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四號
- 自訴人
- 甲○○
- 被告
- 新生活食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本件被告新生活食品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