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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謝瑞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應更正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顯係「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謝 瑞 龍

書記官 黃 玉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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