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公共危險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行。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