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乙 ○ ○ ○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九八、一○四八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九時許,至林秋妹所開設位 於台南市○○路十八巷二五號早餐店內,明知當時店內客人多達二十餘人,為不 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處所,竟基於侮辱之意圖,以「妳的丈夫是大流氓」、「 妳被拋棄」、「爛貨」、「不要臉」及「長這麼大還讓媽媽養」等貶損人格字眼 辱罵林秋妹之女兒甲○○,甲○○即將葛女請出店外。詎二人一言不合,隨各基 於傷害之故意,徒手互相毆打,乙○○○因此受有左頭頂部瘀腫、左臉部挫傷、 右手第一指瘀腫等傷害;甲○○則因此受有左額頭部瘀腫、左前臂挫傷、左胸部 瘀腫及右前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 害罪嫌;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及第三百零 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及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 害、公然污辱案件,本院審查後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之傷害罪;乙○○○則係觸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三百零九 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乙○○○均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 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慧 娟 法 官 黃 光 進 法 官 林 欣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 淑 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