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六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臺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社」(前身為 怡昌國際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昌公司》,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初該公 司改組為新泰企業顧問社)之負責人,其僅負責監督該社之財務,該社業務實際 上由擔任經理之加拿大籍之香港人鄧家雄(業已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 金一百萬元)經營,丁○○(業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五十萬元) 為該社之總務,乙○○、丙○○(均已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李春花 (已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均為該社之員工,乙○○、丙○○均負責 教育訓練等業務,李春花負責門禁及總機事務,而甲○○等六人均明知該顧問社 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投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三、資訊軟體 服務業。四、資料處理服務業。並不包括仲介及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 客戶自行下單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且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貸管理委員會之 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渠等六人竟共同基於經營期貨顧問業 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份起,未經許可,擅自以「新泰企 業顧問社」名義經營仲介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期貨顧問事業等業務。其方式是先以 「新泰企業顧問社」名義招募文書兼職人員,於錄取新進人員後,再由鄧家雄、 丙○○等人對新進人員周盈妙等人施予外匯買賣之操作、分析等訓練,並提供與 「新泰企業顧問社」合作之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力富公司)海 外客戶買賣外匯之資料教導新進人員計算盈虧,藉機吸收成為客戶,而由「新泰 企業顧問社」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 業務,招攬客戶周盈妙、賴秋萍、張雅惠等人先匯入開戶保證金美金一萬元不等 至力富公司提供設於澳門指定銀行之帳號供客戶匯款,完成開戶手續後即可進行 外匯保證金之交易,其交易商品為日幣等貨幣,下單買賣保證金為每口美金一千 元,每次最低交易口數為一口,客戶欲下單買賣時可透過「新泰企業顧問社」所 提供之免費專線電話下單至力富公司,力富公司則每日將當日成交情形依個別客 戶製作日結表,傳真予「新泰企業顧問社」,客戶看表後即知盈虧,而「新泰企 業顧問社」則從中抽取客戶每口八十美元做為佣金,並提供金融資訊報價、場地 、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單交易。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為臺南縣調查站據報前往設於臺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之「新 泰企業顧問社」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辯稱:「新泰企業顧問社 」實際上是澳門力富公司派人來籌設的,當時有一位不詳名字自稱姓李的成年女 子對伊表示其在臺灣沒有戶籍,不能在臺灣申請商號,所以請伊掛名作「新泰企 業顧問社」負責人,該企業社實際上由香港人即被告戊○○負責經營管理,該企 業社成立時的資金及人員均由澳門力富公司負責,被告戊○○、丁○○、乙○○ 、丙○○等之薪水均由澳門力富公司給付,伊在「新泰顧問企業社」僅擔任監督 帳務的工作,月薪三萬元,伊以為「新泰企業顧問社」的業務只是記帳,不知是 從事期貨顧問業務云云。惟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周盈妙於臺 南縣調查站證稱:「(經歷、現職、家庭狀況?)我曾任台南市黃金海岸KT V會計,約八十六年底進入怡昌國際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員,八十八 年十二月初公司改組,將公司更名為新泰企業顧問社,我仍留任,直到八十八 年十二月底即離職,純粹作新泰企業社客戶,但新泰企業社幫我申請之健保卡 及健保給付,在八十九年三月間始辦理停保,目前除仍下單買賣日幣外匯外, 並兼作美樂家茶樹精油直銷業務,未婚。(前述新泰企業社負責人及其實際營 業項目為何?)怡昌公司之負責人為張姓男子(名字相關資料不清楚)我們均 稱渠為張經理,很少到公司,公司一切現場業務均由總務丁○○負責,八十八 年十二月初不知何故公司改組為新泰企業社,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現場仍由 丁○○負責,員工也均相同,前後二家公司實際上均從事招攬客戶下單買賣外 匯保證金交易生意,只是怡昌公司從事外匯買賣有英磅、馬克、日圓,而新泰 企業社則只限制客戶作美匯日幣。(前述新泰企業社之組織架構為何?)該企 業社負責人很少到公司,現場業務行政均由丁○○負責,另有一名香港地區僑 民在現場指導下單買賣作業,門禁管制兼總機小姐乙名,其餘均是從報紙廣告 所招攬來之員工,主要是負責學習下單、買賣美匯日圓及盈虧核算,嗣業務熟 悉後又帶領新進人員教他們學會買賣作業及核算。我及賴秋萍、張雅惠均是因 招攬而成為公司員工,進而成為客戶,三人均同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離職, 純粹成為客戶下單買賣美匯日圓迄今。(新泰企業社從事美匯日幣《圓》外匯 保證金交易之詳情?)新泰企業社是以密集報紙廣告以招欖新進員工名義招攬 客戶,並以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為下單買賣日幣匯率對象,公司與客戶約定 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指定銀行帳戶內開戶,公司並授與十倍擴張信 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十萬美元價值之日幣,交易 以口為單位,每口(手)美金一千元,公司規定每次至少交易五口,公司從中 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新泰企業社並以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 ,約定以日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 就必須補足一定數額。(你下單買賣美匯日幣匯率其交易如何確定?)新泰企 業社設有與力富國際發展公司連絡之電話專線,且力富公司每天均會將前一日 下單買賣日匯之交易紀錄(日結單)傳真至新泰企業社,所以交易紀錄是可確 保,但該日結單丁○○只保留二天就予以銷毀,其緣由我並不知道。(新泰企 業社是否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許可之槓桿交易期貨商?)我不知 道。(前述你所下單買賣之日幣是否可以取回日幣?)不可能,因我所買只是 日幣匯率指數,並非真正買取外匯,即俗稱之空中交易,也是期貨買賣之一種 。(《提示:丁○○所製作二000年八月薪資明細表》你既稱自八十八年十 二月底已離職,何以該表上尚有本薪二萬元(新台幣)及全勤三千元?)因我 下單以美元買賣日幣,每口公司均會退佣新台幣五百元,我每個月至少均交易 《指平倉完成買賣》三十口以上,所以丁○○所寫應是我八月份之退佣金額, 丁○○均會直接匯入我在中國信託西台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 0內。(除了前述人員外,你還知道新泰企業社有那些員工、客戶?)因我成 為客戶後為節省國際電話費,所以經常會到新泰企業社看盤並下單買賣,據我 所知公司員工尚有綽號麥克《蓄留小鬍子,本名不知道,是香港來指導買賣作 業的》,乙○○《也是怡昌公司員工一直為新泰企業社員工迄今》、丙○○《 也是怡昌遺留迄今員工》、李春花《總機及門禁管制》。(本站八十九年八月 二十九日赴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社營業處所依法 搜索後,該企業社是否仍繼續營運?)是的,貴站搜索後該企業社仍由丁○○ 、李春花等人在場繼續營運迄今,前二天我還曾親至該企業社下單買賣外匯期 貨。(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調查筆錄);證人 周盈妙於檢察官偵查中復證稱:「為何與新泰公司做外匯保證金?)八十九年 四月怡昌公司在時我任員工,新泰成立後我再離去。(公司何人負責?)丁○ ○。(交易種類及性質?)日元,我投資三萬美金,投資五口,手續費八十元 美金,例外匯保證金交易。(盈虧如何?)虧了不少。(如盤中存款金額不足 如何處理?)力富的人會來電叫我補足。(新泰介紹買賣外匯提供其他資訊, 可看新聞、看盤及用公司電話下單。)有留結帳單?)公司有提供,但我未拿 。」(見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 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梁秀珍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你 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上班係擔任何職務?負責業務為何?)「新泰企業顧問 社」係專門代客下單買賣外國貨幣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但我才來上班第五天 ,目前仍屬於學習階段,不能與客戶接洽聯繫,公司員工稱我為「抄寫員」, 負責之工作則是依照「核數員」丁○○小姐指示,而填寫登載客戶買、賣外國 貨幣有關商品名稱、客戶編號、日期、數量、價位、手續費盈淨利情形,及總 結存等資料,填記在公司所製作之表格內。(前述客戶給予貴公司之手續費如 何計算?)公司訂有手續費公式為每一數量《每口為一千元美金》抽取美金八 十元。(貴公司對於客戶有無約定繳交保證金?金額若干?)客戶要下單買賣 外國貨幣,必須先與公司簽約,且必須先繳交保證金原則上為三萬美金,但為 拉攬客戶視客戶財力一萬或二萬美金也可以,該些保證金依公司指示將錢匯到 在澳門《或香港》指定銀行之帳戶內開戶。(你在公司上班每月薪資若干?本 身有無下單參與外國貨幣買賣?)我至公司上班擔任「抄寫員」每天只上班約 二個小時半《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三十分》,每個月待遇為新台幣八千元,我剛 來上班才五天,公司員工一直鼓勵我自己也下單買賣外國貨幣,所以我於今《 二十九》日上午至中國信託銀行永康分行準備匯出新台幣十五萬元《公司同意 我交一萬元美金保證金,先匯台幣二十五萬元》至前述在澳門之指定銀行帳戶 內。另外我知道本來也是「抄寫員」之同事《本名我不清楚,我都叫她『阿妹 』》,現在也成為公司客戶,每天在公司上班只是看盤而為自己下單買賣外國 貨幣。(公司目前營業情形如何?每月可抽取多少手續費?有多少客戶?)我 均不清楚。(貴公司所從事買賣之外國貨幣有那些?)我只知道有美匯日圓一 種。(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 證人梁秀珍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你匯十五萬做何事?)做為日元外匯買 賣,下單是打電話去,公司有提供資料給我看。」(見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梁秀珍於本院審理時復具結證稱 :「(你何時進到新泰企業社?)只進去四天,工作期間一直叫我投資,我總 共領了壹仟多元,我們都關在一間祕密的辦公室,都是他們進來告訴我們,我 們不可以隨便進出,他們會跟我講其他同事已賺多少錢,要我們去投資,第五 天我有要投資,我去跟朋友借錢,要匯到世華銀行,但在樓下就遇到調查局的 人到公司,調查局人員剛好破獲公司的非法行為,我請他們幫我攔截這筆錢。 (如何投資外幣?)投資者要先把錢匯到澳門公司指定的銀行,然後以電話與 澳門公司聯絡購買外幣種類、金額、時間,並將匯款單等文件傳真該公司,澳 門公司會把文件傳回公司,辦公室內有各種外幣的匯率波動,有個叫溫蒂的女 同事時常向我炫耀她下單後賺多少錢,要我跟著也投資,我不知道溫蒂叫什麼 名字。」(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 下單買賣外幣之賴秋萍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本站《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 調查站》人員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依法在台南縣永康市○ ○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社執行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是的。 (家庭狀況、經歷及現職?)目前未婚與父母同住,於去《八十八》年四月間 在新泰企業社的前身怡昌顧問公司應徵擔任全職的資料抄寫員,負責每日抄寫 日幣、英磅、瑞士法郎及歐元的匯率變動資料,並幫海外客戶計算投資外幣買 賣的盈虧,後於去年十二月間離職,目前無業中。(本站人員依法在新泰企業 社執行搜索時,你為何在現場?)我在今《八十九》年二月間成為新泰企業社 的客戶,每天均會前來新泰企業社看盤,從事日幣買賣,故貴站人員前來搜索 時我剛好在場。(你在新泰企業社開戶成為日幣買賣客戶之情形為何?)我依 在怡昌顧問公司的工作經驗,認為投資外幣買賣有利可圖,乃在今《八十九》 年二月間前往新泰企業社辦理外幣買賣開戶手續,當時該企業社人員就拿澳門 的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的開戶資料讓我填寫,接著將澳門匯業銀行的帳號給我, 要我自行到該企業社樓下的中國信脫商業銀行將欲投資的三萬美金《台幣為九 十六萬元》匯款到澳門的匯業銀行,然後再將匯款單拿到該企業社傳真給澳門 的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始完成開戶手續。(新泰企業社目前經營外幣買賣之幣 別為何?交易買賣情形為何?)新泰企業社目前只從事日幣的交易買賣,客戶 若欲下單買賣外幣,必須以一千美金為一口,透過該企業社的電話直接向力富 國際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力富公司》下單買賣,該企業社約定客戶可以擴張十 倍信用額度,去買賣日幣,以開戶保證金二萬美金為例,即可以買二十萬美金 的日幣,最後,可當日平倉或留倉,完成買賣日平倉時,則依日幣當日匯率變 動漲跌來結算盈虧,留倉時若保證金不足,則必須再補足保證金,該企業社約 定客戶每次買賣必須五口以上,每口抽取八十元美金的手續費。(你從開戶迄 今,買賣交易金額為何?)我平均每日買賣五至十口,也就是交易金額在美金 五千至一萬元不等,從二月迄今其買賣金額約達七十餘萬美金,但係擴張信用 額度循環使用,累積至目前為止,扣除手續費,約虧損一萬八千美元左右。( 你在新泰企業社從事日幣買賣,該企業社有無給你任何憑據?)我若有下單買 賣,新泰企業社均會在隔日交給我一張力富公司的外幣買賣日結單做為買賣依 據,但這些日結單我在看過後就丟掉了,新泰企業社每日也會收到力富公司傳 來所有客戶的日結單,但在該相關資料提供客戶後,均將留存資料以碎紙機銷 毀。」(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 ;證人賴秋萍於檢察官偵查中復證稱:「(為何與新泰企業社來往?)我先前 應徵,之前為怡昌公司員工,由於公司經營不善才由新泰接手,八十九年二月 入公司做外匯買賣,先做三萬美金存入香港匯票銀行,再向澳門力富公司從事 買賣。(投資標的為何?最低口繳多少?)一口美金一千元,最少五口,做日 元外匯保證金操作。(如何與公司對帳?)公司從未對帳單。(如何下單?) 平常可在公司內打電話下單或自己打電話下單。(公司有提供服務?)可看盤 、看新聞。(如何知道盈虧?)有計算公式。(公司如何抽傭?)傭金一口五 百元,手續費八十元美金。(你盈虧如何?)賠一萬多元。」(見卷附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 社」職員郭美秀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本站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 依法執行搜索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社時,你為何 在現場?)我是新泰企業顧問社上班,所以我在現場。(你在新泰所負責的工 作內容為何?)我只負責觀看電視螢幕上所顯示的各項數據接受客戶電話詢問 。(電視螢幕有那些數據?客戶詢問內容為何?)有日本、美國、香港、歐洲 等國當日股市指數及各種貨幣間的匯率,一般客戶打電話都會詢問當天各地指 數之漲跌及匯率變化。(你是否接受客戶下單買賣期貨?)我是接受詢價、不 辦理下單買賣業務。(新泰負責人是何人?)真正負責人是誰我不清楚,但我 上班期間都是香港人「麥可」在現場負責。(新泰是從事何項業務?)從事股 票及外匯有關業務,但真正內情我不清楚。」(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 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證人郭美秀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何時到新泰企業社工作?)我是去年進去的,工作不到一個月,我只是讓他 們僱傭而已,我根本沒有領到薪水,公司就被查獲了,公司被查獲後仍繼續再 營業,九月多公司就關門了,我也不知道為何關閉,公司有要我們投資,從三 萬美金開始計算投資額,據我所知三萬美均是代表三百口。(從是何種工作? )我接聽電話,外面的客戶會打電話近來問匯率多少,公司裡面的電視隨時都 有各種貨幣的匯率,我看電視螢幕上的匯率再告訴客戶,我沒有接受下單,由 客戶自己直接打電話到澳門下單,由澳門把客戶下單的文件傳真回新泰企業社 ,然後再由公司內的人員依照下單的資料計算客戶的盈虧,須等三百口都作完 才能結算盈虧,客戶才可以拿到錢。(是何人應徵的?)我看報紙去應徵的, 至於對我應徵者是誰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是誰在負責的?)麥可。(甲○○ 在公司做什麼?)我沒有在公司看過。」(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曾裕婷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你在永康 市○○路四二五號十四F之四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任職時所負責的業務為何?) 我係從報紙分類廣告應徵而至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上班,工作性質係根據一位男 子《姓名我不知道》吩咐而填註買(BUY)、賣(SELL)兩聯單內之客戶編號 及成交價格,日期則是打卡方式,其餘則沒有工作,上班時間為上午十時至下 午五時,應徵時言明月薪新台幣二萬三千元,但因我只上班十多天,所以只有 領到六千多元,直接匯到我在台灣企銀的帳戶。(你在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任職 ,是否知道公司負責人為誰?)我不知道負責人是何人,在上班時若有問題大 都是找麥可《華僑,真實姓名我亦不知道》。(新泰企業顧問公司的營業項目 及客戶為何?)由於上班不久,所以並不很清楚公司營業項目,只猜測是期貨 買賣,至於客戶是誰,因係公司人員以客戶編號號碼告知我填註,所以我並不 清楚客戶為何人,我在上班的期間因是一個人一間隔離獨立的房間,所以並不 太認識公司其他員工或客戶。(你在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上班時填註買賣單的詳 情?)公司吩咐客戶的成交價格,我即依據公司的計算公式,先扣手續費美金 八十元,然後以客戶買賣日幣匯市漲跌市場匯率核算盈虧並登載於客戶別之帳 卡上,再繳回公司,而新泰企業顧問公司是以力富國際發展公司《設於澳門》 為開戶下單對象,開戶保證金為美金二萬元,其客戶可以擴張十倍信用額度操 作日幣外匯,再以留倉或平倉結算盈虧。」(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 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證人曾裕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何時在新泰企業社工作?)去年五、六月只工作一個禮拜,我只領到一千 多元薪水而已,只有早上兩、三個小時,我在裡面負責的工作是以一張單子叫 我打時間進去,單子上面有一公式、金額、時間,我就以此公式用計算機計算 出所得金額,金額是以美金計算,我會算五、六筆,就會有人收回去,我認為 這應該是在買賣外匯。我因為懷孕所以沒有繼續再工作。(是誰僱傭你的?) 我不知道名字只知道是一個女性。(是誰在負責?)我們有問題就叫『麥可』 的男子處理,該人留有鬍子。另外還有一個較年輕的香港人叫我們打時間,以 該時間作為基準去計算匯率、差額,我們計算好後就有人收走。」(見本院九 十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黃素虹於臺南縣調 查站證稱:「(你是如何到新泰企業顧問社上班?)我是於這個月初看報上徵 才廣告前來應徵上班。(新泰企業顧問社是從事何業?係何人負責?)新泰企 業顧問社是做何生意我還不清楚,我來應徵時是由一位香港人「麥可」、本名 「戊○○」負責,也由他錄取我。(你上班時負責何項業務?)我所做工作只 負責戊○○交給我一些買賣數據,依據原有公式如:①手續費八0USD×數② 美元盈利:00000000÷賣出價M+00000000÷買入價〔M-〕〔Mrcx2〕再×數量③美元淨利:美元盈利減手續費④總結存:本金加美元淨利 做計算。」(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 錄);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馬榕青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經歷 、現職及家庭狀況?)我曾在輔大安親班擔任老師,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看報紙打電話並來面試,在「麥可」《外文名字,真實姓名戊○○》面試後通 知我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開始來上班,我未婚與父母同住。(你在新泰企 業社擔任何職務?工作職掌?)我依報紙登載來應徵事務員,當時「麥可」告 訴我每個薪水新台幣《下同》一萬三千元,而我從事的工作依公司指示核算外 幣買賣紀錄,並登載於「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中。(請你詳述 在新泰企業社工作核算客戶外幣買賣之詳情?)我每天到公司上班後,公司就 給我一份資料夾,夾背上的號碼就是客戶代號《與「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客戶 交易明細表左上角之戶口號碼相同》,資料夾內有一份該客戶前一日之交收紀 錄表,我再以換算公式表,依交收紀錄表上逐筆核算買賣價格,再將該買賣后 的美元盈利減去手續費《每一單位,即交易數量,為八十元》,列為美元純利 ,該美元純利再加上交易明細表右上角的U.S.數字《該數字為該客戶上次結存 的金額》,即是該客戶該筆買賣后的總結存,至於備註欄上的數據係依照換算 公式表5的公式核算,至於其代表用意為何我不清楚。(附件所有的「交收紀 錄表」、「換算公式表」及「客戶交易明細表」是否即是你前述核算客戶外幣 買賣的資料?)是的。(換算公式表中2美元盈利公式中M+、M-及Mrcx2是代 表何意義?)答:M+、M-及Mrcx2是計算機上的按鍵,亦就是公司教導我們依 公式在計算機上按該鍵進行核算,其中Mrcx2是該鍵按兩次。(你是否曾填寫 買賣交易單?)我依公式換算客戶交易後,就有核數員(每次不同人,亦不知 其姓名)來檢查客戶交易明細表,隨後就以口頭指導我填寫買賣交易單,並將 第一聯送交交盤房,而第二聯夾存在資料夾內,於下班前《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由公司人員將資料夾收回。(你在新泰企業社上班,其負責人為何?)新泰 企業社內我只認識「麥可」《留小鬍子,有香港人的口音》,不知道負責人是 誰。」(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 ;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李春花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本站於八 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前至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執行搜索,你 剛好在現場所為何事?)我係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 社總機小姐,貴站前來搜索時,我在公司內上班。(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我曾任鞋店門市店員,於八十九年七月中旬應徵新泰企業顧問社後擔任總機 工作,我已婚,配偶王銘豐共育有一女。(你於新泰企業顧問社擔任總機小姐 工作內容為何?)我的工作是接聽電話及門禁管制;接聽電話包括有民眾應徵 詢問、客戶找我們員工電話之轉接等,門禁管制則是因公司大門裝有電鎖,門 一關立即上鎖,所以有客人前來,總機小姐在大門內櫃台立即看到,必須趨前 開門,另若有親自到場應徵者,總機小姐必須通知我們同事一位香港人「麥可 」,本名叫「戊○○」前來處理。(你擔任總機小姐工作,薪水為何?)月薪 約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由公司直接匯入我帳戶內。(新泰企業顧問社 是從事何業?負責人為何?)是有經營外匯買賣,但我只是總機,詳情並不清 楚,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甲○○,但渠很少來上班,大都由前述之「麥可」處 理大小事情。(你有否接受客戶下單買賣外匯,有否自行在新泰社內開戶買賣 外匯?)我只擔任總機工作,並未處理接受客戶下單買賣外匯,自己亦未開戶 投資外匯買賣。」(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調查筆錄)。參以被告戊○○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經歷、現職及家庭狀 況?)我曾在加拿大及香港從事建材買賣生意,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間 持旅遊簽證來台,曾在台北擔任英文補習班老師,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經朋友介 紹到台南縣永康市新泰企業顧問社《下簡稱新泰企業》任職迄今,目前未婚。 (本站人員依法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持搜索票至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二 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營業處所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我自始至終均在場 。(新泰企業實際營業項目為何?負責人?你負責工作項目為何?)新泰企業 是從事美匯日幣之外國貨幣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甲○○, 我也是受僱於甲○○,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因甲○○一個月只來 公司一、二次,所以公司之現場業務則大部分由我負責處理,我除負責公司之 行政業務外,另負責指導教授新進員工或客戶操作買賣美匯日幣程序及公司相 關規定。(新泰企業公司之組織架構為何?)公司負責人甲○○係每天以電話 操控公司之營運,現場業務行政則由我負責,丁○○則負責公司事務總務及新 進人員之培訓工作,李春花則負責公司總機及門禁管制工作,近日又接下原丁 ○○負責招攬新進員工、客戶之報紙廣告業務,其餘新進員工都剛來公司不到 一個月,而這些新進人員公司大批招攬目的是要讓他們成為客戶。(新泰企業 從事美匯日幣《元》外匯保證金交易之詳情?)新泰企業是以密集報紙廣告以 招攬新進員工名義招攬客戶,並以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為下單買賣日幣匯率 對象,公司與客戶約定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指定銀行帳戶內開戶(受 款銀行BANCO DELTA ASIA S.A.R.L受款人姓名MIGHT FORTUN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D. MACAU受款人帳號000000000000),公司並授 與十倍擴張信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十萬美元價值 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口《件》美金一千元,公司規定每次至少交易五 口,公司從中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且規定交易未滿四十口不得提領保證 金,新泰企業並以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日幣匯率在市場 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美金九千元,客戶必須馬 上補足保證金《原規定美金三萬元》。(新泰企業公司規定新客戶開戶保證金 美金三萬元,你們是否都確實執行。)因美金三萬元保證金相當於台幣九十餘 萬元,所以很多客戶無力支付,為拉生意我們會請客戶直接與力富公司連絡《 電話000000000000》,將保證金降為二萬美金或一萬美金。(客 戶下單買賣美匯日幣匯率其交易如何確認?)新泰企業設有與力富公司連絡之 電話專線,且全程錄音,且力富公司每天均會將前一日下單買賣日匯之交易紀 錄《日結單》傳真至新泰企業,所以交易紀錄是可確保,但甲○○交代我要求 員工必須於隔日將所有交易資料用碎紙機銷毀,以防查緝。(前述新泰企業所 招攬之客戶有那些?)客戶大部分均使用代號,且偶爾才到新泰企業營業處下 單買賣美匯日幣,所以我大多不認識,只記得客戶有賴秋萍、丙○○、郭美秀 、張雅惠《目前生產期間,有二個月未到公司下單》等公司以前員工。(新泰 企業是否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許可之槓桿交易期貨商?)不是, 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㈠投資顧問業㈡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㈢資訊軟體服務 業㈣資料處理服務業,並非經許可之期貨交易商。(新泰企業從事非法貨幣匯 率槓桿期貨交易之營業額為何?)該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成立迄今,均 以外幣外匯保證金交易為業,平均每日交易《指平倉完成買賣,留倉未完成交 易口數不計算在內》約二十口至三十口不等,每個月有五百口即五十萬美金, 若擴張信用可買賣美元五百萬元之日幣,累計迄今營業額約計四百五十萬美金 ,所抽取之手續費約三十六萬美金相當台幣一千餘萬元。營業額也有新台幣一 億三千餘萬元。(前述客戶所下單購買之外幣是否可以取回外幣?)不可能, 因客戶所買只是日幣匯率指數,並非真正買取外匯,即俗稱之空中交易,也是 期貨買賣之一種。(《提示:新泰企業扣押物編號01計五冊》其內容意義為何 ?)《經檢視后作答,下同》OH係新泰企業以招攬員工名義招攬客戶之登報廣 告資料,01-2係應徵人員履歷表,01-3、01-4為公司自成立以來真正員工之健 保資料,01-5 為招攬員工客戶之看盤座位表。(《提示:扣押物02營運資料 計拾冊》意義內容?)這些扣押物係新泰企業操作美匯日幣期貨指數及新進員 工相關作業規定之資料。(《提示:扣押物03、04、05、06RU41G67U 2計拾壹冊》意義內容?)03為前述外幣期貨買賣合約書,04為客戶開戶通知 書,05-1為客戶保證金之匯出匯款申請書,05-2則是客戶買賣外幣期貨之退佣 紀錄,公司規定每口八十美金均有新台幣五百元之退佣,每月核算由丁○○匯 給客戶。06為客戶操作外幣期貨盈餘之提領單。(《提示:扣押物07、08計陸 冊》意義內容?)07為日幣外匯之買單,08為日幣外匯之賣單。(《提示:編 號09參冊》意義內容?)09-1即係前述力富公司每日傳真給新泰企業前一日交 易紀錄之日結單,09-2也是力富公司每日傳真來之交收紀錄表,09-3則是前述 我們每次隔日以碎紙機絞碎之相關交易資料。(《提示:編號10拾伍冊,11肆 冊》內容意義?)10為新泰企業客戶信用戶口結存表,主要是在核算控制客戶 買賣外匯期貨盈虧所剩餘之保證金,其客戶均以戶口號碼代替,右上角之金額 則為開戶時之保證金金額。11為基金紅利同意書。(《提示:編號12、13》意 義內容?)12-1 為新泰企業之存摺,主要用於公司薪資之撥入及轉出,由丁 ○○保管、12-2為丁○○存摺影本,13為員工之印章,亦由丁○○保管。(甲 ○○目前人在何處?)甲○○約五十餘歲,戴眼鏡,約一百六十五公分,稍胖 略有凸頭,他向我表示目前人在台北,每次都是他主動打電話與我連絡,我並 無法連絡到他。(新泰企業與力富公司之關係為何?)力富公司是澳門的公司 在台灣也是未經許可之期貨交易商,新泰企業則是獨立盈虧之公司,其幕後老 闆應該是甲○○,惟新泰企業如何以力富公司為外匯期貨下單對象,且將保證 金直接匯至澳門,其利益如何分配我不清楚,但新泰企業在台招攬不特定對象 從事美匯日幣期貨買賣,並許以十倍擴張信用交易並結算買賣差價作為盈虧系 屬事實。(你有無補充意見?)我確係受僱於甲○○,從事負責新泰企業買賣 外匯期貨業務,但我真的不知道在台灣未經核可從事期貨交易是違法的。因我 是持旅遊簽證,依規定每次只能留台一個月且不能打工,我原已決定在上個月 離職回加拿大,也是甲○○以無接替人手為由將我留下。」(見卷附法務部調 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被告丁○○於臺南縣調 查站陳稱:「(家庭狀況、經歷及現職?)現與夫婿褚臺生同住,育有一男一 女,曾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至八十八年九月間在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 四怡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務,後新泰企業顧問社《以下簡稱新泰企 業社》在前址新成立後,我在八十九年一月間又前來應徵擔任總務人員迄今。 (你在新泰企業社擔任總務人員負責之業務為何?)我雖然擔任總務人員,但 是因公司人員流動性強,大部分均為新進人員,目前公司比較資深者祇有我及 戊○○,故我除了負責總務方面工作外,尚兼辦有關公司財務及人事管理等方 面之工作。(新泰企業社實際之經營業務為何?)新泰企業社實際經營之業務 主要係透過報紙廣徵職員(抄寫員)讓新進職員上班後,因有實際參與並瞭解 買賣外國貨幣之常識而發生興趣,最後都會變成為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以 下簡稱力富公司》客戶,所以新泰企業社可以說就是在為力富公司開拓買賣國 外貨幣之台灣客戶。(新泰企業社在報紙上刊登徵才廣告,實際有無真正在徵 才?)其目的主要係透過徵才手段,達到招攬客戶之目的,因此,對於新進職 員若不想成為力富公司之客戶者,將以各種理由將其辭退。問:力富公司招攬 客戶買賣外國貨幣種類為何?)目前祇有買賣日幣一種。(力富公司透過新泰 企業社以應徵職員手法招攬到之客戶,須如何辦理開戶簽約,其過程為何?) 該些新進人員來公司上班後,本身也瞭解要如何開戶,所以會利用公司電話, 先直接和澳門力富公司連絡,確定開戶相關事宜並依個人財務狀況,原則上每 人須匯款三萬美金,但財力不佳者,力富公司也接受二萬或一萬美金入澳門匯 業銀行指定帳戶內,該些款項係做為買賣日幣之保證金。力富公司已經準備有 關開戶及簽約之資料在新泰企業社內,因此,新客戶在匯款之後,就直接前來 新泰企業社辦理開戶及簽約等手續,成為力富公司之正式客戶。(客戶如何向 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因為客戶買賣日幣係要賺取匯差,所以通常均會前 來新泰企業社看盤,再利用新泰企業社之電話直接向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 (客戶向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按照合約書規定,每單位數量《一口》單價 若干?每次交易至少須幾個單位?擴張信用額度若干?)按公司規定每口買賣 單價為美金一千元,每次交易至少在五口以上,每位客戶可擴張十倍信用額度 去買賣日幣,以開戶保證金三萬美金為例,即可買三十萬美金的日幣。(客戶 下單買賣日幣,力富公司有無抽取手續費?新泰企業社從中分得代價若干?) 有關手續費係每買賣完成交易一口抽取八十美金充作手續費,至於力富公司如 何與新泰企業社明分,我不清楚,這要問新泰企業社負責人甲○○才清楚。( 客戶下單買賣日幣,如何計算盈虧?)客戶買賣日幣係依據當日匯率變動漲跌 《與美金匯率漲跌變動計算》)來結算盈虧。客戶可選擇當日平倉《即當日完 成買賣交易》或留倉《即當日買進未賣出,俟他日再賣出》,但留倉時,依公 司規定每口至少帳戶餘額要留存保證金二千元美金,依此類推,若保證金不足 時,則必須再補足保證金。(客戶向力富公司買賣日幣,力富公司有無給予客 戶每筆交易之相關憑證?如何交付?(通常力富公司會將前一日完成買賣交易 之紀錄製作成『日結單』,內記載商品名稱、買賣價位、數量、盈虧情形及保 證金結餘等資料,傳真至新泰企業社,再轉交給客戶,若客戶未前來領取,我 就將該等日結單交給戊○○,因為無保存之必要,故鄧某都會將該等日結單以 碎紙機碎掉。(據本站調查,新泰企業社對於剛應徵新進職員《抄寫員》均會 提供客戶資料並指示抄寫在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之固定格式報表上,其目的為何 ?何以該報表上幾乎每位客戶每次交易均有賺不賠之情形?(因為如我前述, 新泰企業社透過報紙招攬新進職員之目的就是要讓他們成為力富公司之客戶, 故由力富公司提供一些祇賺不賠之客戶資料讓他們抄寫,以使他們以為買賣外 幣很容易賺錢,因此,便產生興趣而順利成為司力富公司客戶。(假設客戶發 現買賣日幣並非想像中的好賺,能否將保證金取回?如何取回?)因為簽約時 ,該些客戶和力富公司已簽訂必須完成一定之合約交易數量,即至少須完成四 十口以上之交易數量,才可以取回剩餘的保證金,至於要如何取回剩餘之保證 金,我不清楚。(新泰企業社之組織架構為何?)新泰企業社大部分員工係新 進人員,準備培養做為客戶,所以,固定員工除了我之外,尚有戊○○,其主 要工作係負責有關業務之推展。另外,還有總機小姐李春花兼辦人事應徵工作 。新泰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甲○○,但甚少前來公司上班,均係透過戊○○全 權負責公司業務。(新泰企業社為力富公司所招攬之客戶計有若干人?)自我 今年元月間上班以來,新泰企業社替力富公司所招攬之客戶累計均有十餘人, 詳細情形要問甲○○才清楚。(新泰企業社員工如何按月支領薪水?該等薪資 之來源為何?)在每個月的月初,由我前往銀行及郵局將上個月的薪資匯入員 工所提供的帳戶之中,例如每月匯款三萬元新台幣至甲○○設於高新銀行營業 部帳號000000000000,另戊○○則每月支領三萬元新台幣左右的 現金做為薪水,我的薪資為每月二萬五千元新台幣左右。至於該些薪津來源, 我則不清楚,因為公司每月製作報表請領薪資,但傳真電話已事先設定好,我 不知道號碼為何,傳到何處我也不清楚。(新泰企業社有無獲證期會核准許可 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買賣業務?)沒有。(你有無補充意見?)我至新泰企業 社上班,純粹係想得到一份工作,以賺錢貼補家用,我也無足夠法律常識,真 得不知道新泰企業社未經證期會許可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我今日經貴站 約談,已充分自白,希望有關單位能從輕發落,並給我一個自新機會。」(見 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被告乙○ ○於臺南縣調查站陳稱:「(本站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依法至台南縣永康 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執行搜索,並向你製作調查筆錄,你的供述內容 是否實在?)當時製作筆錄時我對於實際上新泰企業顧問社《以下稱新泰企業 社》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成立時,我即已在該公司任職,有所保留,所以所回 答之內容部分不實在。(前述你實際在新泰企業社任職之情形?)我退伍後於 八十八年八月間即根據報紙廣告應徵進入怡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怡昌公司》晚班兼職,該公司在八十八年十二月初改組更名為新泰企業社,我 仍繼續留任做同樣工作,直至八十九年六月底才離職,但同年八月下旬才又重 新進入新泰企業社任職,但至九月底又離職。(新泰企業社營業情形如何?) 我在公司將近一年,從怡昌公司至新泰企業社的營業性質均相同,但兩家公司 是否從事招攬客戶下單買賣外匯保證金交易生意,我不清楚。(前述你在怡昌 公司及新泰企業社任職所負責之工作為何?)我在怡昌公司及新泰企業社八十 九年四月底前,我是負責晚班,接聽電話告訴公司客戶查詢各種外匯匯率變動 之盤勢,並由客戶自行直接以電話向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下稱力富公司》 下單買賣外匯,但之後我於八十九年五月起調任日班工作,負責客戶買賣外匯 交收紀錄單登錄核算其原繳保證金累計餘額,並帶領公司所招攬新進人員學習 外匯買賣進出之核算盈虧作業。(新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及組織架構為何?)新 泰企業社負責人姓王《實際名字我不知道》戴眼鏡、身材矮胖,我曾親自見過 一次面,但他經常會打電話至公司給我詢問客戶交易狀況,另我只知道公司員 工有丁○○、李春花、丙○○及一位香港人《留小鬍子》,其餘的人我不清楚 ,且他們各負責何項工作我亦不知道。(新泰企業社實際從事外匯保證金買賣 交易之作業流程為何?)新泰企業社是否利用報紙廣告以招攬新進員工名義招 攬客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開戶保證金為美金一萬、二萬、三萬元不等,且在 澳門帳戶開戶,原怡昌公司是以美元買賣英磅、歐元、日圓為主,新泰企業社 設立後則僅從事美元買賣日圓匯率《即俗稱美匯日圓》,下單買賣係以『口』 或『手』為單位,每口美金一千元,買賣交易完成《平倉》係以日圓匯率在市 場行情變動之漲跌結算盈虧差價,公司並從中抽取每口美金八十元手續費,但 手續費由何人拿走我不知道。(前述客戶以美元為單位下單買賣日圓是否真正 取得外匯日圓?公司授予客戶信用額度之倍數為何?)客戶只買賣市場日圓匯 率漲跌指數,並未實際購得日幣,至於公司授予客戶多少信用額度我不清楚。 (你在新泰企業社任職期間實際買賣美匯日圓期貨之客戶有那些?)我只知道 有原是公司員工後來成為客戶下單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有賴秋萍、張雅惠及 周盈妙等三人,其餘客戶因進進出出而我只見過面不知他們的姓名。(《提示 :甲○○,男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Z000000000卡片影本》 卡片上之相片是否即是你前述所稱新泰企業社之王姓負責人?)《經檢視後作 答》該甲○○相片應就是新泰企業社負責人,只是我看到他時其年紀約五、六 十歲,比相片老,但若看到其本人則我可以確認。」(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 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調查筆錄)。綜觀上揭證人周盈妙、賴秋萍、馬 榕青、梁秀珍、郭美秀、黃素虹、李春花之證詞及被告戊○○、丁○○、乙○ ○之陳述,足見「新泰企業顧問社」,確有密集以刊登報紙廣告招攬新進員工 名義之迂迴方式吸引客戶,並以澳門力富公司為下單買賣日幣美元匯率之對象 ,該企業社與客戶約定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力富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內開戶,並授與十倍擴張信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 十萬美元價值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口美金一千元,並規定每次至少交 易五口,該企業社從中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且規定交易未滿四十口不得 提領保證金,「新泰企業顧問社」並以力富公司之名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日 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美金九千元 ,客戶必須馬上補足保證金(原規定美金三萬元),客戶為確認下單買賣美匯 日幣匯率之交易,「新泰企業顧問社」並與力富公司設有專線聯絡電話,由客 戶直接向澳門力富公司下單買賣外幣,而力富公司則每日傳真前一日下單買賣 日匯之交易紀錄(日結單)予「新泰企業顧問社」,以確保該社客戶之交易紀 錄,該企業社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成立迄今,客戶之外幣外匯保證金交易平 均每日交易約二十口至三十口不等,每個月有五百口即五十萬美金,若擴張信 用可買賣美元五百萬元之日幣,累計迄今營業額約計四百五十萬美金(相當於 新台幣一億三千餘萬元),所抽取之手續費約三十六萬美金(相當於台幣一千 餘萬元)。而被告甲○○係該社負責人,被告戊○○則是該社之現場經理,被 告丁○○負責該社之總務、財務及人事管理,被告乙○○、丙○○、李春花均 從「新泰企業顧問社」改組前之怡昌公司即任職迄本件案發時之員工,各負責 教育訓練、門禁及總機業務,上開被告均具有違法經營「外幣保證金交易」之 期貨顧問事業犯意之聯絡,且皆參與該社期貨顧問事務之經營,自與一般見該 社刊登「假招攬文書工作行吸引買賣外幣」廣告而前來應徵經錄取者有別。至 於被告甲○○辯稱:係一稱姓李不詳名字成年女子,請伊擔任該社掛名負責人 ,伊不知「新泰企業顧問社」係經營期貨顧問業務云云。然據被告戊○○、丁 ○○、乙○○前揭陳述,被告甲○○確為「新泰企業顧問社」之負責人,其偶 而會到該社巡視並每日打電話詢問業務情況,況且被告甲○○於偵查中亦自承 :確係該社之負責人等語(見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二月八日訊問 筆錄)。其於本院審理時復自承在該社擔任監督帳務的工作,月薪三萬元等情 (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訊問筆錄、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審判筆錄),亦足徵 其有參與該社期貨顧問業務之經營,非純粹被利用不知內情之負責人。又被告 甲○○於本院初訊時稱:係一「阿亮」男子介紹到「新泰企業顧問社」擔任負 責人,嗣又改稱係一姓李但不詳名字之女子請伊任該社負責人云云,但擔任一 企業社之負責人茲事體大,「阿亮」男子及姓李女子,既係央請被告甲○○擔 任該社負責人者,其豈無法提供「阿亮」男子及姓李女子之真實姓名、年籍、 住址或聯絡通信方法,以供本院查證之理,是其所辯顯悖常情,不足採信。 (二)查「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即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之「槓桿保 證金契約」,蓋按「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 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 之下列契約之交易....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 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 依約定方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外匯保證金交易」係指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 保證金後,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 之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此項交易不須實 際交割,一般都在當日或到期前以反方向交易軋平而僅結算買賣差價;實務上 客戶與銀行間所簽訂外匯保證金契約,均約定客戶得將契約延續至下一銀行營 業日,且若契約自一銀行營業日延續至下一銀行營業日,則客戶由於契約延續 之差價所獲致之損益,經銀行確定後,即存入客戶外幣保證金帳戶或自其中扣 除,換言之,外匯保證金契約雖然得於當日平倉,惟客戶簽訂外匯保證金契約 時,並不知何時會平倉(履行日不確定),得視匯率之變動而決定其平倉日, 是該等契約實際上並無到期日,具有約定於未來時間履行契約之性質;此種契 約具有以保證金交易、未來期間履約特性、每日結算損益之期貨交易特有之結 算制度,並於店頭市場交易,符合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契約之槓桿保證金契約 之要件,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七)臺財證 七第三三六七二號函亦同此見解,合先敘明。 (三)依前所述「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之真正當事人為指示買賣外幣之客戶及受指 示、以自己名義、在國際市場買賣外幣之經紀商。然而經紀商須開發客源,故 須委任第三人為其仲介潛在之客戶與其簽約,因此有所謂之「外幣保証金交易 」之仲介業務,從事該等仲介業務之人,乃係受經紀商之委任,為經紀商之利 益,介紹客戶與經紀商簽約,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而客戶一旦簽約從事 外幣之買賣後,經紀商應依客戶之指示買賣外幣,但客戶本身可能沒有管道獲 得國際外匯市場上外幣之漲跌訊息,需要有人提供相關訊息,做為買賣外幣之 參考,此即屬「外幣保證金交易」之顧問業務。又在客戶專業知識不足,無法 從「外幣保證金交易」中獲利時,會產生專業經理人代其買賣外幣而取利之需 要,因此又產生了「外幣保證金交易」之經理業務,由專業經理人來代客戶操 作外幣之買賣。該等從事經理業務之人,乃係受客戶之委任,為客戶之利益, 代客戶買賣外幣。因為期貨交易法已將「外幣保證金交易」納入期貨交易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槓桿保證金交易之一種。雖然「外幣保證金交易」本身 同時也屬於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是一種「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基 於外匯等政策考量、經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得不適用期貨交易法 規定」的期貨交易方式,且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但其周邊性之服務事業仍歸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管理,且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迄今仍未開放「外幣保 證金交易」之仲介、顧問及經理事業,違反前開規定而營業者,即屬違反期貨 交易法第八十二條所定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證照後方得營業 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論罪。 (四)按依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之立法說明,「期貨顧問事業」係指接受委任,對 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期貨交易出版品,或舉 辦有關期貨交易講習等業務之事業。至於「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目前經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開放者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業務,依證券商經營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 ,從事下列業務: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 貨交易人開戶。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又 「外幣保金交易」係屬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 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除有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豁免之適用外,應受期 貨交易法之規範,尚任何公司、團體或個人以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 或建議分析意見等,供客戶自行下單進行外幣保證金交易者,係屬從事期貨顧 問業務,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四(九○)台財證( 七)字第一五四五一一號函一份在卷可按。查本件「新泰企業顧問社」以刊登 報紙方式招攬不特定之多數人到該社向澳門力富公司下單買賣外幣,係屬從事 「外幣保證金交易」,該社並提供場所及電話、教導客戶從事外幣買賣及計算 盈虧、即時外匯市場行情及利率變動資訊(如價位詢問、盤勢分析)、將客戶 向澳門力富公司下單完成買賣交易之紀錄(日結單《內載商品名稱、買賣價位 、數量、盈虧情形及保證金結餘等資料》)轉交予客戶等情,並無代客操作買 賣外幣之情事,參諸上引說明,應僅係從事期貨顧問業務之行為,又其雖有「 仲介」國人與國外之澳門力富公司簽約下單買賣外幣之行為,其上開「仲介」 行為,實已包含在其經營期貨顧問業務行為中,自無再成立「其他期貨服務事 業」之餘地。 (五)再按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 照,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而「新泰企業顧問社」向臺南縣政府申 請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中之「投資顧問業」及「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然所 謂「顧問」並不能泛指任何一切顧問行為,尚不包括外幣(外匯)保證金之「 顧問」業務,被告等雖辯稱該商行登記營業項目包括投資顧問業務,惟期貨顧 問事業既係屬許可事業,未經許可,不得經營。被告等此部分所辯,要屬卸責 之詞,委無可採信。 (六)此外,尚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綜合上述情狀,被告甲○○所辯, 顯係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共同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 事業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 期貨顧問事業罪。其與被告戊○○、丁○○、乙○○、丙○○、李春花就上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審酌被告 甲○○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危害社會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甚大,惡性非 輕,然其雖係「新泰企業顧問社」負責人,但僅負責財務監督,該社業務之經營 及人事管理實際上由被告戊○○、丁○○負責、主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被告甲○○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甲○○(即新泰企業顧問社)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 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翁昭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者。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備 考 │ ├──┼───────┼─────┼───┼──────────────┤ │一 │員工資料 │ 陸本 │甲○○│ │ ├──┼───────┼─────┼───┼──────────────┤ │二 │營運資料 │ 壹拾冊 │甲○○│ │ ├──┼───────┼─────┼───┼──────────────┤ │三 │合約書 │ 壹冊 │甲○○│ │ ├──┼───────┼─────┼───┼──────────────┤ │四 │開戶通知書 │ 壹冊 │甲○○│ │ ├──┼───────┼─────┼───┼──────────────┤ │五 │匯款申請書 │ 參本 │甲○○│ │ ├──┼───────┼─────┼───┼──────────────┤ │六 │客戶提領單 │ 伍冊 │甲○○│ │ ├──┼───────┼─────┼───┼──────────────┤ │七 │買單 │ 參本 │甲○○│ │ ├──┼───────┼─────┼───┼──────────────┤ │八 │賣單 │ 參本 │甲○○│ │ ├──┼───────┼─────┼───┼──────────────┤ │九 │交收記錄表 │ 參份 │甲○○│ │ ├──┼───────┼─────┼───┼──────────────┤ │十 │信用戶口結存表│ 壹拾伍冊 │甲○○│ │ ├──┼───────┼─────┼───┼──────────────┤ │十一│基金紅利同意書│ 肆冊 │甲○○│ │ ├──┼───────┼─────┼───┼──────────────┤ │十二│存摺 │ 貳本 │甲○○│ │ ├──┼───────┼─────┼───┼──────────────┤ │十三│印章 │ 壹拾參枚 │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