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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鄧希賢

  • 當事人
    臺灣台J○○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五四號、第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 被   告 J○○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寅○○ 右列被告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五四號、第八 三一三號、第八三二六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八四號、第五八五號、第五八六號 、第五八七號、第五八八號、第五八九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六一 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J○○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J○○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八年七、八月間,在台南市○○路○ 段九巷二弄三十四號癸○○住處,竊取其姊夫H○○(現更名為D○○)以前所 開設之情韻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情韻公司)向附表所示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 所領用如附表所示之空白支票二百四十張,得手後,於同年十月間,將上開支票 以每張新台幣(下同)三百元之代價,賣予年籍不詳之男子「張文展」,嗣後「 張文展」將上開支票交付轉讓與N○○、G○○、丑○○、A○○、己○○、徐 一東、L○○、辰○○及O○○等人,然上開支票均屆期不獲兌現,經其等報警 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台南縣永康分局、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臺南縣警察局第一分局、第六分 局、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 興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J○○對於右揭時、地竊取被害人H○○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之事實 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H○○、H○○之代理人K○○指訴失竊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支票影本及台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二十一份在卷可憑,足徵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J○○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係因被 害人與其姊離婚而心中不平,始憤而為本件犯行,其因一時失慮致蹈法網而罹重 典,且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另以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六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六0號以被告有同一竊盜犯罪 事實,而移送併辦,爰既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予審酌併予敘明。 三、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被害人H○○所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後, 再由其與「張文展」偽刻情韻公司之公司章及H○○之私章後,連續於不詳時、 地偽造上開竊得之支票,被告並持偽造之支票交付與N○○、G○○、丑○○、 A○○、己○○、戌○○、L○○、辰○○、O○○等人,用以調現、清償貨款 、貸款,致渠等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嗣因上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N○ ○、G○○、丑○○、A○○、己○○、戌○○、L○○、辰○○、O○○等人 追索無著,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 四十條之罪嫌云云。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 ㈡、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蔡宗信等九人之指述,及命證人G○ ○、L○○、戌○○及辰○○當庭指認被告為交付支票之人為其主要論據。被告 則堅決否認有上開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伊僅偷走H○○所有之支票,以每張 三百元之代價賣與「張文展」,伊並未偽刻情韻公司之公司章及H○○之私章, 更無偽造支票行騙之事,前述N○○、G○○等九人,伊都不認識等語,至於他 們能夠指認我,是因為張文展於賣票之際持伊之殘障手冊交付熟記,並交待如將 來出事可將責任推給伊等語。 ㈢、經查本案固據證人O○○、N○○、G○○、丑○○、A○○、己○○、戌○○ 、L○○、辰○○等人於警訊及偵查中均詳細描述被告之身高、外型、特徵、住 所‧‧‧,亦當庭指認被告即為交付支票之人,公訴意旨並執此認被告所辯無非 卸責之詞云云。然查被告為一肢障之身心障礙者,體型復頗為壯碩,外形本極易 辨認。另觀諸卷附被告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除貼有被告之照片可資辯認外,其 上之住址為崇明十街七十巷之十號,電話則為0000000號,從而證人G○ ○實可能雖未曾與被告謀面,仍相當容易依被告之殘障手冊指認被告。再被告實 際上從未居住在台南市○○○街七十巷十號,該址係被告為助訴外人宇○○競選 方將戶籍遷入該址,至0000000之電話則係其另在康樂街住處之電話,此 據本院本院依職權調閱台南市○○○街七十巷十號之戶籍謄本,並傳喚該戶戶長 宇○○到庭證稱:「(問:被告何時遷戶籍入你地址?)八十八、八十九年遷入 的,我當時參選市議員,他沒有固定住所,所以讓他遷入我住處,他從來沒有住 在那裡,可能也不知詳細地址在哪裡。‧‧‧0000000號也不是我的電話 」等語在卷屬實。故證人戌○○於警訊中供稱:「‧‧‧他(即J○○)表示要 開票給我,亦向我表明那是公司票,是他姊夫所有,票信良好,我聽完以後,即 表示願借錢給他,隔日我即到J○○之住處(台南市○○○街七十巷十二號)向 他索票。」等語(參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營警刑字第一O一二五號卷八十九年 四月二十八日筆錄)、證人A○○於警訊中供稱:「於八十八年十月中旬某日, J○○打電話給我,叫我至台南市○○○街交給我的,他的電話是(O六)00 00000號。」等語(參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永警刑字第五六五五號卷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筆錄),即與事實不合。再參之證人宙○○(另由檢察官以八 十九年度營偵字第八0八號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訊中供稱:「我不曾見過J○○ ,我是經由綽號阿佳之男子告訴我,所以我才會在警訊中供述該張支票是J○○ 開給我的。」等語(參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學警刑字第O五二六O號卷八十九 年五月十一日訊問筆錄)、於偵查中供稱:「警訊中我供稱J○○向情韻公司買 貨之貨款,是因為買票時對方叫我出事時,把責任推給J○○,但之後覺得不妥 始據實陳述。」等語存卷,足證被告辯稱證人伊均不認識,至於證人能夠指認, 乃因張文展於賣票之際持被告之殘障手冊交付熟記,並交待如將來出事可將責件 推給被告等語,非無可採。再者,證人O○○、N○○、G○○、丑○○、A○ ○、己○○、戌○○、L○○、辰○○等人交付予被告之金額或貨物,其金額均 非少數,據證人等所稱渠等與被告J○○並非誼屬至親,亦明知發票人為情韻公 司之H○○非其本人,渠等焉有毋庸被告背書即收受支票之理?是證人所證,顯 與常情不符。再查證人如向訴外人購買已拒絕往來之支票,再交付他人借款或支 付買賣之價金,均可能另涉刑責,故渠等堅指係被告持票向其調借金錢或購買貨 物所交付,即可避免刑責,要符經驗法則。是上開證人於偵審中所為之不利被告 之證詞自屬可疑,自難以此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是堪信被告於偵審中迭次所 辯:其竊取上開支票後,將之賣與「張文展」,除「張文展」外,其他支票執票 人均不認識,伊並未偽刻情韻公司及H○○之印章而偽造支票,尚非無據。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常業詐欺等犯行,原 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竊盜罪部分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本件偽造有價證券、常業詐欺部分犯行既經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八O八號、第一O四二號、第一O六九號、一三七五九號以 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而移送併辦部分,因本案被告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犯嫌等 部分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故本院自無從併予審判,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希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汪維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編號│金融機關名稱│ 帳 號 │ 票 號 │ 張 數 │ ├──┼──────┼───────┼────────┼──────┤ │ 一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九十五 ││ │南台南分行 │0六八九 │0000000、│ │ │ │ │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 二 │台灣中小企業│二五四一九 │0000000至│ 十三 │ │ │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 │ │ │ │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 三 │台南市第六信│0000000│0000000、│ 二十 ││ │用合作社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 四 │中國農民銀行│五00三六二 │00一六五二至 │ 二十四 │ │ │府城分行 │ │00一六七五 │ │ ├──┼──────┼───────┼────────┼──────┤ │ 五 │台南市第五信│0三四一一─0│0000000、│ 六十八 │ │ │用合作社 │0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 六 │台南市第五信│0三四一二─五│0000000至│ 二十 │ │ │用合作社 │0 │0000000、│ │ │ │ │ │0000000至│ │ │ │ │ │0000000 │ │ └──┴──────┴───────┴────────┴──────┘ 附件:被告所涉偽造支票流通過程: ┌────┬─────────┬─────────┬─────────┐ │編號 │一、(89偵緝589) │二 、(89偵緝587)│三、(89偵緝585) │ │ │ │ │ │ ├────┼─────────┼─────────┼─────────┤ │付款人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南│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南│ │ │分行 │社儲蓄部 │分行 │ ├────┼─────────┼─────────┼─────────┤ │票號 │HB0000000 │AC0000000 │1、HB0000000 │ │ │ │ │2、HB0000000 │ ├────┼─────────┼─────────┼─────────┤ │帳號 │00000000 │00000-00 │1、00000000 │ │ │ │ │2、00000000 │ ├────┼─────────┼─────────┼─────────┤ │發票日 │89年1月30日 │89年1月30日 │1、89年2月10日 │ │ │ │ │2、89年2月20日 │ ├────┼─────────┼─────────┼─────────┤ │金額(新│一十五萬元 │一十五萬六千元 │1、九萬三千五百元 │ │台幣) │ │ │2、一十一萬八千元 │ ├────┼─────────┼─────────┼─────────┤ │發票人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 │ │H○○ │H○○ │H○○ │ ├────┼─────────┼─────────┼─────────┤ │背書人 │N○○ │U○○(取款背書,│1、玄○○、Q○○ │ │ │ │其配偶蘇謝秋月提示│ 、棟松岳 │ │ │ │代簽)、佳及雅 │2、M○○ │ ├────┼─────────┼─────────┼─────────┤ │原因關係│J○○(88年11月初│J○○(88年11月初│1、J○○(88年12 │ │及流傳 │)(借調現金)→蔡│)(買賣)→G○○│月下旬)(買賣)→│ │ │宗明(借調現金)→│(原名黃美秀)(買│丑○○(89年1月下 │ │ │張素玉 (提示)→ │賣)→U○○(提示│旬)(借調現金)→│ │ │第一銀行南台南分 │ )(89年1月31日)│小伍(借調現金)→│ │ │行 │→第一商銀路竹分行│ 卯○○(89年2月5 │ │ │ │ │日 )(借調現金) │ │ │ │ │→ Q○○(89年2月│ │ │ │ │7日 )(欠錢抵債)│ │ │ │ │→酉 ○○(89年2月│ │ │ │ │8日)(買賣)→路 │ │ │ │ │韻晴(提示) →華 │ │ │ │ │南銀行新 興分行 │ │ │ │ │2、J○○(88年12 │ │ │ │ │月初)(買賣)→林│ │ │ │ │文東(88年12月中旬│ │ │ │ │)(欠錢抵債)→趙│ │ │ │ │勝志(89年12月中旬│ │ │ │ │)(欠錢抵債)→吳│ │ │ │ │瑞麗(89年2月21日 │ │ │ │ │)(提示)→高市新│ │ │ │ │興辦事處 │ ├────┼─────────┼─────────┼─────────┤ │ │1、本件支票影本正 │1、同左。 │1、同左。 │ │備 註│ 、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 │ 單齊全。 │ │ │ │ │2、偽造簽名大小章 │2、本件偽造簽名大 │2、本件偽造簽名大 │ │ │ 與被害人提供之支 │ 小章同左章。 │ 小章同左章。 │ │ │ 票存款印鑑卡不符 │ │ │ │ │ 。 │ │ │ │ │3、本件據N○○供 │3、U○○為取款背 │3、酉○○為取款背 │ │ │ 述尚有另乙張十二 │ 書。 │ 書。 │ │ │ 萬五千元支票。 │ │ │ │ │ │ │4、背面「源」不知 │ │ │ │ │ 係何? │ └────┴─────────┴─────────┴─────────┘ ┌────┬─────────┬─────────┬─────────┐ │編號 │四、(89偵緝584) │五、(89偵緝588) │六、(89偵8313) │ │ │ │ │ │ ├────┼─────────┼─────────┼─────────┤ │付款人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南│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 │ │社儲蓄部 │分行 │社儲蓄部 │ ├────┼─────────┼─────────┼─────────┤ │票號 │AC0000000 │HB0000000 │HA0000000 │ │ │ │ │ │ ├────┼─────────┼─────────┼─────────┤ │帳號 │00000-00 │00000000 │00000-0-0 │ │ │ │ │ │ ├────┼─────────┼─────────┼─────────┤ │發票日 │89年2月10日 │89年1月31日 │89年3月10日 │ │ │ │ │ │ ├────┼─────────┼─────────┼─────────┤ │金額(新│一十四萬八千元 │一十七萬五千八百元│四十八萬三千七百六│ │台幣) │ │ │十元 │ ├────┼─────────┼─────────┼─────────┤ │發票人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 │ │H○○ │H○○ │H○○ │ ├────┼─────────┼─────────┼─────────┤ │背書人 │A○○、豐偉五金行│未詳(*辰○○、吳│嘉祥建材行未○○ │ │ │、鼎輝 │健真,參筆錄) │ │ ├────┼─────────┼─────────┼─────────┤ │原因關係│J○○(88年10月中│J○○(88年12月中│J○○(88年12月25│ │及流傳 │旬)(欠錢抵債)→│旬)(兌換現金)→│日)(欠錢抵債)→│ │ │A○○(89年11月初│辰○○(兌換現金)│己○○(88年12月間│ │ │)(買賣貨款)→施│→天○○(88年12月│)(交換支票)→何│ │ │肇凱(89年12月初)│中旬)(兌換現金 │文祥(即未○○之夫│ │ │(借貸現金)→盧郭│)→丙○○(89年1 │)→未○○(89年3 │ │ │秀珍(89年2月10日 │月初)(兌換現金 │月10日)(提示)→│ │ │)(提示)→安泰 │)→S○○(89年2 │合作金 庫永康支庫 │ │ │銀行永康分行 │月1日)(提示 )→│ │ │ │ │台南市第三信用 │ │ ├────┼─────────┼─────────┼─────────┤ │備 註 │1、本件支票影本正 │1、本件支票影本缺 │1、本件支票影本正 │ │ │ 、反面及退票理由 │ 背面。 │ 、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齊全。 │ │ 單齊全。 │ │ │2、本件偽造簽名大 │2、本件偽造簽名大 │2、同左。 │ │ │ 小章似因影印關係 │ 小章同左前章。 │ │ │ │ 較大於前,應同左 │ │ │ │ │ 。 │ │ │ │ │3、本件背書人黃正 │3、本件背書人參筆 │3、未○○為取款背 │ │ │ 賢為鼎輝鋼鋁門窗 │ 錄似尚有辰○○、 │ 書。 │ │ │ 負責人,豐偉五金 │ 丙○○ 。 │ │ │ │ 行負責人為巳○○ │ │ │ │ │ 。 │ │ │ └────┴─────────┴─────────┴─────────┘ ┌────┬─────────┬─────────┬─────────┐ │編號 │七、(89偵7754) │八、(89偵緝586) │九、(89偵8326) │ │ │ │ │ │ ├────┼─────────┼─────────┼─────────┤ │付款人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南│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南│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 │ │分行 │分行 │社 │ ├────┼─────────┼─────────┼─────────┤ │票號 │HB0000000 │HB0000000 │1、0000000 │ │ │ │ │2、0000000 │ ├────┼─────────┼─────────┼─────────┤ │帳號 │00000000 │00000000 │無記載 │ │ │ │ │(應為00000-0-0) │ ├────┼─────────┼─────────┼─────────┤ │發票日 │89年2月5日 │89年2月20日 │1、89年2月1日 │ │ │ │ │2、89年2月15日 │ ├────┼─────────┼─────────┼─────────┤ │金額(新│一十八萬七千元 │一十七萬五千五百元│1、一十萬元 │ │台幣) │ │ │2、一十八萬五千元 │ ├────┼─────────┼─────────┼─────────┤ │發票人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 │ │H○○ │H○○ │H○○ │ ├────┼─────────┼─────────┼─────────┤ │背書人 │午○○、丁○○○ │O○○、林金輝 │1、楊雨水、林麗珍 │ │ │ │ │、曾瑞昇、申○○ │ │ │ │ │2、林芳泳、劉吉晁 │ ├────┼─────────┼─────────┼─────────┤ │原因關係│J○○(88年11月中│J○○(?)→林金│1、J○○(?)→ │ │及流傳 │旬)(欠錢抵債)→│輝(89年2月間)( │庚○○(假名,真實│ │ │L○○(88年11月底│買賣)→O○○(89│姓名戌○○)(88年│ │ │)(借貸)→午○○│年1月間)(還欠款 │12月初)(借調現金│ │ │(88年12月2日)( │)→吳玉明(世華當│)→申○○、林麗珍│ │ │買賣支付帳款)→吳│鋪)(為I○○之妻│(夫妻)→曾瑞昇 │ │ │楊清霞(89年2月5日│)→I○○(89年2 │(89年1月間)(調 │ │ │)(提示)→一銀台│月21日)(提示)→│現周轉)→楊雨水(│ │ │中分行 │高新銀行小港分行 │89年2月2日)(提示│ │ │ │ │)→第一銀新營分行│ │ │ │ │2、J○○(?)→ │ │ │ │ │庚○○(假名,真實│ │ │ │ │姓名戌○○)(借調│ │ │ │ │現金)→C○○(88││ │ │ │年12月初)(調借現│ │ │ │ │金)→謝伯忠(88年│ │ │ │ │12月初)(支付工程│ │ │ │ │款)→林芳泳(88年│ │ │ │ │12月初)(償還借款│ │ │ │ │)→嚴淑卿(89年21│ │ │ │ │6日)(提示)→台 │ │ │ │ │灣企銀南嘉義分行 │ ├────┼─────────┼─────────┼─────────┤ │備 註 │1、本件支票影本正 │1、同左。 │1、同左。 │ │ │ 、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 │ 單齊全。 │ │ │ │ │2、本件偽造簽名大 │2、同左。 │2、同左。 │ │ │ 小章同左。 │ │ │ │ │3、丁○○○為取款 │3、本件林金輝共持 │3、楊雨水為取款背 │ │ │ 背書。 │ 兩張H○○簽發支 │ 書。 │ │ │ │ 向O○○購買醫療 │4、背書人劉吉晁何 │ │ │ │ 器材。 │ 許人? │ └────┴─────────┴─────────┴─────────┘ ┌────┬─────────┬─────────┬─────────┐ │編號 │十、(89偵13759) │十一、(89營偵1042│十二、(89營偵808 │ │ │ │) │) │ ├────┼─────────┼─────────┼─────────┤ │付款人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南│中國農民銀行台南分│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 │ │分行 │行府城辦事處 │社儲蓄部 │ ├────┼─────────┼─────────┼─────────┤ │票號 │HB0000000 │FAX0000000 │AC0000000 │ │ │ │ │ │ ├────┼─────────┼─────────┼─────────┤ │帳號 │00000000 │未詳 │00000-00 │ │ │ │ │ │ ├────┼─────────┼─────────┼─────────┤ │發票日 │未詳 │未詳 │89年2月28日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金額(新│二十萬元 │四萬八千元 │四十六萬八千元 │ │台幣) │ │ │ │ ├────┼─────────┼─────────┼─────────┤ │發票人 │只知票主H○○,不│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 │ │詳簽名型式 │H○○ │H○○ │ ├────┼─────────┼─────────┼─────────┤ │背書人 │未詳 │國展、F○○ │新悅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司楊先舟、宙○○、│ │ │ │ │謝振和(?模糊) │ ├────┼─────────┼─────────┼─────────┤ │原因關係│J○○(?)→洪定│J○○(88年12月初│J○○→不詳男子(│ │及流傳 │國(假名,真實姓名│)(周轉現金)→黃│88年10月間)(販售│ │ │黃○○)(88年12月│進達(88年12月22日│空白支票)→宙○○│ │ │初)(買賣)→林姿│)(抵充汽車修理費│(88年12月8日)( │ │ │妏(88年12月4日) │)→地○○(89年3 │抵償貨款)→新悅企│ │ │(調現金)→E○○│月16日)(提示)→│業股份有限公司、楊│ │ │(88年12月4日)( │府城僑銀辦事處 │先舟(其夫謝振和為│ │ │提示)→台灣中小企│ │實際負責人)(89年│ │ │銀永康分行(其母黃│ │1月間)(抵償貨款 │ │ │郭美英帳號) │ │)→信立化學股份有│ │ │ │ │限公司、李明利(89│ │ │ │ │年2月29日)(提示 │ │ │ │ │)→台灣企 銀學甲 │ │ │ │ │、成功分行 │ ├────┼─────────┼─────────┼─────────┤ │備 註 │1、本件偵查卷內未 │1、同左。 │1、本件支票影本正 │ │ │ 見系爭支票影本, │ │ 、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故未詳上述部份資 │ │ 單齊全。 │ │ │ 料。 │ │ │ │ │2、本件偽造簽名大 │2、同左。 │2、本件偽造簽名大 │ │ │ 小章型式未詳。 │ │ 章同左前章。 │ │ │ │3、K○○作證中國 │3、背書人謝振和( │ │ │ │ 農民銀行之印鑑章 │ ?)無法辨認。筆 │ │ │ │ 同第一銀行支票存 │ 錄亦提及高文賢有 │ │ │ │ 款印鑑卡。 │ 背書。 │ │ │ │4、背書人「國展」 │4、提示銀行筆錄中 │ │ │ │ 不詳。 │ 兩種說法,故並列 │ │ │ │ │ 之。 │ │ │ │ │ │ └────┴─────────┴─────────┴─────────┘ ┌────┬─────────────────────────────┐ │編號 │十三、(89營偵1069) │ │ │ │ ├────┼─────────────────────────────┤ │付款人 │1~4、第一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6~7、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 │ │5、8、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儲蓄部 │ │ │9、中國農民銀行台南分行府城辦事處 │ ├────┼─────────────────────────────┤ │票號 │1、HB0000000 0、HB0000000 0、AC0000000 │ │ │2、HB0000000 0、HA0000000 0、HA0000000 │ │ │3、HB0000000 0、AC0000000 0、FAX0000000 │ ├────┼─────────────────────────────┤ │帳號 │1、00000000 4、00000000 7、00000-00 │ │ │2、00000000 5、0000000 0、0000000 │ │ │3、00000000 6、00000-00 9、50036-2 │ ├────┼─────────────────────────────┤ │發票日 │1、89年2月1日 4、89年1月31日 7、89年2月2日 │ │ │2、89年2月3日 5、89年2月5日 8、89年2月10日 │ │ │3、89年1月3日 6、89年1月3日 9、89年1月28日 │ ├────┼─────────────────────────────┤ │金額(新│1、一十萬元 4、三萬八千元 7、七萬五千元 │ │台幣) │2、一十萬元 5、二十二萬元 8、一十八萬五千元 │ │ │3、一十萬元 6、一十萬元 9、三萬元 │ ├────┼─────────────────────────────┤ │發票人 │3~9、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1~ 2、H○○ │ │ │ H○○ 情韻服飾有限公司 │ ├────┼─────────────────────────────┤ │背書人 │1、申○○ 4、未詳 7、無 │ │ │2、申○○ 5、V○○ 8、王勝足 │ │ │3、申○○(?) 6、申○○ 9、王太欽、?(模糊) │ ├────┼─────────────────────────────┤ │原因關係│1、J○○(88年12月初)(調現周轉)→戌○○(88年12月中旬1│ │及流傳 │)(借調現金)→申○○(89年1月初)(借調現金)→乙○○(8│ │ │9年2月1日)(提示)→富邦銀行新營分行 │ │ │2、J○○(88年12月初)(調現周轉)→戌○○(88年12月中旬 │ │ │)(借調現金)→申○○(88年10月初)(抵償債務)→V○○(│ │ │88年10月中旬)(借調現金)→亥○○(89年2月3日)(提示)→│ │ │台南企銀復興分行 │ │ │3、戌○○(88年12月中旬)(借用)→ 申○○(89年1月初)( │ │ │償還債務)→乙○○→(?) │ │ │4、陳文明(88年10月間)(抵償廣告費用)→甲○○(88年10月 │ │ │間)(抵償債務)→T○○(88年12月間)(調取現金)→鐘黃阿│ │ │丁(89年1月31日)(提示)→台南企銀新營分行 │ │ │5、戌○○(88年12月中旬)(借用)→申○○(88年12月中旬 │ │ │(償還債務)→V○○(89年2月初)(欠錢還債)→壬○○→( │ │ │?) │ │ │6、戌○○(借用)→申○○(調兌現金)→辛○○(89年2月3日 │ │ │)(提示)→? │ │ │7、戌○○(88年12月中旬)(買賣支付)→申○○(周轉現金) │ │ │→洪慶祥(為申○○之父)(89年2月3日)(提示?) │ │ │8、戌○○(調現金)→C○○(88年12月6日)(支付貨款)→王│ │ │勝足(支付貨款)→B○○(89年2月10日)(提示) │ │ │9、王太欽(88年12月底)(欠貨款支付)→戊○○○(89年1月28│ │ │日)(提示)→台灣銀行新營分行 │ ├────┼─────────────────────────────┤ │備註 │1、票號HB0000000支票影本缺背面。 │ │ │2、票號HB0000000、HB0000000支票偽造簽名大小章左右對調。 │ │ │3、票號HB0000000支票據吳佳彰供述有申○○背書簽名,但影本未│ │ │見之。 │ │ │4、?表示從卷宗查,不清楚。 │ └────┴─────────────────────────────┘ ┌────┬───────────────────┬─────────┐ │編號 │十四、(89偵9161) │ │ │ │ │ │ ├────┼───────────────────┼─────────┤ │付款人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 │ │ │ │社儲蓄部 │ │ ├────┼───────────────────┼─────────┤ │票號 │1、AC0000000 │ │ │ │2、AC0000000 │ │ ├────┼───────────────────┼─────────┤ │帳號 │1、00000-00 │ │ │ │2、00000-00 │ │ ├────┼───────────────────┼─────────┤ │發票日 │1、89年1月16日 │ │ │ │2、89年1月10日 │ │ ├────┼───────────────────┼─────────┤ │金額(新│1、五十萬元 │ │ │台幣) │2、五十萬元 │ │ ├────┼───────────────────┼─────────┤ │發票人 │盈翔服飾有限公司 │ │ │ │H○○ │ │ ├────┼───────────────────┼─────────┤ │背書人 │未詳 │ │ │ │ │ │ ├────┼───────────────────┼─────────┤ │原因關係│(兩張支票流傳情形一致) │ │ │及流傳 │J○○竊取(88年8月間)(出售)→展仔 │ │ │ │(取得空白未蓋章支票)→(?)→ 黃和 │ │ │ │順(死亡)(88年12月底)(調現)→ 賴 │ │ │ │林富美(89年1月5日)→R○○(賴林富 │ │ │ │美之子)(89年1月7日)(借現金)→鄭博│ │ │ │榮(提示)→(P○○女友)(子○○帳戶│ │ │ │)台南企銀大橋 分行 │ │ │ │ │ │ ├────┼───────────────────┼─────────┤ │備 註 │1、本件支票影本二張均缺背面。 │ │ │ │2、本件偽造簽名大章不同於左前,但小章 │ │ │ │ 相同於左前章,請注意。 │ │ │ │3、展仔如何流傳至黃和順不詳,其夫吳金 │ │ │ │ 秋亦無法交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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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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