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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政庭田幸艷陳志成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南勝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勝

右列被告乙○○、南勝交通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田 幸 艷

                     法 官 陳 志 成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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