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0九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 貳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至七十九年三月間任職特佳有限公司業務員,從事代 特佳有限公司銷售廚具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於前揭任職特佳有限公司期間內,侵占代收特佳有限公司客戶之貨款共新台 幣(下同)壹佰萬玖仟壹佰元(侵占何客戶各多少金額,詳如附表)。 二、案經特佳有限公司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特佳有限公司代理人蕭振 興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親自書立寫明侵占明細、侵占總額及分期 還款辦法之字據影本壹紙附於偵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 一罪,併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 利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玉 果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 │附表: │ ├─────┬─────────┬─────┬─────────┤ │客戶名稱 │侵 占 金 額│客戶名稱 │侵 占 金 額│ ├─────┼─────────┼─────┼─────────┤ │愛生公司 │叁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國泰公司 │捌仟肆佰元 │ ├─────┼─────────┼─────┼─────────┤ │盈泰公司 │伍萬零伍佰伍拾元 │愛菲爾公司│柒仟陸佰元 │ ├─────┼─────────┼─────┼─────────┤ │大眾利公司│叁萬捌仟柒佰元 │振富公司 │壹萬捌仟元 │ ├─────┼─────────┼─────┼─────────┤ │振吉公司 │玖萬肆仟元 │青松公司 │貳萬捌仟捌佰元 │ ├─────┼─────────┼─────┼─────────┤ │佳勝公司 │貳拾萬零柒仟元 │長泰公司 │貳萬捌仟元 │ ├─────┼─────────┼─────┼─────────┤ │健康公司 │玖萬柒仟肆佰元 │世紀公司 │壹萬捌仟元 │ ├─────┼─────────┼─────┼─────────┤ │先進公司 │伍萬伍仟元 │廚友公司 │肆萬壹仟元 │ │ │ │ │ │ └─────┴─────────┴─────┴─────────┘ ┌─────┬─────────┬─────┬─────────┐ │長榮公司 │伍萬元 │東岱公司 │叁萬叁仟柒佰元 │ ├─────┼─────────┼─────┼─────────┤ │松進公司 │伍萬捌仟元 │茂盈公司 │叁萬叁仟柒佰元 │ ├─────┼─────────┼─────┴─────────┤ │佳成公司 │捌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