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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七七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蘇孫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七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傷害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罪,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蘇 孫 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七七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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