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應更正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顯係「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