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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菁鄧希賢吳坤芳

原告
品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來順
被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鄧 希 賢

                 法 官  吳 坤 芳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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