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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一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統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翁秋銘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九、八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告訴被告統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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