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九號
- 原告
- 泳翔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七一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板信商業銀行 設台北縣板穚市○○街十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六五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泳翔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一千零八十萬九千八百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一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第一版連續七日刊登道歉啟事,回復原告之名譽。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為假執行。
(二)陳述:略。
(三)證據: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