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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蘇孫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公共危險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行。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法 官 蘇 孫 波

書 記 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0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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