件,並無向本社施詐之情事等語。 (38)、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合金南興營字第0九一00 0四三八三號函覆稱:C○○於八十八年四月九日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本行發 給空白支票均依規定辦理,客戶請領時無不良紀錄,往來正常者等語。 (39)、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新五合字第六九 七號函覆稱:丙○○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城中分社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其 開戶皆符合要件,無向本社訛詐之情事等語。 (4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鳳山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九一上鳳字第0四一號函 覆稱:丙○○於八十七年七月經由介紹人介紹,並經票據信用查詢,查得最近 一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而開戶往來,其開戶程序尚符合本行開戶條件, 經核准開戶,即可向本行請領空白支票使用等語。 (4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高雄五福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91)遠銀五字第八一 號函覆稱:玄○○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於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並請領空 白支票使用,本行申請開立支存戶之基本條件需,本國國民;成年人具行為能 力;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存款不足退票或退補紀錄,另本行通常會派行員實 地勘察,以瞭解客戶是否有用票需求,認為有用需求後,簽報主管核准同意開 戶,就本案留存資料觀之,該戶並無不合請領空白支票之條件,申請當時並未 發現有與規定不合之處等語。 (42)、高雄銀行明誠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高銀明字第七三三號函覆稱: 玄○○之開戶要件符合本行規定,核給支票時,往來情形正常等語。 (4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七賢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台新賢字第九一00六 二號函覆稱:玄○○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於本行開立支票存款戶,以開立公司 之負責人身份之業務需求申請開立,且之前開立之活儲戶往來約六位數,符合 本行開立之條件,無向本行施詐而交付空白支票供其使用之情事等語。 (44)、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合金南存字第0九一000三 三二0號函覆稱:卯○○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開立支存戶迄經票交所公告拒往 期間計領用三本支票,其請領條件依財政部頒訂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等語。 (45)、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南六信字第二一八0號函覆稱: 卯○○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請領本社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空白支票,悉依 照本社作業規定辦理,並符合請領條件,並無向本社施詐之情事等語。 (46)、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合金成營字第0九一000 二七八二號函覆稱:子○○以訊傳通訊行名義,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申請 開立支存戶,經票據信用查詢及徵信調查,並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該戶亦有 向台南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並經核准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且經訪查該 通訊行,已符合支票存款開戶辦法規定,故准予開戶,並發給空白支票等語。 (47)、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南六信字第二一八一號函覆稱: 子○○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請領本社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空白支票,悉 依照本社作業規定辦理,並符合請領條件,並無向本社施詐之情事等語。 (48)、萬泰商業銀行林森簡易型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91)林森字第九0號函 覆稱:訊傳通訊行即負責人子○○,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因業務需要來行申 請支票存款戶,經本行前往其營業所在地與負責人洽談,經本行審核後,於八 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開設支票存款戶,並領用空白支票等語。 (49)、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南市三信總字第二四四五號函覆 稱:子○○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以訊傳通訊行:子○○之名義,向小北分 社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本社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依據支票存款戶處理 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核予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等語。 (5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高雄中正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九十一)遠銀正字第 九一000八三號函覆稱:申○○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於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 戶,並請領空白支票使用,本行申請開立支存戶之基本條件需,本國國民;成 年人具行為能力;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存款不足退票或退補紀錄,另本行通 常會派行員實地勘察,以瞭解客戶是否有用票需求,認為有用需求後,簽報主 管核准同意開戶,而該戶並無不合請領空白支票之條件,申請當時並未發現有 與規定不合之處等語。 (51)、高雄銀行灣內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高銀灣內字第七七七號函覆稱: 申○○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本行開立支存戶往來,其向本行領取空白支 票使用,均依支票存款處理辦法,並無施詐使用之情事等語。 (52)、高雄銀行灣內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高銀灣內字第七七七號函覆稱: 申○○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本行開立支存戶往來,其向本行領取空白支 票使用,均依支票存款處理辦法,並無施詐使用之情事等語。 (53)、台灣銀行鼓山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銀鼓營字第0九一五一二七九0一號 函覆稱:申○○在本分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其請領之條件是依支票存款戶處理 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並符合申請之條件准予開戶,並給予空白支票供其使用等 語。 (54)、中興商業銀行富強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一)興富字第二二五號函 覆稱:地○○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向本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其於開 戶時,經向聯徵中心查詢,其票信正常,符合規定,核發支票使用等語。 (55)、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一)永康字第一四 八五號函覆稱:金蘭企業商行即負責人地○○,在本分行有請領空白支票使用 ,其請領條件為經營進口洋酒買賣業務,有使用支票之需要,符合支票存款處 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無施詐使本分行發生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供其使用等 語。 (56)、台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北南存字第九一00三六八號 函覆稱:地○○以金葡企業商行名義,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在本行開立支票存 款帳戶,請領空白支票使用,經本行查詢票信結果,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 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可以開立支存戶等語。 (57)、萬泰商業銀行北門簡易型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91北門字第八四號函覆稱 :地○○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開立支票存款戶,該戶確於本行請領空白支票使 用,本行受理支票存款開戶及請領空白支票,均遵循財政部「支票存款戶處理 辦法」辦理,尚須以往來正常、無不良信用紀錄為前提,另客戶之存款實績, 亦是評估給票與否之重要參考。經調閱該戶在在行往來紀錄,該戶在發生退票 前,往來並無異常,且其存款實績無論活期儲蓄存款抑支票存款皆相當優良, 當時本行並無拒絕其申領票據之理由,更因該客戶往來優良,在客戶要求下而 逐次提高請領票數。本行最後核發空白支票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而該 戶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即發生大量退票,其是否施詐,虛偽美化存款績數,本行 不敢斷然判斷等語。 (58)、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一)中東高營字第0 一一二號函覆稱:己○○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本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戶 ,往來三個月後,依本行支票存款開戶規定,平均餘額達本行標準,並查無不 良紀錄,而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准予開立支存戶,並核發空白支票等語。 (59)、華南商業銀行大昌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華昌存字第九一0九二號函 覆稱:己○○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並依規領用空白 支票使用,對本分行尚無施詐而交付等情事等語。 (6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以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九十一大昌字第一三一九號函 覆稱:己○○曾向本分行領用空白支票使用,其因經營啟瑞企業行有用票需求 ,符合請領支票要件,並無施詐情事等語。 (61)、大眾商業銀行大昌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十一)眾昌字第一五六號函 覆稱:己○○為本行支票存款戶啟瑞企業行之負責人,其請領支票依照「支票 s戶 漼 覆稱 (62)、台灣銀行大昌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銀昌營字第0九一B六0三一七 一一號函覆稱:啟瑞企業社己○○有於本分行請領空白支票使用,本分行核發 空白支票,均依規定辦理等語。 (63)、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玉北高雄(存)字第九一00 四0四號函覆稱:己○○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申請開立支存戶,依空白支 票發給之規定「金融業應本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並衡酌存戶實際需要及其使用情 形... 」,請領空白支票等語。 (64)、第一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一)一東台南字第二四一 號函覆稱:午○○因經營汽車美容之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申請開立支 票存款,其活儲存款實績為二十七萬二千元,且並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經本 行實地查訪確認本人身份無誤,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准予開立為支存戶等 語。 (65)、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八三號函覆 稱:午○○有於本社請領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之條件係開戶人應持身份證或 護照親自辦理,並核對姓名、籍貫、住址、出生年月日、職業及字號;開戶人 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開戶人未被拒絕往來或被拒絕往來經已解除者。有否拒絕 往來之審核,應事先以查詢書向開戶人住所地及開戶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查詢, 未設票據交換所地區,向銀行公會查詢,該戶符合請領空白支票之要件,無施 詐使本社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供其使用之情事等語。(66)、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以安南字第七九一號函覆稱:午 ○○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向本行領取空白支票使用,而本行客戶領用空白支 票之原則為,開立活儲戶往來一段時間,信用良好;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 ,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情事;無存款遭扣押情事,該戶領用前二本支票並無異? ,且全數兌現致本行無償提供第三本讓其繼續使用等語。 (67)、泛亞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91)泛苓發字第一六五0 號函覆稱:丁○○因業務工作之需,向本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經本行於八 十八年八月五日查詢最近一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後,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 日准予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給予空白支票使用等語。 (68)、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東企銀鳳 字第七七號函覆稱:丁○○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開戶並領取空白支票使用 ,請領條件為商業周轉及信用正常,符合請領條件,無向本分行施詐之情事等 語。 (69)、大眾商業銀行博愛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九一)博發字第八二號函覆稱 :丁○○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在本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申請領用空白支 票,其請領要件符合本行規定,故准予開立支存帳戶,並無償提供空白支票供 其使用等語。 (70)、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竹商銀高雄字第二0三之 一號函覆稱:丁○○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並請領 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要件按本行核發支票標準給票,並無異常情事等語。 (71)、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鳳市農文字第八七四號函覆稱:丁○ ○在本會信用部文山分部請領空白支票事宜,經查符合請領要件等語。 (72)、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六合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91)六合字第一0六 號函覆稱:未○○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至行開戶,經查詢票信正常,有正當 職業,本行准予開戶,且領票期間,使用正常等語。 (73)、中國農民銀行鳥松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農華營字第九一七0四000 九九號函覆稱:未○○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於本分行開立支存戶,並領取支票 使用,開戶是依支票存款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等語。(74)、高雄銀行三民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高銀民存字第二五六號函覆稱:未○ ○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分行請領空白支票,其請領時,經查無退票等 不良票信紀錄,依本行一般作業程序辦理。本分行核發空白支票前,均先以內 部資訊系統查詢申請人往來情形,如無退票等不良票信紀錄,始核發空白支票 。 (75)、台灣銀行鼓山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銀鼓營字第0九一五一二七八九一號 函覆稱:未○○在本分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其請領之條件是依支票存款戶處理 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並符合申請之條件,准予開戶,並給予空白支票二十五章 供其使用。 (76)、台灣銀行新竹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銀竹營字第0九一一五0四六三 一一號函覆稱:羅文章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在本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有 關開戶手續及空白支票請領,均依一般銀行作業規定辦理等語。 (77)、泛亞商業銀行鼎強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泛鼎發字第八八四號函覆稱:未 ○○因生意往來需要,於八十八年四月申請支票存款,開戶手續依規定辦理, 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核准開戶,並發給支票等語。 (78)、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91.6.6一灣字第二五五號函覆稱: 未○○於八十八年間請領空白支票之條件,符合本行規定辦理,並無施詐情形 等語。 (7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竹林森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十一)遠銀竹字第 八十號函覆稱:羅文章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即與本分行有活期性存摺存款往 來,因往來期間逾三個月,且依聯徵中心查詢,亦非拒絕往來戶,且非無地源 關係存戶,故本行依支票開戶處理辦法,准予開戶,至該戶是否施詐致本行交 付支票,因時日久遠,無從查考等語。 (80)、中國農民銀行新竹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以農竹業字第九一一一六00一六 九號函覆稱:羅文章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於本分行申請設立支存戶,經審核後 於同年九月十四日開立,並發給空白支票使用,申請期間並未發現有施詐之情 況等語。 (81)、萬通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萬通新竹字第二三六號函覆稱: 羅文章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分行申請設立支票存款戶往來,經向聯徵 中心查詢,並無退票紀錄,且派人至申請人營業所查訪其營業情形,一切手續 均符合規定後,始准予開戶往來等語。 (82)、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彰東台南字第一五一一號函覆 稱:乙○○以育竹商行名義申請開戶,經審查各項證照要件,並作實地查訪認 可後,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在本分行開立支存戶,並領取支票使用,經查該戶 當時符合請領要件,並無向本行施詐使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供其使用之 情事等語。 (四)、以上函覆內容有上開各金融機關覆函附卷足憑,足見被告寅○○等向上開各該 金融機關申請開戶及請領空白支票,均係以符合前開法定審核要點及各該金融 機關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其以個人名義聲請部分,並無冒名申請情事,其以 行號申請部分,均確設有營業行號,並經各該金融機關派員訪查無訛,亦無冒 名設立行號申請之情事,且經上開各金融機據前開法定審核要點及各該金融機 關規定之條件據以審查無誤後,方准所請,各該金融機關並無何陷於錯誤情事 ,被告寅○○等亦未有對施用詐術方法致使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之情事, 已足認定。是公訴人未經查證上開金融機關,即逕認前開被告寅○○等人係以 先開設存款帳戶,或虛設行號培養不實信用,以取信金融機關,使各金融機關 陷於錯誤准其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使用,認渠等有向各該金融機關詐取空白 支票之犯行乙節,揆諸上開說明,其立論在法理及事理上已顯乏所據,難以成 立。抑且,就其中被告與巳○、林小姐、綽號「大黃」、「雙喜」、「小蔣」 、「小海」、「阿嘉」、「阿華」等不詳姓名之人,究係在台南縣、市、高雄 市等地互調何人頭支票使用,有無施用詐術手段,致何金融機關陷於錯誤陸續 交付何大量空白支票簿,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均未具體記載,僅空泛言 之,立論在事證上益乏所據。況販賣人頭支票者,渠等向金融機關開戶請領空 白支票之行為,就其犯罪整個過程及主觀計劃觀之,則祇能認為僅止於渠等與 各該買受人共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預備階段,尚難認已者手實施詐欺取財犯 行,而刑法並未處罰詐欺或常業詐欺罪之預備犯。故此部份被告寅○○、戌○ ○、C○○、玄○○、卯○○、申○○、地○○、丙○○此部份被訴犯罪不能 證明,惟公訴人認前開有罪之被告寅○○等人部份與前揭有罪部份,有常業犯 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此敘明。被告丑○○、亥○○ 、F○○、辛○○、子○○、丁○○、H○○等人則應與其其後列被訴部分( 詳後另述)一併諭知無罪。 三、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寅○○尚另與巳○、林小姐、綽號「大黃」、「雙喜」 、「小蔣」、「小海」、「阿嘉」、「阿華」等不詳姓名之人共組販賣人頭票集 團,互調人頭支票使用,集團成員再以每張支票二千七百元或三千元不等代價直 接或間接出售予經濟狀況不佳急需用款之不特定人,寅○○、巳○等明知購買支 票之人均係債信不佳,支票屆期並無資力可使支票兌現,仍販售予人頭支票,並 預先預定退票時間(即票載發票日)一齊退票,嗣各該人頭支票陸續退票,終致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且被告寅○○尚另販賣被告戌○○、C○○、玄○○、卯○ ○、申○○、地○○之起訴書附表二所列其退票金額內前開有罪部分除外之其他 人頭支票、販賣被告丙○○之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其退票金額之人頭支票、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三所列被告丑○○、辛○○、亥○○三人之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其退票 金額之人頭支票及該事實欄四所示江金河等人之附表二所示其退票金額之人頭支 票。又被告F○○(綽號可可)經辛○○介紹,明知寅○○以販賣無法兌現之人 頭支票為業,竟共同意圖為寅○○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十一間以每張支票二 千七百元之代價,為寅○○販售人頭支票四紙予經濟陷入困境急需付款之G○○ 云云,因認被告寅○○等人此部份亦均涉常業詐欺犯行云云。惟查: (一)、惟查所謂共組犯罪集團者,須二人以上基於欲實現一個或數個特定犯罪為目的 ,而結合成一個共同意思主體,將共犯中每一人所為之行為視為全體共犯所為 共同意思主體活動之行為,其效力及於此一意思主體中之全體共犯,由全體共 犯承擔共同責任,始足當之。故共犯間茍無結合成該共同意思主體之犯意聯絡 ,僅就個別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合意,即難謂係共組犯罪集團 ,各共犯間自僅就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各個共同犯罪行為,負其共 犯罪責,而無令其就其他共犯所自為犯罪行為部分,亦須同共犯罪責之餘地, 法理至明。本件依被告寅○○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訊問時所供承:「 提示之扣押物編號04之四本估價單,係我販售或調換人頭支票之紀錄單,台照 處所填載者為人頭支票之購買人,其中「郭董」是巳○,其餘「林小姐」、「 大黃」、「雙喜」、「小蔣」、「小海」、「阿嘉」、「阿華」、「許」僅知 綽號,不知本名。另其上均詳載有人頭姓名、行庫支票號碼、販售或調換張數 ,旁邊並圈載有預計跳票日期等語在卷,並有該估價單(按其內載明細詳如附 表丙所示)等附卷足憑觀之,自足認被告寅○○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 信。足見被告寅○○僅係就其販售或調予與上開巳○等人之人頭支票部分,與 巳○等人有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非與上開巳○等人就渠等其他販賣人 頭票詐財之犯行,亦均全有利害與共,視同自己所為之共同犯罪意思,此由巳 ○於該站訊問時亦供承:伊販售的人頭支票除自己培養外,有時缺貨也會向寅 ○○及益仔等人調用。伊販售人頭支票價格為每張2700元,如向他人調用或他 人向我調用,價格亦同。伊販售對象並不特定,客戶都由同行(如寅○○、益 仔)介紹,通常以電話聯絡約定地點交貨取錢,而支票事先都劃線並交代開票 日期不得提前,金額以不超過二十萬元為限。伊的同行有些會在報紙刊載「支 票借你使用」廣告,伊本人則未刊載過等語在卷,可得印證巳○等人與被告寅 ○○等僅係販賣人頭支票同行,彼此間互有調換或買買人頭支票之事實,尚未 達於前開公訴人所指共組販賣人頭支票集團之程度,彼等間自僅應就渠等相互 販售或調換之人頭支票供買受人詐財部分,負共犯詐欺責任,而無須就彼此間 其他各自販賣行為,同負共犯責任,故雖被告寅○○於審理中翻異前供,改稱 :伊沒在販賣人頭支票,伊只曾經向巳○借錢,另曾經向「大黃」借票,伊有 兌現,其他的人伊不認識,也沒有跟他們接觸過;伊用估價單記載我跟人家互 換支票的情形,但是這些支票都有兌現,伊並沒有販賣該估價單所載支票,該 支票都是伊自己使用;伊在調查站沒有這樣講,是調查員自己寫的;他們寫的 內容跟伊說的不一樣,他們沒有讓我看筆錄,只讓伊簽名云云,證人巳○與本 院審理中改稱:伊未與被告寅○○互調人頭支票使用販賣云云,均與事證不合 ,其所辯無非事後畏罪卸責或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惟公訴人逕認被告寅○○ 與上開巳○等人已組成販賣人頭支票集團,就此上開未與上開巳○等人相互販 售或調換之人頭支票,而由渠等另自行販賣其他支票供人詐財部分,亦須同負 共犯罪責,已與上開事證及刑法共犯理論不合,尚有未洽。 (二)、再按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 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犯罪構成要件,此觀之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 定甚明。即同法第三四十條所定之常業詐欺罪,亦以此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所 差者乃行為人有恃以維生之常業犯意而已,已如前述。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 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本件雖係檢察官於上開規定 修正公佈前起訴,然基於程序從新之法理,自亦應適用該規定,合先敘明。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 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七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 號、第七一一號判決一致意旨可資參照。足見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檢察官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證據之證明力必須達於使 法院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實程度,倘其證明力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懷疑存在者(最高法院年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既 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係未盡其舉證責任,基於無罪推定及 被告無自證無罪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按此一見解亦為刑事訴 訟法學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兆鵬所著刑事舉證責任論-由英美法 理論出發乙文所同採)。雖該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 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然基於新刑事訴訟法,係將過去法院職 權進行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之立法精義 觀之,法院適用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例外規定進行職權調 查證據,自應採嚴格解釋,以免檢察官藉以規避其舉證責任,違背修法改採改 良式當事進行主義之制度設計本旨,此由上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 二八號乙案,就該案被告被訴之強盜重罪,亦以逕以原審審判時,修正刑事訴 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 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 ,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 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為由,判決駁回該案檢察官之上訴(此有上開判決全 文可稽),並未適用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例外規定,指摘 原審未依職權進行證據有所違誤,可得印證。本案既係罪責較輕之常業詐欺罪 ,基於刑事訴訟程序舉證責任之更易採有利被告解釋及舉證明輕之法理,益無 不適用上開判決之見解之理。故公訴人於其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所提意見書 主張稱:縱檢察官於起訴移審時,所列舉之證據資料證明力較為薄弱,但檢察 官已明確指出與待證事實有關聯之之調查證據途徑及方法,受訴法院受理該案 後,即應本諸自由判斷之確信,依調查證據之需要,進一步詳明查辦,以平亭 曲直,維護公益並保障民權云云,自與上開判例、判決見解不合,尚非可採。 尤以在法院既已定期命檢察官補正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給予檢察官盡其舉 證責任之機會,檢察官既得以補正並盡其舉證責任,卻仍未補正或雖有補正, 然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法院益無適用該條進行職權調查證據之餘地,應 逕以罪證不足為由,諭知被告無罪判決(按上開判例係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全 未盡舉證責任而言,如係檢察官實質上一罪之一部事實已盡其舉證責任,就其 餘部分未盡其舉證責任,即應依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不可分之訴訟法理,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否則上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項: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及同條第二項:法院於第一次審 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 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豈 非形同具文,致在訴訟上之攻擊防禦能力本處於弱勢地位之被告,須蒙受訴訟 程序上之不公平及實體上之不利益,反造成違反上開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之結果,重回職權主義之法官球員兼裁判之缺失,而失去修法之用意甚 明。是以本件而言,檢察官於自應就行為人究係販賣何支票供買受人持以對何 人施詐、詐取何財物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指出犯罪之證 據及證明之方法。蓋上開詐欺罪或常業詐欺罪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罪,被 害人有無受有何財物之損失,自係該二罪之最重要構成要件,不能置而不論。 惟本件檢察官於起訴時,就開上開構成要件,並未具體認定,僅泛稱販賣予不 特定人,已有未洽(按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提證據方法,應以其起訴書 之記載為準,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況使用人 頭支票者,並非僅有以該支票供作詐財手段乙途,其於取得財物後,方以以支 票供清償債務之用,即以之賴債者,亦商場交易上事所恆有。惟依民法第三百 二十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 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故詐欺取財既遂後,以支票清償 債務,彼此間既無另有意思表示,則該支票屆期未獲兌現,依上開規定,其應 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即無法獲得免除債務之不法利益甚明,尚與以詐術得 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另成立該項罪責(最高法 院八十六年台非字第八十一號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判決參照 )。換言之,販賣人頭支票者,須已將該人頭支票交由知情並具有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之買受人,持向被害人著手實施詐財之犯罪構成要件 事實之行為,始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或常業詐欺罪。如買受支票之人,係於其 向他人取得財物後,方持所購之人頭支票向他人清償積欠之債務,即僅係以之 供賴債之工具,因其彼此間並無另有意思表示,則該支票屆期未獲兌現,依上 開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應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即無法獲得免 除債務之不法利益甚明,即難論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詐欺取財罪,則 此時販賣人頭支票者,即亦不成立上開罪名。抑且,買受人頭支票者,自己不 使用該支票,而將該支票借予不知情之人使用,嗣該不知情者持以向他人取得 財物,則該使用者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亦屬商場交易上所常見,此時既不成 立詐欺犯行,該販賣人頭票者,益無成立共犯上開罪名之餘地。易言之,販賣 人頭支票者,並不因所售之支票有退票紀錄,即當然成立上開罪名,法理甚明 。是本院既依察官起訴書所提出之依檢察官所提被告寅○○、亥○○、丑○○ 之自白及該起訴書附表所示扣案之存摺等證物、附表二所示金融機關之開戶資 料明細紀錄等證據之方法,均顯不足認定被告寅○○與上開等人相互販售或調 換之人頭支票,業已由何知情之買受人將該人頭支票持向何被害人著手實施詐 財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行為,且經向各該金融機關經函查結果,渠等均非案 被詐欺之被害人,已如前述。故此乃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即第一 次審判期日前,認檢察官指出之証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等有成立犯罪之可 能,裁定命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陸拾日內補正被告等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之法律上理由所在。是公訴人於其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所提意見書 指稱:所謂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係指被告在第一次審判其日 ,斟酌檢察官起訴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客觀上一 目了然可立即判斷檢出之證明方法根本不足以成立犯罪之可能而言云云。按依 其意旨係主張法院於命本補正前僅僅能依刑式上審查作該認定,不能進行程序 上及實體上調查。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顯無此項限制 ,且法院如不進行某程度不能進行程序上及實體上調查,如何能判斷檢察官檢 出之證明方法根本不足以成立犯罪之可能?以本件而言,公訴人逕認各該發給 被告等空白支票之金融機關,係被詐欺之被害人,惟經本院函後查知渠等並未 發生錯誤之情事,即其適例。故公訴人此項論點,在法理上亦有未洽。至公訴 人於上開意見書復指稱:本院曾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十月四日之已踐行審 理期日程序,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二紙在卷可參,故本院上開補正,係於第 一次審判期日後所為,與上開刑事訴訴法規定不合云云。惟查審判期日之訴訟 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故法院是否曾就 案件進行審判期日自應專以審判筆錄為憑,並非以上開刑事案件審理單係批示 調查或審理為準。經查本院上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庭期僅係傳喚被告E○○ 、子○○、己○○、H○○、申○○等五人、告訴代表人戊○○、證人辰○○ ,被告並僅有E○○、申○○、子○○到庭,且以訊問筆錄進行訊問程序,同 年十月四庭期則僅傳喚申○○一人到庭,亦以訊問筆錄進行訊問程序,均未進 行審判期日,此有上開二日之訊問筆錄在卷足憑,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 顯足認本院上開二庭期,並未進行審判程序,並非審判期日,本院前開命補正 裁定,係於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所為,合於上開刑事訴 訴法規定,因應上開訴訟制度變格所為,於法有據,至為明確,公訴人前開指 摘,顯有誤會。退萬步言之,本院是否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命補正,亦係本院 得否於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時(按本件檢察官雖已依該裁定補正,惟補正尚有不 足,詳後另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末段,駁回檢察官 之起訴之另一問題,縱本院不命補正,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所應負之舉證 責任,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顯 無得藉以減輕或免除之餘地,法理至明。 (三)、是本院既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檢察官補正被告寅○○犯罪之證據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並定二個月合理期限,給予檢察官盡其舉證責任之機會, 且迄本案辯論終結之日即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合計已給予長達近五個月之 久之補正時間,惟檢察官就被告寅○○販售或調予巳○、「林小姐」、「大黃 」、「雙喜」、「小蔣」、「小海」、「阿嘉」「阿華」等人之人頭支票,是 否已經將何人頭支票交由知情(尚不包不知情,已如前述)並具有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之何買受人,以之供作詐取財物之工具(尚不包括供 清償債務,已如前述),持向何被害人著手實施詐財之得以補正之證據方法( 按該支票如已提示退票,顯可經由支票付款人查詢其支票提示人,著手傳訊調 查取得該證據),雖檢察官於前開意見書補正謂被害人係黃獻源、張婉雯、曾 麗珠、陳明祥(按以上四人均係另係該署另案起訴之被告巳○詐欺乙案之被害 人)、庚○○(另補汪秀馨為被害人部分,本院已經於前開有罪部分審究)其 餘詳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九號、一○○七三號巳○等詐欺案偵審(按 即指本院已審結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三號乙案)全卷及所提附件P(按 係寅○○等人之退票明細表)等云云。惟上開被害人庚○○部分,係被告寅○ ○至其店內消費二個月後,始持附表乙之一編號一、二所示支票清積欠消費款 七萬二千五百元,嗣於支票屆期退票後,方復先償還三萬元,再持該附表編號 三所示支票償還積欠之其餘餐費,此一事實,業據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局台南縣 調查站、偵查中指訴在卷,足見尚難認被告寅○○自始有持該支票詐財之犯意 ,其僅係以該支票供償之用,另被告未○○之被害人係黃獻源、張婉雯、莊明 華指訴被詐財而取得之支票,及被告巳○乙案之被害人陳毓嵐、鄭文瑞、黃錦 榮、曾麗珠、王國柱、陳明祥等人所持有支票,經本院核對上開附表丙所示估 價單明細,並不在被告寅○○販售或調取予前開巳○等人之支票之內,揆諸上 開說明,自難令被告寅○○須復共犯罪責,亦難渠等係本案被告寅○○販售人 頭支票之被害人。另其所補被害人宙○○、D○○、佳慶飼料公司、宇○○( 後二人詳後另述)持有供償債之支票,亦據渠二人於審理中結証綦詳在卷。又 被告H○○、亥○○併案之被害人吳泰山、環禹建材公司係持有供償債之支票 ,偵卷內持有被告戌○○支票使用之證人黃河瑜係持支票供償債、持有被告亥 ○○支票之被害人張盧近受償債而取得,被告戌○○、子○○併案雖列被害人 黃錦榮,惟該二案持有支票之被告莊明福並無詐欺犯意(按上開被害人庚○○ 等人持有之支票明細,詳如附表乙所示),揆諸上開說明,均難認係本案上開 被告之被害人,另檢察官所補被害人G○○住址不明,傳喚無著,且公訴人亦 未補正其向被告寅○○所購係何支票,有無持用,有無退票,有無詐得何被害 人詐得財物。又被告丑○○開戶領取之支票部分,並未發生退票之情事,此亦 為公訴人是認,益難認有何被害人受害。被告地○○部分所補被害人陳聖福查 無其相關筆錄或地址資料,無從傳喚。又被告己○○所補之被害人係黃○○、 A○○及另案被害人汪秀馨指訴被詐財而取得之支票,經本院核對上開附表丙 所示估價單明細,並不在被告寅○○販售之列,且渠與被告未○○均矢口認係 被告寅○○所售支票之人頭戶,且前開估價單內被告己○○、未○○之支票僅 有其他二張(見附表丙之二十)、五張(見附表丙之二十四),並不若前開擔 任被告寅○○之人頭戶被告戌○○等人有大量支票之記載觀之,益見寅○○僅 係取得渠二人少數支票販售,渠二人並非渠人頭戶,所辯尚足採信。至被告丑 ○○、亥○○是否與被告寅○○另涉共犯起訴書起訴以外其常業詐欺犯行,不 在檢察官起訴範圍,非本院所審究。又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三號判決 書雖明認賴平人、蘇國雄係巳○詐欺乙案被害人,惟渠二人分係持有胡俊誠等 人之支票,業據渠二人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站訊問時供明在卷,經核並 未持有前開四本估價單上所列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寅○○販售或調予巳○等人之 支票明細。又被告丙○○前開有罪部分之支票,係其交付他人使用,並無證據 足證係被告寅○○所販售。此外經本院審核公訴人於起訴時所提出之附表所示 估價單、存摺等、監聽譯文及其補正上開附件P寅○○等人之退票明細表等證 據,均足不足證明尚有其他被詐財之被害人,尚難據以確信上開待證之構成要 件事實為真實,其證明力顯有不足,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則揆諸上開說明,應 認此部份檢察官均未盡其舉證責任,被告寅○○等人此部份犯罪均不能證明, 惟被告寅○○、戌○○、C○○、玄○○、卯○○、申○○、地○○、丙○○ 部分公訴人認前開有罪揭有罪部份,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並此敘明。被告丑○○、亥○○、F○○、辛○○、子○○、丁 ○○、H○○則均應諭知無罪。 三、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E○○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竊盜等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六年,甫於八十八年間六月三十日執 行完畢。明知自販賣人頭支票詐欺集團成員所取得發票人戌○○,付款人彰化商 業銀行北台南分行,發票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同年十二月十四日,面額四十 萬元、五十萬元之支票二紙,係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持向設於台南縣永康市○○路五二號之台灣佳慶綜合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慶公司)購買雞飼料,佯稱:該二紙支票是客票,發 票人戌○○亦為雞販等語,致台灣佳慶公司人員陷於錯誤交付飼料,詎支票屆期 退票,佳慶公司始知受騙,因認被告E○○、被告戌○○此部份涉有詐欺取罪嫌 云云。惟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 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故詐欺取財既遂後,以支票清償債務,彼此間既無另有意思表示,則該支票 屆期未獲兌現,依上開規定,其應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即無法獲得免除債 務之不法利益甚明,尚與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有 間,要難另成立該項罪責,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非字第八十一號號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判決參照,已如前述。 (二)、訊據被告E○○矢口否認詐欺犯行,辯稱:伊是拿到戌○○的客票,拿去繳飼 料錢,而且已經繳十五萬元;伊交付給佳慶公司的票是「阿宏」者跟伊買雞所 交給伊的,伊並不知道是芭樂票等語。 (三)、經查被告E○○係向告訴人佳慶公司購得飼料後,因積欠之飼料款未付,交付 上開二紙支票償債,此一事實,業據證人即佳慶公司原外務員癸○○於審理中 結証綦詳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該公司原副 總經理宇○○於審理中結證情節(見同上筆錄)及被告E○○於該次審判所供 情節均相符。參以被告E○○最後乙次向嘉慶公司購買飼料,係八十八年十一 月一日,此有出貨單影本及帳款明細表等附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度偵字第一三五七號併案之偵查卷內足憑,而被告交付該公司上開二紙支票之 日期已係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此一事實,亦據宇○○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 查站供明在卷,核與前開偵查卷內所附付款紀錄相符觀之,足見被告E○○係 於先向嘉慶公司詐購飼料購得飼料後,方持上開上開二紙支票支付積欠之飼料 款,其並未持該二紙支票向該公司詐購飼料,已足認定。是縱該二紙支票並非 E○○售雞所收客票,其知係該支票人頭票,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其所為尚與 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繩以該罪責,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詐欺犯行,因認被告E○○、 戌○○被訴犯罪不能證明,被告E○○應諭知無罪,被告戌○○此部份與前揭 有罪部份,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此敘明。 以免冤抑。至被告E○○交付支票前是否有涉以何詐術購買飼料之罪嫌,並不 在檢察官起訴範圍,且與本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不同,自非本院所得審究, 應由公訴人另行偵辦,並此敘明。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午○○、乙○○業分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六日、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死 亡,午○○之戶籍謄本、財團法人私立奇美醫院出具之午○○死亡證明書、乙○ ○之除戶戶籍謄本等各乙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判決。 丁、退回併辦部分: 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偵字第八五三二號乙案移送併辦意旨略語:被告 寅○○涉嫌與案外人石得易,共同基於不法使用人頭支票,自83年4月起由被告 寅○○透過案外人石得易以每月二萬元僱用案外人林顯文,假造行號出面向大眾 銀行、土地銀行、台企銀、華僑銀行、彰化商銀苓雅分行、高雄中小企銀中山分 行、合作金庫苓雅支庫等七家銀行申請開設支票存款帳戶,多次領取空白支票交 給張、石,渠二人則於同年10月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之前,輾轉交付他人使用 ,以詐取財物,截至八十四年七月八日止,共計退票190張,退票金額四千四百 五十八萬餘元,因認該案與本案被告寅○○被訴詐欺罪嫌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 上一罪,請求併辦云云。惟查該案與本案被告寅○○之犯罪時間相隔達近四年之 久,顯非緊接時間而為,且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此犯行,並辯稱:伊沒有 要一再詐欺他人之意,該案跟本案無關,伊沒有要連續犯該案跟本案之概括犯意 等語,足見該二案顯非渠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二者自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無從併辦,應予退回,併此敘明。 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五三一三號乙案移送併辦意旨略語: 被告玄○○與案外人張順欽、莊景碩、金志郎等人,於八十八年九月底向告訴人 順展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渠所經營萬盛企業社業務興隆,欲向告訴人購置通訊器材 ,除以短期支票付款(案外人張順欽名義,共計十三萬零二百元),並將被告玄 ○○名下永康市○○○段1699-7地號設定第二順位最高限額五十萬元抵押,並由 被告玄○○、案外人張順欽共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本票一紙擔保債權,而使告訴 人交付四十四萬餘元器材設備,惟事後該支票全部遭退票,因認被告玄○○涉有 詐欺罪,與本案被告玄○○被訴詐欺罪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求併辦 云云。惟訊據被告玄○○供稱:伊未犯詐欺罪,該案跟本案無關,該案伊是提供 土地給人家擔保,簽發本票,伊並沒有犯該案與本案的概括犯意等語。見該案與 本案顯非渠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二者自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 應予退回,併此敘明。 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第四三八號乙案移送併案意旨略語:案外 人林知南於八八年九月間至八十九年一月向告訴人吳泰山購買飼料共七十九萬六 千七百元,並交付包括被告羅文章之亞太商銀新竹分行支票一紙(發票人鑫霖有 限公司、票號AA0000000、發票日89.3.10、票面金額二十五萬六千七百元)之支 票四張,經提示均遭退票,因認被告羅文章(已更名為H○○)有共同詐欺罪嫌 ,與本案被告H○○被訴詐欺罪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求併辦云云。 惟本件被告H○○本案既已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應 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四、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偵字三三九四號乙案移送併辦意旨略語:被告亥○ ○涉嫌作為人頭,以財神酒店行號名義於88年間共向彰化商銀台南分行、上海銀 行台南分行、華南銀行台南分行等三家銀行,申請開設支票存款戶,以取得空白 支票供他人簽發,而於89年1月至4月間陸續拒絕往來,因認被告亥○○涉有詐欺 罪嫌,與本案被告玄○○被訴詐欺罪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求併辦云 云云云。惟查本案被告亥○○既已為無罪之諭知,該案與本案自無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應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五、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乙案移送併辦意旨語:被告E ○○於88年9月間向告訴人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雞飼料及營養添加物,並 開立台灣省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E○○,票號YVO352700,發票日89.12.20、 面額七十九萬元)一紙,以及交付發票人(同為本案被告)戌○○支票二紙(發 票日分別88.12.10及88.12.14,票面金額各別五十萬元、四十萬元),共一百六 十九萬元,使告訴人前後共出貨價值一百八十三萬餘元之飼料。詎提示均遭退票 ,經查戌○○名義支票為犯罪集團虛設行號販賣之偽造支票,因認被告E○○有 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嫌,與本案有連續犯判上一罪關係,求移送併辦云云。惟 本件被告E○○本案既已為無罪之諭知,該案與本案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 併辦,應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三五六二號乙案移送併案意旨略語: 莊明福持被告戌○○開立開立台南市五信民權分社票號BA0000000、票面金額22 5千3百元之支票乙紙,向其調現金,聲稱賣香煙貨款,結果遭退票,因認被告戌 ○○涉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在前開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販售他人使用 詐取財物,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辦云云。惟查該案使用該 支票之同案被告莊明福,業經檢察官以其無詐欺犯意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自 難認被告戌○○有共同詐財犯行,且該卷內復查無其他被害人,故此部份犯罪不 能證明,與本案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亦應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 七、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署偵13561號乙案移送併辦意旨略語:被告子○○於88年9月 間,在台南中小企銀成功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販售他人使用,以詐取 財物,而與台南地院89訴1454號案件具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 同一案件,請求移送併辦云云。惟查本件被告子○○本案既已為無罪之諭知,該 案與本案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應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 條第一項、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柯顯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附表甲: ┌──┬─────┬──────────────┬────┬──────┐ │編號│ 證物名稱 │內 容│ 數量 │ 備註 │ ├──┼─────┼─────┬────────┼────┼──────┤ │ 一 │活儲存摺 │丑○○即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本 │不同帳號 │ │ │(三十本)│善玉企業行│東台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台灣省合作金庫東│一本 │ │ │ │ │ │台南支庫 │ │ │ │ │ ├─────┼────────┼────┼──────┤ │ │ │同右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本 │ │ │ │ │ │行中華分行 │ │ │ │ │ ├─────┼────────┼────┼──────┤ │ │ │同右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一本 │ │ │ │ │ │作社中華分社 │ │ │ │ │ ├─────┼────────┼────┼──────┤ │ │ │同右 │萬泰商業銀行林森│一本 │ │ │ │ │ │分行 │ │ │ │ │ ├─────┼────────┼────┼──────┤ │ │ │同右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一本 │ │ │ │ │ │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上海商業儲畜銀行│一本 │ │ │ │ │ │台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華南銀行西台南分│一本 │ │ │ │ │ │行金華路辦事處 │ │ │ │ │ ├─────┼────────┼────┼──────┤ │ │ │同右 │安泰商業銀行台南│一本 │ │ │ │ │ │分行 │ │ │ │ │ ├─────┼────────┼────┼──────┤ │ │ │辛○○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本 │ │ │ │ │ │行新興分行 │ │ │ │ │ ├─────┼────────┼────┼──────┤ │ │ │同右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二本 │同一帳號 │ │ │ │ │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一本 │ │ │ │ │ │台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本 │不同帳號 │ │ │ │ │成功分行 │ │ │ │ │ ├─────┼────────┼────┼──────┤ │ │ │同右 │萬泰商業銀行東門│一本 │ │ │ │ │ │分行 │ │ │ │ │ ├─────┼────────┼────┼──────┤ │ │ │梁進來即財│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一本 │ │ │ │ │神企業商行│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一本 │ │ │ │ │ │分行 │ │ │ │ │ ├─────┼────────┼────┼──────┤ │ │ │寅○○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二本 │ │ │ │ │ │行新興分行 │ │ │ │ │ ├─────┼────────┼────┼──────┤ │ │ │儷人企業商│大眾商業銀行營業│一本 │ │ │ │ │行 │部 │ │ │ │ │ ├─────┼────────┼────┼──────┤ │ │ │張陳芬娥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本 │ │ │ │ │ │行新興分行 │ │ │ │ │ ├─────┼────────┼────┼──────┤ │ │ │申○○ │台灣銀行鼓山分行│一本 │ │ │ │ │ │ │ │ │ │ │ ├─────┼────────┼────┼──────┤ │ │ │信輝企業社│高雄銀行灣內分行│一本 │ │ │ │ │ │ │ │ │ │ │ ├─────┼────────┼────┼──────┤ │ │ │黃忠勝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一本 │ │ │ │ │ │作社東寧分社 │ │ │ │ │ ├─────┼────────┼────┼──────┤ │ │ │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本 │ │ │ │ │即育竹商行│行儲蓄部 │ │ │ │ │ ├─────┼────────┼────┼──────┤ │ │ │陳良順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一本 │ │ │ │ │ │作社東寧分社 │ │ │ │ │ ├─────┼────────┼────┼──────┤ │ │ │吳耿中 │大眾商業銀行南台│一本 │ │ │ │ │ │南分行 │ │ │ │ │ ├─────┼────────┼────┼──────┤ │ │ │陳水世 │台灣省全作金庫台│一本 │ │ │ │ │ │南支庫 │ │ │ ├──┼─────┼─────┼────────┼────┼──────┤ │ 二 │支票薄 │辛○○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二十五張│ │ │ │(三十三本│ │作社營業部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四十九張│已使用一張 │ │ │ │ │台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同右 │四十四張│已使用五張 │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一張 │已使用二十四│ │ │ │ │ │ │張 │ │ │ ├─────┼────────┼────┼──────┤ │ │ │同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張 │已使用二十張│ │ │ │ │成功分行 │ │ │ │ │ ├─────┼────────┼────┼──────┤ │ │ │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即育竹商行│行儲蓄部 │ │ │ │ │ ├─────┼────────┼────┼──────┤ │ │ │同右 │同右 │三十五張│已使用十五張│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即育竹商行│行儲蓄部 │ │張 │ │ │ ├─────┼────────┼────┼──────┤ │ │ │丑○○ │台灣省合作金庫東│五張 │已使用二十張│ │ │ │即崇善玉企│台南支庫 │ │ │ │ │ │行 │ │ │ │ │ │ ├─────┼────────┼────┼──────┤ │ │ │同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四張 │已使用二十一│ │ │ │ │東台南分行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五十張 │ │ │ │ │ │ │ │ │ │ │ ├─────┼────────┼────┼──────┤ │ │ │同右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十三張 │已使用十一張│ │ │ │ │行中華分行 │ │,作癈一張 │ │ │ ├─────┼────────┼────┼──────┤ │ │ │亥○○ │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南分行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 │ │ │同右 │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分行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一百張│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一百張│ │ │ │ │ │ │ │ │ │ ├─────┼────────┼────┼──────┤ │ │ │張陳芬娥 │台南市農會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 │ │ │不詳姓名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吳耿中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二十二張│已使用三張 │ │ │ │ │分行 │ │ │ │ │ ├─────┼────────┼────┼──────┤ │ │ │寅○○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張 │已使用二十四│ │ │ │ │行新興分行 │ │張 │ │ │ ├─────┼────────┼────┼──────┤ │ │ │寅○○ │同右 │一張 │己使用二十四│ │ │ │ │ │ │張 │ │ │ ├─────┼────────┼────┼──────┤ │ │ │寅○○ │台南市第三信用合│十七張 │已使用十八張│ │ │ │ │作社西門分社 │ │ │ │ │ ├─────┼────────┼────┼──────┤ │ │ │寅○○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三 │支票送簿 │十本 │ ├──┼───────────┼────────────────────┤ │ 四 │估價單 │四本 │ ├──┼───────────┼────────────────────┤ │ 五 │代收票據紀錄簿 │十三本 │ ├──┼───────────┼────────────────────┤ │ 六 │記事本 │三本 │ ├──┼───────────┼────────────────────┤ │ 七 │存款對帳單 │一本 │ ├──┼───────────┼────────────────────┤ │ 八 │現金簿 │一本 │ ├──┼───────────┼────────────────────┤ │ 九 │人頭支票(已提示使用)│二本 │ ├──┼───────────┼────────────────────┤ │ 十 │空白支票 │三本 │ ├──┼───────────┼────────────────────┤ │十一│支票打印機 │一具 │ ├──┼───────────┼────────────────────┤ │十二│印章 │三十六枚 │ ├──┼───────────┼────────────────────┤ │十三│支票存款單 │一本 │ ├──┼───────────┼────────────────────┤ │十四│現金十五萬元 │仟元鈔一百五十張 │ └──┴───────────┴────────────────────┘ 附表乙: 【一、被告寅○○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C○○│臺灣銀行台南│00000000 │88.9.15 │ 37,500│林 │ │ │分行 │ │ │ │ ├──┼───┼──────┼───────┼─────┼──────┼─ │二 │玄○○│高雄銀行五福│0000000 │88.10.9 │ 35,000│林 │ │ │分行 │ │ │ │ ├──┼───┼──────┼───────┼─────┼──────┼─ │三 │梁進來│台南市五信民│0000000 │88.11.5 │ 40,000│林 │ │ │權分社 │ │ │ │ └──┴───┴──────┴───────┴─────┴──────┴─ 【二、被告亥○○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亥○○│台南五信開元│BA0000000 │89.1.15 │ 75,000│張 │ │ │分社 │ │ │ │ ├──┼───┼──────┼───────┼─────┼──────┼─ │二 │亥○○│彰化商銀西台│NF0000000 │89.1.20 │ 75,000│張 │ │ │南分行 │ │ │ │ ├──┼───┼──────┼───────┼─────┼──────┼─ │三 │亥○○│ │0000000 │89.2.28 │ 310,000│環 │ │ │ │ │ │ │有 │ │ │ │ │ │ │( │ │ │ │ │ │ │蘇 └──┴───┴──────┴───────┴─────┴──────┴─ 【三、被告壬○○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壬○○│亞太商銀(後│0000000 │不詳 │ 207,000│吳 │ │ │改名復華商銀│ │ │ │ │ │ │)三民分行 │ │ │ │ ├──┼───┼──────┼───────┼─────┼──────┼─ │二 │壬○○│亞太商銀三民│0000000 │89.3.28 │ 330,000│簡 │ │ │分行 │ │ │ │ └──┴───┴──────┴───────┴─────┴──────┴─ 【四、被告戌○○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戌○○│台南市七信永│YD0000000 │88.12.10 │ 250,000│鍾 │ │ │興分社 │ │ │ │ ├──┼───┼──────┼───────┼─────┼──────┼─ │二 │戌○○│彰化銀行台南│NA0000000 │88.12.14 │ 500,000│同 │ │ │分行 │ │ │ │ ├──┼───┼──────┼───────┼─────┼──────┼─ │三 │戌○○│台南市五信民│BA0000000 │88.12.5 │ 225,300│黃 │ │ │權分社 │ │ │ │ ├──┼───┼──────┼───────┼─────┼──────┼─ │四 │戌○○│彰化銀行台南│NA0000000 │88.12.10 │ 400,000│台 │ │ │分行 │ │ │ │綜 │ │ │ │ │ │ │有 │ │ │ │ │ │ │( │ │ │ │ │ │ │林 ├──┼───┼──────┼───────┼─────┼──────┼─ │五 │戌○○│合作金庫台南│0000000 │88.12.2 │ 8,128,500│黃 │ │ │支庫 │ │ │ │ │ │ │ │ │ │ │ │ │ │ │ │ │ │ └──┴───┴──────┴───────┴─────┴──────┴─ 【五、被告C○○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C○○│臺灣銀行台南│AK0000000 │88.9.15 │ 37,500│林 │ │ │分行 │ │ │ │ ├──┼───┼──────┼───────┼─────┼──────┼─ │二 │C○○│臺灣銀行台南│AK0000000 │不詳 │ 62,000│張 │ │ │分行 │ │ │ │ ├──┼───┼──────┼───────┼─────┼──────┼─ │三 │C○○│合作金庫南興│0000000 │不詳 │ 120,000│馬 │ │ │分行 │ │ │ │ ├──┼───┼──────┼───────┼─────┼──────┼─ │四 │C○○│合作金庫台南│0000000 │不詳 │ 100,000│蔡 │ │ │分行(合併南│ │ │ │ │ │ │興分行) │ │ │ │ └──┴───┴──────┴───────┴─────┴──────┴─ 【六、被告丙○○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丙○○│上海銀行鳳山│38709 │88.12.14 │ 80,000│黃 │ │ │分行 │ │ │ │ ├──┼───┼──────┼───────┼─────┼──────┼─ │二 │丙○○│同上 │38695 │88.12.15 │ 150,000│黃 │ │ │ │ │ │ │ ├──┼───┼──────┼───────┼─────┼──────┼─ │三 │丙○○│同上 │38702 │88.12.18 │ 130,000│黃 │ │ │ │ │ │ │ ├──┼───┼──────┼───────┼─────┼──────┼─ │四 │丙○○│同上 │38712 │88.12.18 │ 360,000│黃 │ │ │ │ │ │ │ └──┴───┴──────┴───────┴─────┴──────┴─ 【七、被告玄○○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玄○○│高雄銀行明誠│46162 │88.10.11 │ 150,000│蔡 │ │ │分行 │ │ │ │ ├──┼───┼──────┼───────┼─────┼──────┼─ │二 │玄○○│高雄銀行明誠│46154 │不詳 │ 300,000│黃 │ │ │分行 │ │ │ │ ├──┼───┼──────┼───────┼─────┼──────┼─ │三 │玄○○│高雄銀行五福│BEP0000000 │88.10.9 │ 35,000│林 │ │ │分行 │ │ │ │ │ │ │ │ │ │ │ └──┴───┴──────┴───────┴─────┴──────┴─ 【八、被告卯○○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卯○○│合作金庫台南│0000000 │不詳 │ 115,000│林 │ │ │分行 │ │ │ │ └──┴───┴──────┴───────┴─────┴──────┴─ 【九、被告翁聰慶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翁聰慶│ │AU0000000 │不詳 │ 149,000│黃 └──┴───┴──────┴───────┴─────┴──────┴─ 【十、被告申○○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申○○│高雄銀行灣內│BCH0000000 │89.2.5 │ 45,000│黃 │ │ │分行 │ │ │ │ └──┴───┴──────┴───────┴─────┴──────┴─ 【十一、被告地○○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地○○│中興銀行富強│0000000 │88.01.12 │ 250,000│邱 │ │ │分行 │ │ │ │ ├──┼───┼──────┼───────┼─────┼──────┼─ │二 │金葡企│台灣中小企銀│AS0000000 │87.12.15 │ 200,000│汪 │ │業商行│永康分行 │ │ │ │ │ │‧黃俊│ │ │ │ │ │ │龍 │ │ │ │ │ └──┴───┴──────┴───────┴─────┴──────┴─ 【十二、被告己○○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己○○│臺灣銀行大昌│0000000 │87.12.21 │ 149,000│楊 │ │ │分行(高雄市│ │ │ │ │ │ │) │ │ │ │ ├──┼───┼──────┼───────┼─────┼──────┼─ │二 │己○○│臺灣銀行大昌│0000000 │87.12.21 │ 360,000│董 │ │ │分行(高雄市│ │ │ │ │ │ │) │ │ │ │ ├──┼───┼──────┼───────┼─────┼──────┼─ │三 │啟瑞企│臺灣銀行大昌│AL0000000 │87.11.30 │ 153,200│汪 │ │業社‧│分行 │ │88.01.28退│ │ │ │己○○│ │ │票 │ │ ├──┼───┼──────┼───────┼─────┼──────┼─ │四 │啟瑞企│大眾商銀大昌│AB0000000 │87.11.20 │ 290,000│ ? │ │業行‧│分行 │ │ │ │ │ │己○○│ │ │ │ │ └──┴───┴──────┴───────┴─────┴──────┴─ 【十三、被告未○○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未○○│臺灣銀行鼓山│0000000 │不詳 │ 5,660,000│黃 │ │ │分行 │ │ │ │ ├──┼───┼──────┼───────┼─────┼──────┼─ │二 │未○○│第一商銀灣內│0000000 │88.10.22 │ 12,000,000│張 │ │ │分行 │ │ │ │ ├──┼───┼──────┼───────┼─────┼──────┼─ │三 │未○○│臺灣銀行鼓山│0000000 │不詳 │ 2,077,000│莊 │ │ │分行 │ │ │ │ └──┴───┴──────┴───────┴─────┴──────┴─ 【十四、被告羅文章(更名為羅誠)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鑫霖有│亞太商銀新竹│AA0000000 │89.3.10 │ 256,700│吳 │ │限公司│分行 │ │ │ │ │ │‧羅文│ │ │ │ │ │ │章 │ │ │ │ │ ├──┼───┼──────┼───────┼─────┼──────┼─ │二 │羅文章│中國農民銀行│101321 │不詳 │ 250,000│劉 │ │ │新竹分行 │ │ │ │ └──┴───┴──────┴───────┴─────┴──────┴─ 【十五、梁進來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一 │梁進來│台南五信民權│0000000 │88.11.5 │ 40,000│林 │ │ │分社 │ │ │ │ ├──┼───┼──────┼───────┼─────┼──────┼─ │二 │梁進來│第一銀行台南│0000000 │88.11.30 │ 3,500,000│陳 │ │ │分行 │ │ │ │ ├──┼───┼──────┼───────┼─────┼──────┼─ │三 │梁進來│彰化銀行延平│0000000 │88.11.1 │ 3,500,000│ ? │ │ │分行 │ │ │ │ └──┴───┴──────┴───────┴─────┴──────┴─ 【十六、黃榮南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黃榮南│彰化銀行台南│0000000 │88.7.27 │ 90,000│蘇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黃榮南│台南中小企銀│BN0000000 │88.8.5 │ 200,000│曾 │ │ │新興分行 │ │ │ │ └──┴───┴──────┴───────┴─────┴──────┴─ 【十七、蔡美桂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蔡美桂│土地銀行潮州│0000000 │88.10.11 │ 495,000│王 │ │ │分行 │ │ │ │ ├──┼───┼──────┼───────┼─────┼──────┼─ │二 │蔡美桂│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 │88.8.10 │ 130,000│陳 │ │ │潮州分行 │ │ │ │ ├──┼───┼──────┼───────┼─────┼──────┼─ │三 │蔡美桂│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 │88.7.30 │ 170,000│曾 │ │ │潮州分行 │ │ │ │ └──┴───┴──────┴───────┴─────┴──────┴─ 【十八、劉木成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劉木成│台南六信開元│0000000 │不詳 │ 4,500,000│鄭 │ │ │分社 │ │ │ │ ├──┼───┼──────┼───────┼─────┼──────┼─ │二 │劉木成│ │FB0000000 │不詳 │ 99,800│黃 │ │ │ │ │ │ │ ├──┼───┼──────┼───────┼─────┼──────┼─ │三 │劉木成│ │AL0000000 │89.1.31 │ 196,000│黃 │ │ │ │ │ │ │ └──┴───┴──────┴───────┴─────┴──────┴─ 附表丙: ┌───┬─────┬─────┬────────┬──────┬───┬ │編 號│買受人或調│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 號│張 數│ │ │取支票之人│ │ │ │ │ ├───┴─────┴─────┴────────┴──────┴───┴ │一、陳文為: ├───┬─────┬─────┬────────┬──────┬───┬ │ 1 │林小姐 │陳文為 │萬泰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 │1 │ │ │ │ │ │ │ │ ├───┴─────┴─────┴────────┴──────┴───┴ │二、清亮有限公司(左紹文): ├───┬─────┬─────┬────────┬──────┬───┬ │ 1 │林小姐 │清亮有限公│華南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 │1 │ │ │ │司(左紹文│ │ │ │ │ │ │) │ │ │ │ ├───┴─────┴─────┴────────┴──────┴───┴ │三、陳永財: ├───┬─────┬─────┬────────┬──────┬───┬ │ 1 │林小姐 │陳永財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 │ │ │ │ ├───┼─────┼─────┼────────┼──────┼───┼ │ 2 │大黃 │陳永財 │第五信用合作社 │103971、1039│3 │ │ │ │ │ │67、103958 │ │ ├───┼─────┼─────┼────────┼──────┼───┼ │ 3 │林小姐 │陳永財 │中興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 4 │小蔣 │陳永財 │中興銀行 │0000000、739│2 │ │ │ │ │ │9113 │ │ ├───┼─────┼─────┼────────┼──────┼───┼ │ 5 │小蔣 │陳永財 │安泰銀行 │0000000-00 │3 │ │ │ │ │ │ │ │ ├───┴─────┴─────┴────────┴──────┴───┴ │四、情韻服飾(黃福來): ├───┬─────┬─────┬────────┬──────┬───┬ │ 1 │郭 │情韻服飾(│第一銀行 │0000000-0000│5 │ │ │ │黃福來) │ │181 │ │ ├───┼─────┼─────┼────────┼──────┼───┼ │ 2 │雙喜 │情韻服飾(│第一銀行 │0000000-00 │5 │ │ │ │黃福來) │ │ │ │ ├───┼─────┼─────┼────────┼──────┼───┼ │ 3 │林小姐 │情韻服飾(│第一銀行 │0000000-0 │2 │ │ │ │黃福來) │ │ │ │ ├───┼─────┼─────┼────────┼──────┼───┼ │ 4 │林小姐 │情韻服飾(│第六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黃福來) │ │ │ │ ├───┴─────┴─────┴────────┴──────┴───┴ │五、鄭財成: ├───┬─────┬─────┬────────┬──────┬───┬ │ 1 │大黃 │鄭財成 │第一銀行 │0000000、219│2 │ │ │ │ │ │8212 │ │ ├───┼─────┼─────┼────────┼──────┼───┼ │ 2 │林小姐 │鄭財成 │第一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 │1 │ │ │ │ │ │ │ │ ├───┼─────┼─────┼────────┼──────┼───┼ │ 3 │林小姐 │鄭財成 │新竹國際商銀 │0000000-00 │2 │ │ │ │ │ │ │ │ ├───┼─────┼─────┼────────┼──────┼───┼ │ 4 │小蔣 │鄭財成 │新竹 │0000000-00 │2 │ │ │ │ │ │ │ │ ├───┴─────┴─────┴────────┴──────┴───┴ │六、財神: ├───┬─────┬─────┬────────┬──────┬───┬ │ 1 │大黃 │財神 │台新銀行 │0000000-000 │5 │ │ │ │ │ │ │ │ ├───┼─────┼─────┼────────┼──────┼───┼ │ 2 │雙喜 │財神 │台新銀行 │0000000、200│2 │ │ │ │ │ │6099 │ │ ├───┼─────┼─────┼────────┼──────┼───┼ │ 3 │雙喜 │財神 │大眾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七、戌○○: ├───┬─────┬─────┬────────┬──────┬───┬ │ 1 │雙喜 │戌○○ │華南銀行 │0000000-00 │10 │ │ │ │ │ │ │ │ ├───┼─────┼─────┼────────┼──────┼───┼ │ 2 │小蔣 │戌○○ │華南銀行 │0000000-00 │3 │ │ │ │ │ │ │ │ ├───┼─────┼─────┼────────┼──────┼───┼ │ 3 │小蔣 │戌○○ │華南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 4 │雙喜 │戌○○ │第七信用合作社永│000000-00 │10 │ │ │ │ │興分社 │ │ │ ├───┼─────┼─────┼────────┼──────┼───┼ │ 5 │阿生 │戌○○ │第七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 │ │ │ │ ├───┼─────┼─────┼────────┼──────┼───┼ │ 6 │郭 │戌○○ │合作金庫 │0000000-000 │100 │ │ │ │ │ │ │ │ ├───┼─────┼─────┼────────┼──────┼───┼ │ 7 │郭 │戌○○ │合作金庫 │0000000-000 │13 │ │ │ │ │ │ │ │ ├───┼─────┼─────┼────────┼──────┼───┼ │ 8 │瘦 │戌○○ │合作金庫 │0000000-00 │20 │ │ │ │ │ │ │ │ ├───┼─────┼─────┼────────┼──────┼───┼ │ 9 │瘦 │戌○○ │合作金庫 │0000000-00 │60 │ │ │ │ │ │ │ │ ├───┼─────┼─────┼────────┼──────┼───┼ │ 10 │林小姐 │戌○○ │合作金庫 │0000000、902│2 │ │ │ │ │ │7402 │ │ ├───┴─────┴─────┴────────┴──────┴───┴ │八、玄○○: ├───┬─────┬─────┬────────┬──────┬───┬ │ 1 │林小姐 │玄○○ │五福分行 │000000-0 │2 │ │ │ │ │ │ │ │ ├───┼─────┼─────┼────────┼──────┼───┼ │ 2 │雙喜 │玄○○ │高企五福分行 │67255、67257│70 │ │ │ │ │ │、67258、672│ │ │ │ │ │ │60-64、67266│ │ │ │ │ │ │-79、67280-9│ │ │ │ │ │ │0、67292、67│ │ │ │ │ │ │294-97、6696│ │ │ │ │ │ │0-83、66985 │ │ │ │ │ │ │、66986、669│ │ │ │ │ │ │88-90、66993│ │ │ │ │ │ │、66998、669│ │ │ │ │ │ │99 │ │ ├───┼─────┼─────┼────────┼──────┼───┼ │ 3 │阿生 │玄○○ │高企 │0000000 │1 │ │ │ │ │ │ │ │ ├───┴─────┴─────┴────────┴──────┴───┴ │九、白宮洋行(林炎焜): ├───┬─────┬─────┬────────┬──────┬───┬ │ 1 │林小姐 │白宮洋行(│不詳 │0000000、335│2 │ │ │ │林炎焜) │ │0718 │ │ ├───┼─────┼─────┼────────┼──────┼───┼ │ 2 │小蔣 │白宮洋行(│第一銀行 │0000000-0 │2 │ │ │ │林炎焜) │ │ │ │ ├───┴─────┴─────┴────────┴──────┴───┴ │十、鄭義隆: ├───┬─────┬─────┬────────┬──────┬───┬ │ 1 │林小姐 │鄭義隆 │台企銀行 │00000000、19│3 │ │ │ │ │ │000000-0 │ │ ├───┼─────┼─────┼────────┼──────┼───┼ │ 2 │小蔣 │鄭義隆 │台企銀行 │0000000-0 │3 │ │ │ │ │ │ │ │ ├───┼─────┼─────┼────────┼──────┼───┼ │ 3 │林小姐 │鄭義隆 │台企銀行 │0000000、983│2 │ │ │ │ │ │8180 │ │ ├───┼─────┼─────┼────────┼──────┼───┼ │ 4 │林小姐 │鄭義隆 │中國農民銀行三民│0000000、506│2 │ │ │ │ │分行 │1800 │ │ ├───┴─────┴─────┴────────┴──────┴───┴ │十一、申○○: ├───┬─────┬─────┬────────┬──────┬───┬ │ 1 │林小姐 │申○○ │台銀鼓山分行 │0000000、026│3 │ │ │ │ │ │7588、026759│ │ │ │ │ │ │1 │ │ ├───┼─────┼─────┼────────┼──────┼───┼ │ 2 │張董 │申○○ │台銀鼓山分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 │ │ ├───┼─────┼─────┼────────┼──────┼───┼ │ 3 │林小姐 │申○○ │台銀 │267581、2675│2 │ │ │ │ │ │85 │ │ ├───┼─────┼─────┼────────┼──────┼───┼ │ 4 │成 │申○○ │台銀 │0000000 │1 │ │ │ │ │ │ │ │ ├───┼─────┼─────┼────────┼──────┼───┼ │ 5 │郭董 │申○○ │台銀 │0000000-0、8│10 │ │ │ │ │ │000000-00 │ │ ├───┼─────┼─────┼────────┼──────┼───┼ │ 6 │阿嘉 │申○○ │台銀 │128194、5515│2 │ │ │ │ │ │5 │ │ ├───┼─────┼─────┼────────┼──────┼───┼ │ 7 │阿生 │申○○ │台銀 │267585 │1 │ │ │ │ │ │ │ │ ├───┼─────┼─────┼────────┼──────┼───┼ │ 8 │張董 │申○○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 │4 │ │ │ │ │ │ │ │ ├───┼─────┼─────┼────────┼──────┼───┼ │ 9 │張董 │申○○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002│4 │ │ │ │ │ │7390、012819│ │ │ │ │ │ │4、0000000 │ │ ├───┼─────┼─────┼────────┼──────┼───┼ │ 10 │成 │申○○ │大眾銀行 │0000000、659│4 │ │ │ │ │ │0000-000 │ │ ├───┼─────┼─────┼────────┼──────┼───┼ │ 11 │郭 │申○○ │高雄銀行 │0000000-00、│8 │ │ │ │ │ │0000000 │ │ ├───┴─────┴─────┴────────┴──────┴───┴ │十二、梁進來: ├───┬─────┬─────┬────────┬──────┬───┬ │ 1 │雙喜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民│0000000-00 │20 │ │ │ │ │權分社 │ │ │ ├───┼─────┼─────┼────────┼──────┼───┼ │ 2 │阿華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50│15 │ │ │ │ │ │2853、050285│ │ │ │ │ │ │5、0000000-0│ │ │ │ │ │ │9 │ │ ├───┼─────┼─────┼────────┼──────┼───┼ │ 3 │邑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民│0000000-000 │10 │ │ │ │ │權分社 │ │ │ ├───┼─────┼─────┼────────┼──────┼───┼ │ 4 │林小姐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民│0000000 │1 │ │ │ │ │權分社 │ │ │ ├───┼─────┼─────┼────────┼──────┼───┼ │ 5 │阿堯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 │5 │ │ │ │ │ │ │ │ ├───┼─────┼─────┼────────┼──────┼───┼ │ 6 │大黃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民│0000000-00 │10 │ │ │ │ │權分社 │ │ │ ├───┼─────┼─────┼────────┼──────┼───┼ │ 7 │阿華 │梁進來 │大眾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 8 │瘦 │梁進來 │不詳 │0000000-00 │20 │ │ │ │ │ │ │ │ ├───┼─────┼─────┼────────┼──────┼───┼ │ 9 │豪 │梁進來 │不詳 │0000000-00 │10 │ │ │ │ │ │ │ │ ├───┼─────┼─────┼────────┼──────┼───┼ │ 10 │張董 │梁進來 │台南區中小企銀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118│ │ │ │ │ │ │2181、118218│ │ │ │ │ │ │0、0000000-0│ │ │ │ │ │ │8 │ │ ├───┴─────┴─────┴────────┴──────┴───┴ │十三、陳永興: ├───┬─────┬─────┬────────┬──────┬───┬ │ 1 │小蔣 │陳永興 │中興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十四、林勝利: ├───┬─────┬─────┬────────┬──────┬───┬ │ 1 │小蔣 │林勝利 │不詳 │0000000-00 │2 │ │ │ │ │ │ │ │ ├───┼─────┼─────┼────────┼──────┼───┼ │ 2 │雙喜 │林勝利 │南企銀行 │0000000-00、│8 │ │ │ │ │ │0000000、123│ │ │ │ │ │ │0657 │ │ ├───┼─────┼─────┼────────┼──────┼───┼ │ 3 │林小姐 │林勝利 │第三信用合作社 │00000-00 │3 │ │ │ │ │ │ │ │ ├───┴─────┴─────┴────────┴──────┴───┴ │十五、卯○○: ├───┬─────┬─────┬────────┬──────┬───┬ │ 1 │林小姐 │卯○○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 │3 │ │ │ │ │ │ │ │ ├───┼─────┼─────┼────────┼──────┼───┼ │ 2 │林小姐 │卯○○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 │4 │ │ │ │ │ │ │ │ ├───┼─────┼─────┼────────┼──────┼───┼ │ 3 │阿生 │卯○○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 │ │ │ │ ├───┼─────┼─────┼────────┼──────┼───┼ │ 4 │郭 │卯○○ │合作金庫 │0000000-00 │10 │ │ │ │ │ │ │ │ ├───┼─────┼─────┼────────┼──────┼───┼ │ 5 │林小姐 │卯○○ │合作金庫 │0000000 │1 │ │ │ │ │ │ │ │ ├───┼─────┼─────┼────────┼──────┼───┼ │ 6 │海 │卯○○ │合作金庫 │0000000-00 │10 │ │ │ │ │ │ │ │ ├───┴─────┴─────┴────────┴──────┴───┴ │十六、壬○○: ├───┬─────┬─────┬────────┬──────┬───┬ │ 1 │林小姐 │壬○○ │華南銀行 │0000000-0 │3 │ │ │ │ │ │ │ │ ├───┼─────┼─────┼────────┼──────┼───┼ │ 2 │張董 │壬○○ │華銀新興分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9│ │ │ │ │ │ │9349 │ │ ├───┼─────┼─────┼────────┼──────┼───┼ │ 3 │成 │壬○○ │華南銀行 │0000000-0、2│5 │ │ │ │ │ │000000-0、27│ │ │ │ │ │ │03282 │ │ ├───┼─────┼─────┼────────┼──────┼───┼ │ 4 │郭董 │壬○○ │華南銀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9│ │ │ │ │ │ │9349 │ │ ├───┼─────┼─────┼────────┼──────┼───┼ │ 5 │張董 │壬○○ │萬泰銀行北高雄分│0000000-00 │2 │ │ │ │ │行 │ │ │ ├───┼─────┼─────┼────────┼──────┼───┼ │ 6 │阿嘉 │壬○○ │萬泰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十七、林國龍: ├───┬─────┬─────┬────────┬──────┬───┬ │ 1 │張 │林國龍 │第一銀行 │0000000-000 │30 │ │ │ │ │ │1868 │ │ ├───┴─────┴─────┴────────┴──────┴───┴ │十八、東豐茶莊(鄭滿春): ├───┬─────┬─────┬────────┬──────┬───┬ │ 1 │張董 │東豐茶莊(│第五信用合作社總│0000000 │1 │ │ │ │鄭滿春) │社 │ │ │ ├───┼─────┼─────┼────────┼──────┼───┼ │ 2 │邑 │鄭滿春 │台新銀行金華分行│0000000-000 │10 │ │ │ │ │ │ │ │ ├───┴─────┴─────┴────────┴──────┴───┴ │十九、大拇指便利商店: ├───┬─────┬─────┬────────┬──────┬───┬ │ 1 │張董 │大拇指便利│農民銀行 │0000000-000 │5 │ │ │ │商店 │ │ │ │ ├───┴─────┴─────┴────────┴──────┴───┴ │二十、己○○: ├───┬─────┬─────┬────────┬──────┬───┬ │ 1 │張董 │己○○ │華南銀行大昌分行│0000000-000 │2 │ │ │ │ │ │ │ │ ├───┴─────┴─────┴────────┴──────┴───┴ │二十一、地○○: ├───┬─────┬─────┬────────┬──────┬───┬ │ 1 │張董 │地○○ │第一銀行北台南分│0000000-00 │2 │ │ │ │ │行 │ │ │ ├───┴─────┴─────┴────────┴──────┴───┴ │二十二、劉裕文: ├───┬─────┬─────┬────────┬──────┬───┬ │ 1 │張董 │劉裕文 │台銀永康分行 │37445、37446│3 │ │ │ │ │ │、37449 │ │ ├───┴─────┴─────┴────────┴──────┴───┴ │二十三、王增鎰: ├───┬─────┬─────┬────────┬──────┬───┬ │ 1 │張董 │王增鎰 │平等分行 │0000000-000 │5 │ │ │ │ │ │ │ │ ├───┴─────┴─────┴────────┴──────┴───┴ │二十四、未○○: ├───┬─────┬─────┬────────┬──────┬───┬ │ 1 │張董 │未○○ │高銀三民分行 │0000000-000 │5 │ │ │ │ │ │ │ │ ├───┴─────┴─────┴────────┴──────┴───┴ │二十五、賴增煌: ├───┬─────┬─────┬────────┬──────┬───┬ │ 1 │張 │賴增煌 │彰化銀行 │0000000-00 │2 │ │ │ │ │ │ │ │ ├───┴─────┴─────┴────────┴──────┴───┴ │二十六、呂李錤: ├───┬─────┬─────┬────────┬──────┬───┬ │ 1 │張 │呂李錤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140│2 │ │ │ │ │ │3275 │ │ ├───┴─────┴─────┴────────┴──────┴───┴ │二十七、黃麗卿: ├───┬─────┬─────┬────────┬──────┬───┬ │ 1 │張董 │黃麗卿 │安泰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17│10 │ │ │ │ │ │8318、017832│ │ │ │ │ │ │3、0000000、│ │ │ │ │ │ │0000000、017│ │ │ │ │ │ │7210、017721│ │ │ │ │ │ │2、0000000、│ │ │ │ │ │ │0000000、017│ │ │ │ │ │ │7222 │ │ ├───┼─────┼─────┼────────┼──────┼───┼ │ 2 │雙喜 │黃麗卿 │安泰銀行台北分行│0000000、017│10 │ │ │ │ │ │8318、017832│ │ │ │ │ │ │3、0000000、│ │ │ │ │ │ │0000000、017│ │ │ │ │ │ │7210、017721│ │ │ │ │ │ │2、0000000、│ │ │ │ │ │ │0000000、017│ │ │ │ │ │ │7222 │ │ ├───┼─────┼─────┼────────┼──────┼───┼ │ 3 │阿三 │黃麗卿 │安泰銀行 │0000000、017│5 │ │ │ │ │ │8323、017720│ │ │ │ │ │ │2、0000000、│ │ │ │ │ │ │0000000 │ │ ├───┴─────┴─────┴────────┴──────┴───┴ │二十八、訊傳通訊行(子○○): ├───┬─────┬─────┬────────┬──────┬───┬ │ 1 │張董 │訊傳通訊行│第六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 │5 │ │ │ │(子○○)│ │ │ │ ├───┼─────┼─────┼────────┼──────┼───┼ │ 2 │雙喜 │訊傳通訊行│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16│5 │ │ │ │(子○○)│ │6378、016572│ │ │ │ │ │ │3-5 │ │ ├───┼─────┼─────┼────────┼──────┼───┼ │ 3 │雙喜 │訊傳通訊行│不詳 │0000000-00 │5 │ │ │ │(子○○)│ │ │ │ ├───┼─────┼─────┼────────┼──────┼───┼ │ 4 │雙喜 │訊傳通訊行│安泰銀行 │0000000、017│6 │ │ │ │ │ │8323、017830│ │ │ │ │ │ │2、0000000、│ │ │ │ │ │ │0000000、165│ │ │ │ │ │ │724 │ │ ├───┴─────┴─────┴────────┴──────┴───┴ │二十九、劉木成: ├───┬─────┬─────┬────────┬──────┬───┬ │ 1 │阿生 │劉木成 │世華銀行 │0000000、023│8 │ │ │ │ │ │4641、023463│ │ │ │ │ │ │9、0000000、│ │ │ │ │ │ │0000000、023│ │ │ │ │ │ │4633、023463│ │ │ │ │ │ │1、0000000 │ │ ├───┼─────┼─────┼────────┼──────┼───┼ │ 2 │雙喜 │劉木成 │世華銀行 │0000000、023│8 │ │ │ │ │ │4611、023463│ │ │ │ │ │ │1、0000000、│ │ │ │ │ │ │0000000、023│ │ │ │ │ │ │4638-9、0234│ │ │ │ │ │ │641 │ │ ├───┼─────┼─────┼────────┼──────┼───┼ │ 3 │海 │劉木成 │世華銀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23│ │ │ │ │ │ │2088、023209│ │ │ │ │ │ │1-92、023209│ │ │ │ │ │ │4 │ │ ├───┼─────┼─────┼────────┼──────┼───┼ │ 4 │林小姐 │劉木成 │世華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 5 │林小姐 │劉木成 │第六信用合作社 │00000-00、48│3 │ │ │ │ │ │871 │ │ ├───┴─────┴─────┴────────┴──────┴───┴ │三十、宋松珍: ├───┬─────┬─────┬────────┬──────┬───┬ │ 1 │老歐 │宋松珍 │台企東台南分行 │0000000-00 │10 │ │ │ │ │ │ │ │ ├───┼─────┼─────┼────────┼──────┼───┼ │ 2 │王大俊 │宋松珍 │台企東台南分行 │00000-00 │20 │ │ │ │ │ │ │ │ ├───┴─────┴─────┴────────┴──────┴───┴ │三十一、丁○○: ├───┬─────┬─────┬────────┬──────┬───┬ │ 1 │張董 │丁○○ │竹企高雄分行 │0000000-00、│3 │ │ │ │ │ │0000000 │ │ ├───┼─────┼─────┼────────┼──────┼───┼ │ 2 │林小姐 │丁○○ │泛亞銀行 │0000000、595│2 │ │ │ │ │ │6476 │ │ ├───┼─────┼─────┼────────┼──────┼───┼ │ 3 │阿嘉 │丁○○ │大眾銀行 │0000000-000 │3 │ │ │ │ │ │ │ │ ├───┴─────┴─────┴────────┴──────┴───┴ │三十二、亥○○: ├───┬─────┬─────┬────────┬──────┬───┬ │ 1 │雙喜 │亥○○ │華銀西台南分行 │0000000、220│9 │ │ │ │ │ │3569-70、220│ │ │ │ │ │ │3572、002357│ │ │ │ │ │ │4、0000000-0│ │ │ │ │ │ │7、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2 │阿華 │亥○○ │華南銀行 │0000000-00 │30 │ │ │ │ │ │ │ │ ├───┼─────┼─────┼────────┼──────┼───┼ │ 3 │郭 │亥○○ │華南銀行 │0000000-00 │11 │ │ │ │ │ │ │ │ ├───┼─────┼─────┼────────┼──────┼───┼ │ 4 │郭董 │亥○○ │華南銀行 │0000000-00 │11 │ │ │ │ │ │ │ │ ├───┼─────┼─────┼────────┼──────┼───┼ │ 5 │阿生 │亥○○ │華南銀行 │220359 │1 │ │ │ │ │ │ │ │ ├───┼─────┼─────┼────────┼──────┼───┼ │ 6 │郭 │亥○○ │華南銀行 │0000000-00、│22 │ │ │ │ │ │0000000-00 │ │ ├───┼─────┼─────┼────────┼──────┼───┼ │ 7 │阿華 │亥○○ │華南銀行 │0000000-00 │10 │ │ │ │ │ │ │ │ ├───┼─────┼─────┼────────┼──────┼───┼ │ 8 │林小姐 │亥○○ │華南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 9 │林小姐 │亥○○ │中興銀行 │0000000、628│3 │ │ │ │ │ │3398-99 │ │ ├───┼─────┼─────┼────────┼──────┼───┼ │ 10 │郭董 │亥○○ │中興銀行 │0000000、781│100 │ │ │ │ │ │0000-000 │ │ ├───┼─────┼─────┼────────┼──────┼───┼ │ 11 │雙喜 │亥○○ │中興銀行 │0000000、779│20 │ │ │ │ │ │0981、779098│ │ │ │ │ │ │3、0000000、│ │ │ │ │ │ │0000000、779│ │ │ │ │ │ │0989、779099│ │ │ │ │ │ │2、0000000-0│ │ │ │ │ │ │6、0000000-0│ │ │ │ │ │ │1、0000000、│ │ │ │ │ │ │0000000、779│ │ │ │ │ │ │1030、779103│ │ │ │ │ │ │4、0000000、│ │ │ │ │ │ │0000000、779│ │ │ │ │ │ │1047 │ │ ├───┼─────┼─────┼────────┼──────┼───┼ │ 12 │阿華 │亥○○ │中興銀行 │0000000-00、│52 │ │ │ │ │ │0000000、779│ │ │ │ │ │ │0975-78、779│ │ │ │ │ │ │0960、779096│ │ │ │ │ │ │6、00000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013、0000000│ │ │ │ │ │ │、0000000、6│ │ │ │ │ │ │000000-00、6│ │ │ │ │ │ │000000-00、6│ │ │ │ │ │ │000000-0、62│ │ │ │ │ │ │83397、77909│ │ │ │ │ │ │63 │ │ ├───┼─────┼─────┼────────┼──────┼───┼ │ 13 │雙喜 │亥○○ │中興銀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779│ │ │ │ │ │ │1026、779103│ │ │ │ │ │ │1-2、0000000│ │ ├───┼─────┼─────┼────────┼──────┼───┼ │ 14 │雙喜 │亥○○ │上海銀行 │0000000-000 │12 │ │ │ │ │ │ │ │ ├───┼─────┼─────┼────────┼──────┼───┼ │ 15 │海 │亥○○ │上海銀行 │0000000-00 │7 │ │ │ │ │ │ │ │ ├───┼─────┼─────┼────────┼──────┼───┼ │ 16 │阿生 │亥○○ │上海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 17 │雙喜 │亥○○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 │10 │ │ │ │ │ │ │ │ ├───┼─────┼─────┼────────┼──────┼───┼ │ 18 │許 │亥○○ │安泰銀行 │0000000-000 │65 │ │ │ │ │ │ │ │ ├───┼─────┼─────┼────────┼──────┼───┼ │ 19 │林小姐 │亥○○ │安泰銀行 │000000-0 │2 │ │ │ │ │ │ │ │ ├───┼─────┼─────┼────────┼──────┼───┼ │ 20 │阿三 │亥○○ │安泰銀行 │00000000、10│20 │ │ │ │ │ │000000-00 │ │ ├───┼─────┼─────┼────────┼──────┼───┼ │ 21 │海 │亥○○ │安泰銀行 │196247、1962│65 │ │ │ │ │ │51-87、18807│ │ │ │ │ │ │4-82、205249│ │ │ │ │ │ │-66 │ │ ├───┼─────┼─────┼────────┼──────┼───┼ │ 22 │林小姐 │亥○○ │安泰銀行 │0000000、019│2 │ │ │ │ │ │6232 │ │ ├───┼─────┼─────┼────────┼──────┼───┼ │ 23 │雙喜 │亥○○ │安泰銀行 │0000000、019│15 │ │ │ │ │ │6219、019622│ │ │ │ │ │ │1-23、019622│ │ │ │ │ │ │5-6、0000000│ │ │ │ │ │ │-30、0000000│ │ │ │ │ │ │-6、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 24 │郭 │亥○○ │安泰銀行 │000000-0 │3 │ │ │ │ │ │ │ │ ├───┼─────┼─────┼────────┼──────┼───┼ │ 25 │郭 │亥○○ │安泰銀行 │0000000-00、│13 │ │ │ │ │ │00000000、10│ │ │ │ │ │ │196243、1019│ │ │ │ │ │ │6245 │ │ ├───┴─────┴─────┴────────┴──────┴───┴ │三十三、蕭楷德: ├───┬─────┬─────┬────────┬──────┬───┬ │ 1 │郭 │蕭楷德 │新竹銀行 │0000000-00 │9 │ │ │ │ │ │ │ │ ├───┼─────┼─────┼────────┼──────┼───┼ │ 2 │雙喜 │蕭楷得 │新竹銀行 │0000000、300│5 │ │ │ │ │ │7395、300738│ │ │ │ │ │ │5、0000000、│ │ │ │ │ │ │0000000 │ │ ├───┴─────┴─────┴────────┴──────┴───┴ │三十四、劉木村: ├───┬─────┬─────┬────────┬──────┬───┬ │ 1 │阿生 │劉木村 │第六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 │ │ │ │ ├───┴─────┴─────┴────────┴──────┴───┴ │三十五、蕭得?: ├───┬─────┬─────┬────────┬──────┬───┬ │ 1 │郭 │蕭得? │新竹銀行 │0000000-00 │10 │ │ │ │ │ │ │ │ ├───┼─────┼─────┼────────┼──────┼───┼ │ 2 │阿生 │蕭得? │新竹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三十六、李啟原: ├───┬─────┬─────┬────────┬──────┬───┬ │ 1 │阿嘉 │李啟原 │不詳 │0000000、300│3 │ │ │ │ │ │549、0000000│ │ ├───┴─────┴─────┴────────┴──────┴───┴ │三十七、黃楷得: ├───┬─────┬─────┬────────┬──────┬───┬ │ 1 │林小姐 │黃楷得 │新竹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 │1 │ │ │ │ │ │ │ │ ├───┴─────┴─────┴────────┴──────┴───┴ │三十八、育竹商行(乙○○): ├───┬─────┬─────┬────────┬──────┬───┬ │ 1 │林小姐 │育竹商行(│南企銀行 │0000000、100│2 │ │ │ │乙○○) │ │3911 │ │ ├───┼─────┼─────┼────────┼──────┼───┼ │ 2 │雙喜 │育竹商行(│南企銀行 │0000000-00、│15 │ │ │ │乙○○) │ │0000000-00 │ │ ├───┼─────┼─────┼────────┼──────┼───┼ │ 3 │阿三 │育竹商行(│不詳 │0000000、102│20 │ │ │ │乙○○) │ │9222-4、1029│ │ │ │ │ │ │226、0000000│ │ │ │ │ │ │-9、0000000 │ │ │ │ │ │ │、0000000、1│ │ │ │ │ │ │029236、1029│ │ │ │ │ │ │238-45、1029│ │ │ │ │ │ │247、0000000│ │ ├───┴─────┴─────┴────────┴──────┴───┴ │三十九、鄭安程: ├───┬─────┬─────┬────────┬──────┬───┬ │ 1 │林小姐 │鄭安程 │交通銀行 │0000000、004│2 │ │ │ │ │ │4617 │ │ ├───┼─────┼─────┼────────┼──────┼───┼ │ 2 │雙喜 │鄭安程 │交通銀行北台南分│0000000、004│10 │ │ │ │ │行 │4627、004463│ │ │ │ │ │ │3-4、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3 │雙喜 │鄭安程 │華南銀行 │0000000、184│10 │ │ │ │ │ │7393、184739│ │ │ │ │ │ │5、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 │、0000000、1│ │ │ │ │ │ │849874 │ │ ├───┴─────┴─────┴────────┴──────┴───┴ │四十、華僑公司: ├───┬─────┬─────┬────────┬──────┬───┬ │ 1 │阿三 │華僑公司 │台北銀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 │ │ ├───┴─────┴─────┴────────┴──────┴───┴ │四十一、王順正: ├───┬─────┬─────┬────────┬──────┬───┬ │ 1 │張董 │王順正 │亞太銀行 │0000000-000 │5 │ │ │ │ │ │ │ │ ├───┴─────┴─────┴────────┴──────┴───┴ │四十二、其他: ├───┬─────┬─────┬────────┬──────┬───┬ │ 1 │雙喜 │不詳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000 │55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12│ │ │ │ │ │ │8193、002739│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