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