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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О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政庭陳志成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О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宇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啟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陳 志 成

                     法 官 田 幸 艷

                     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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