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事 實 一、乙○○係「龍騰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 義務人,明知甲○○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僅於一月至五月間共受僱於龍騰工程行工 作七十五點五日(分別是一月份工作二十七點五日、二月份工作十五日、三月份 工作二十一日、四月份工作十一點五日及五月份工作半日),實領工資額為十七 萬四千六百五十元,竟連續於其所業務上所製作之受僱工人之薪(工)資表上虛 列甲○○之工資,累計八十六年全年度工資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四萬元,並偽 造甲○○之薪(工)資表及八十六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稅扣繳憑單而為不實之 登載,繼而持以向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虛報,用以逃漏龍騰工程行之八十六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甲○○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對於右揭時地虛報告訴人甲○○於八十六年間之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之事實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伊並無偽造文書 之犯行,而甲○○原是伊所雇用之工人,於八十六年間甲○○確實有在伊的工程 行工作,到了八十七年三月底要報稅時,伊跟他說要讓伊報稅,他答應,但要求 不可讓他多繳稅,伊答應,後因他要伊幫他繳稅時,因經濟狀況不好無法繳納, 他才提出告訴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稱 :當時被告有打電話來要求伊讓他報稅,伊說不可以,當時被告說大家都是朋友 ,如果不幫忙,他會報不過,但伊都沒有答應等語綦詳,並為被告於偵訊時及於 本院審理時自承:二十四萬元薪資是虛報,實際並無如此多等語在卷,且有財政 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三份及財政部臺灣省 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一份及被告所提出之八十六年度其所支付工資 明細表資料附卷可參,而被告因虛報告訴人甲○○工資六萬五千三百五十元,其 漏稅額為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南區國稅佳里審字第八九○一○四一三號函一份在卷足憑 ,被告既明知告訴人於八十六年間並未自其所負責之龍騰工程行處實際領有二十 四萬元之薪資,仍浮報告訴人向龍騰工程行領有上開薪資所得,並偽造甲○○之 薪(工)資表及八十六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稅扣繳憑單而為不實之登載,繼而 持以向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虛報,用以逃漏龍騰工程行之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自難謂渠無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犯行。是以被告所辯, 無非係事後迴避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偽造業務上之文書後持以 行使,該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 告所犯之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逃漏稅捐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 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及迄今並未補足稅款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惠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