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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蘇孫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自訴第七三一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

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偽造文書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蘇 孫 波

書 記 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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