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楊惠雯 黃雅琴 被 告 乙○○ 福達通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成杉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政 庭 法官 石 家 禎 法官 張 瑛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