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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蘇義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自訴人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啟宗
自訴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案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刑事訴訟在第000000000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至明。查本件自訴案之標的即新型第一五七0九一號(第000000000號專利舉發案),目前有二件舉發案均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此有該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九一)智專三(三)05054字第09111009200號函在卷足證,本院認有停止本案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蘇義洲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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