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林英志
- 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賴鴻鳴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六八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以買賣水果為業,明知中國大陸生產之農產品係屬管制物 品,竟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以進口蔬菜之機會,在進口之貨櫃內,夾帶中 國大陸出產之花生二百七十七箱,共重九千零七十二公斤(價值約新台幣五十六 萬四千四百八十元),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並委託不知情之蔡錦梅代 為報關,再僱用不知情之司機丙○○、搬運工湯正英、乙○○運送、搬運至台南 縣麻豆鎮○○路五十二號買主李明宗住處,欲販賣予李明宗時,為警當場查獲, 並扣得上開花生二百七十七箱,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嫌,無非係以扣案之花生 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鑑定係屬中國大陸生產,且扣案花生重量已逾一千公斤之公 告數額為其主要認定依據。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 行,辯稱:扣案的花生是向我們台灣的菜販買的,貨櫃卸完貨,我才裝入那些新 買的台灣九號花生等語。經查: ㈠扣案花生前經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委員會八十九年第二十四次會 議決議,認定原產地為中國大陸。委員會會議當中,某位專家認:「樣品為去殼 之花生仁(籽),種子大小形狀不一,種衣呈粽黃色,依此等特徵觀之,屬大陸 原產之成份甚大。」等語。另位專家亦認:「樣品經檢視為經脫殼之花生仁,籽 粒大小不整齊,種皮色澤棕褐或棕黃且夾雜暗褐色,似屬舊貨,花生仁包裝係為 塑膠袋外包飼料袋及鹽草再置於木板箱,此種以鹽草包裝方式,並非臺灣花生仁 包裝方式。就花生仁之外觀特徵及包裝方式,本案貨樣應係產自中國大陸」等語 。以上有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台總局認字第九一一0一二七四 號函暨所附委員會會議審議表一份在卷可稽。惟扣案花生再經本院送請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鑑定,則認:「經依樣品外表型區AB類,分別抽取DNA後以不同引 子進行PCR擴增,比對擴增片段DNA後,確認本案花生仁主要含有兩種不同 品種,而且此樣品經比對結果,與本省目前所推廣之品種均有差異,因此推斷非 國內所栽培推廣之品種。」「本案之樣品經外表型及分子技術鑑定,與國內及金 門地區所栽植之育成或推廣品種比對之結果,僅能推定該樣品與這些品種間之差 異。對於大陸所育成或引進之栽培品種,因缺乏相關資訊,目前尚無從比對該樣 品是否為大陸之栽培品種。至於農產品『生產地區』之鑑定,目前尚無法依科學 方法判定。」有該會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0)農中字第九0一0三一三六六號 函及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農授中字第0九一一00五三二一號函在卷可稽。故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僅可推斷扣案之花生並非國內目前現育成之品種 ,但無法以科學方法得知扣案花生之原產地。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貨品原產地認 定委員會前開認定,在無科學證據支持下,僅以目視方法,即推斷扣案花生係產 自中國大陸,恐嫌率斷,尚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依據。㈡再查,本案查獲時,固亦係自被告進口之貨櫃中起出扣案花生,然並非係進口驗 關時所查獲。查該貨櫃係被告委由鑫高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越南胡志明市進口 高麗菜、白菜一批共一萬九千五百九十二公斤。貨櫃進口後,被告再委由建汰報 關行報關取貨。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於驗關時,並曾開櫃取出五箱秤驗、檢疫無訛 後放行等情,有該局九十一年八月五日高普前字第九一00二0八一號函及所附 報關資料影本一份在卷可憑。本案貨櫃進口時既經高雄關稅局開關查驗無訛放行 ,在無其他證據證明之下,自應認被告並無以貨櫃夾藏扣案花生私運進口情事。 況且,設扣案花生為大陸地區生產,且果係被告夾藏於貨櫃蔬菜內私運進口,被 告需先將扣案花生走私至越南胡志明市後,再夾藏於貨櫃內封裝起運;或者,要 求貨輪於公海上接駁扣案花生後再夾藏於貨櫃內。而後者在貨櫃輪作業上顯不可 能。至於前者,被告則需先將扣案花生自中國大陸走私至越南胡志明市,再自越 南胡志明市以貨櫃夾藏回國。必需通過中國大陸、越南及我國三方查驗,風險相 對增高。再加上扣案花生從中國大陸起運,私運至越南,再從越南運至我國,三 方轉運結果,運費亦屬可觀。然扣案花生完稅價格,僅有三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 五元,被告有無必要冒如此三方轉運之風險,以圖微薄之利潤,誠有所疑,益徵 扣案花生應非產自中國大陸。再設扣案花生並非中國大陸地區生產,而係國外品 種。則扣案花生既非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所列之管制進口項 目,即非管制物品,亦不能以懲治走私條例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有犯行,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英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國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