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 自訴人
-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啟宗
- 自訴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何永福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案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刑事訴訟在第000000000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至明。查本件自訴案之標的即新型第一五七0九一號(第000000000號專利舉發案),目前有二件舉發案均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此有該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九一)智專三(三)05054字第09111009200號函在卷足證,本院認有停止本案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