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六五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起,任職於台中縣大甲鎮○○路一五一一號「 健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健麟公司,經營進出口汽車零件、潤滑油品買賣), 擔任該公司派駐台南縣、市之業務代表,負責對外招攬客戶,代收客戶所交付貨 款等相關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 意,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間止,向客戶順發、隆輝、興 豐、連遠、永昌、明宏等汽車修配廠所收取之貨款中之部分貨款侵占入己,共新 台幣(下同)二十五萬五千三百六十三元。又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 八年一月間,明知汽車修配廠若同意採用健麟公司之油品,經營方式上,該公司 可無償提供油品儀器設備予客戶使用,而約定客戶所需之油品須向公司購買。甲 ○○竟向全發汽車修配廠(台南市○○路四三五號)之負責人陳文泰說明且向其 偽稱亦須支付一半之價格,致陳文泰及健麟公司陷於錯誤。健麟公司遂於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日委由協力廠商「郅盛興業有限公司」至全發汽車修配廠裝總價八萬 元之平板三、五噸單相頂高機一台。於一個月後,甲○○再向全發汽車修配廠收 取一半之價格四萬元並占為己有。嗣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健麟公司發現全發汽車修 配廠並未依照約定使用健麟公司之油品,尋線追查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健麟公司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甲○○固坦承曾挪用健麟公司之貨款及收取全發修配廠四萬元,惟辯稱 伊在借用健麟公司款項之前曾告知健麟公負責人王靖翔,且只借用了八、九萬元 等語。經查,被告於任職期間侵占健麟公司貨款二十五萬五千三百六十三元,不 僅健麟公司之負責人王靖翔於於偵查中指訴綦詳,核與被告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於大甲分局所製作之筆錄中坦承(王靖翔指你侵占公司貨款二十五萬五千三百六 十三元,可有此事?)「有,但其中部分是客戶的貨款,有部分是我個人名義向 公司購買貨品欠公司的貨款。八十九年六月八日王靖翔與我在台中市某茶坊商談 積欠貨款事,經雙方清理後,我開立二張各二十七萬元的本票給王靖翔,但這二 張本票共五十四萬元,內尚包括做給客戶的招牌、工具費用,當時我看有表示招 牌、工具是給客戶的,且金額數目我都沒有經手,因此這部分我不承認。實際講 起來,我欠王靖翔約二、三十萬元」,及其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向本院具狀陳明 積欠健麟公司的總金額為二十五萬多元,有該狀紙在卷可參,此外復有被告交付 健麟公司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郅盛興業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影本一紙、 被告所簽發賠償健麟公司損失之本票影本二紙、健麟公司之明細表分類帳三紙、 被告侵占清單一紙附卷可稽。其辯稱諸語,與事證不符,難以採信,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被告甲○○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侵占入己,所為係犯刑 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意圖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財物 交付,所為另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所為數侵占行為,時 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 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