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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侯明正賴純慧黃翰義

原告
六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香滿
被告
溢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顏
被告
甲○○

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賴純慧

法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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