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十二年台上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謝瑞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自 訴 人 丙○○ 乙○○ 己○○ 未○○○ 壬○○ 右 一 人 代 理 人 戊○○ 自 訴 人 辰○○ 申○○ 丁○○ 丑○○○ 右 一 人 代 理 人 子○○ 自 訴 人 午○○ 戌○○ 酉○○ 癸○○ 庚○○ 天○○ 辛○○ 巳○○ 卯○○ 選 任 共同 自訴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亥○○律師 寅○○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泰公司)之負 責人,運泰公司在台南縣永康市○○段八三八地號推出案名為「翡翠大郡.白金 漢宮」大樓房屋出售,被告黃昱富、顏美鳳(均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分別為運 泰公司派駐工地之主任、會計,負責向各承買人遊說買屋及收取價款之工作。詎 被告三人竟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詐欺及侵占之行為: (一)施用如下之詐術,使自訴人丙○○、乙○○、己○○、未○○○、壬○○、辰 ○○、申○○、丁○○、丑○○○、午○○、戌○○、酉○○、癸○○、庚○ ○、天○○、辛○○、巳○○、卯○○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致受有損害。 ①以「中興銀行作保,購屋沒煩惱」騙取承買人繳交自備款,旋即宣告倒閉, 詐騙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六百六十七萬五千零九十四元:被告等為誘使自 訴人購屋,聲稱:運泰公司所出售房屋,均經中興商業銀行(下稱中興銀行) 履約保證,每一分購屋錢沒有血本無歸的風險,各承買人所繳自備款均專戶控 管,銀行負責監控房屋所有權是否如期移轉給購屋人,保證購屋零風險云云。 自訴人戌○○、酉○○、癸○○、庚○○、天○○、辛○○、巳○○、卯○○ 等八人不疑有詐,乃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簽約買屋,並繳納各如附表 所示之自備款。八十八年十月底,運泰建設公司傳出財務危機,八十八年十一 月三日,自訴人等訂約買受之房屋陸續被法院查封,乃向中興銀行要求履約, 該銀行稱自訴人等所繳自備款,被告等人根本未繳入銀行專戶,銀行自不負保 證之責。自訴人譁然,向建設公司要求退款,運泰公司早已人去樓空。經閱覽 建物登記簿謄本,才發現:被告等一方面向自訴人收款,一方面卻將房屋轉賣 他人,一屋二賣;而自訴人酉○○、辛○○、天○○所買受房屋,除原先中興 銀行所設定抵押權外,亦被持向案外人葉許足等人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借款花 用。又運泰公司早在八十八年六、七月間,即因資金調度困難發生財務危機, 被告甲○○為公司負責人,被告黃昱富、顏美鳳亦自承「已三個月未領到薪水 」云云,足見渠等對於公司即將倒閉、房屋即將被查封、無法辦理過戶予自訴 人等,心知肚明,然卻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八十八年八、九月間,與自 訴人等訂約賣屋收款,訂約才一、二個月,即宣告倒閉,並避不見面,迄今仍 置債務於不顧,可憐各購屋人所繳自備款,血本無歸。②被告等以「現金購屋 可享折扣優惠」之詐術誘騙承買人將銀行貸款一併繳交被告等收受,得款花用 ,詐騙金額共計一千八百二十萬九千一百元:自訴人丙○○、乙○○、己○○ 、未○○○、壬○○、辰○○、申○○、丁○○、丑○○○、午○○等十人已 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向運泰公司繳納如附表二所示之自備款,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當中,被告等需款孔急,向自訴人等騙稱:公司對於現金戶(即貸款部 分以現金支付者)均有折扣優惠,致使自訴人等陷於錯誤四處告貸,紛將貸款 金額湊足以現金支付,詎被告等竟未將所收取之貸款金額交付中興銀行,用以 塗銷原先建築融資之貸款抵押權,反而另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明知自訴人等 已繳清價款,竟仍以自訴人等所買之房屋,向地政機關辦理以運泰建設公司為 義務人兼債務人、中興銀行為抵押權人,設定各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 運泰公司倒閉,貸款本利即附表二「塗銷金額」,中興銀行已對自訴人要求承 擔運泰建設公司之債務繳交利息,否則將查封拍賣自訴人所購之房地,可憐自 訴人丙○○等十戶,繳交現金買屋,竟仍背負各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抵押權設 定未塗銷,受害金額高達一千八百二十萬九千一百元。因認被告甲○○此部分 行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被告甲○○與被告黃昱富、顏美鳳除騙取自訴人繳交之自備款外,另以:辦理 產權移轉過戶手續,需繳交契稅、地政規費、代書費為由,分別向自訴人等先 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代辦費。上開費用既為暫收款,且約定依各項支出單據核 算,日後多退少補,被告等未辦過戶繳交契稅、地政規費,或已辦完過戶手續 惟尚有剩餘款,該未辦過戶所繳之暫收款及剩餘款為自訴人所有,被告自應將 該款項退還,然被告村卻將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款項,總計共五十四萬二千元 ,侵吞入己。因認被告甲○○此部分行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 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本件自訴人等認被告甲○○涉有詐欺取財、侵占罪嫌,無非以被告甲○○係運泰 公司董事長,該公司資金調度困難發生財務危機,猶與黃昱富、顏美鳳共同基於 詐欺犯意之聯絡,施以「中興銀行作保,購屋沒煩惱」騙取承買人繳交自備款, 及以「現金購屋可享折扣優惠」之等詐術誘騙自訴人等購屋,旋即宣告倒閉,共 向自訴人等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繳納之金額。又被告甲○○以辦理產權移轉過 戶手續,需繳交契稅、地政規費、代書費為由,分別向自訴人等先收取如附表三 之代辦費,上開費用為暫收款,依約各項支出單據經核算,日後多退少補,被告 二人收受上開款項未辦過戶繳交契稅、地政規費,或已辦完過戶手續惟其尚有剩 餘款,該剩餘款為自訴人等所有,被告等自應將該款項退還,然被告等卻將業務 上所持有之該款項,侵占入己等語。並提出運泰公司售屋海報、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繳款通知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暫收費用單等資為依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 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 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被告不利之認 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最高法院五 十二年台上第一三○○號、第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四、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右揭詐欺、侵占之犯行,辯稱:運泰公司購買興建「 翡翠大郡.白金漢宮」大樓的基地二千多坪花費三億多元,大樓蓋好後總建坪有 一萬五千餘坪,以當時每坪十二萬元計,價值十幾億元。建造該大樓的資金我自 備三億多元,其餘向銀行代款,建大樓的主要開銷有購地費、建屋費、廣告費等 ,因為我以土地及建物向中興銀行融資,因下雨致工期拖太久,加上中興銀行財 務發生問題,審核貸款改由總行來處理,趨於嚴格,時間拖延太長,所以造成我 的資金週轉不靈。運泰公司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項,主要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這些 都是建屋過程中要給付的票款或利息等債務等。運泰公司興建「翡翠大郡.白金 漢宮」大樓房屋期間,遇上九二一大地震,又逢對運泰公司授信的中興銀行發生 財務危機,遭財政部接管緊縮貸款,造成運泰公司財務週轉不靈,加上曾對運泰 公司放款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運泰公司 上開房屋,造成運泰公司無法辦理房屋及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承購戶的手續。 運泰公司與中興銀行簽訂履約保證時,已繳履約保證費二千多萬元予中興銀行, 履約保證契約並未約定運泰公司向客戶收取的款項應繳存中興銀行,所以運泰公 司向客戶收取的款項,不須繳交中興銀行。客戶所繳交的代辦費包括代書費、變 更設定費、火險、管理委員會的管理會及其他應由客戶負擔的費用,因客戶繳交 的代辦費存入運泰公司的中興銀行帳戶內,被中興銀行扣抵運泰公司的借款利息 ,該帳戶內的存款後來遭中國信託銀行聲請法院假扣押,運泰公司也無法用這些 錢,不是故意不退款等語。 五、經查: (一)查運泰公司確曾與中興銀行締約,由該銀行擔任運泰公司所興建之「白金漢宮 」大樓房屋之工程履約保證人,並由中興經建股份有限公司逐戶做契約鑑證之 事實,有中興銀行台南區企業金融中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九十一)興南 企字第一○六號函一紙附卷(本院九十一年自緝第二○卷《一》第七三頁)可 稽。再依據中興銀行履約保證書記載:該銀行係就與運泰公司訂定預定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之客戶,就其所繳付房地價款總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九萬元範圍內 予以保證。其保證範圍為:一、買賣標的物之房地產權清楚。二、買賣標的物 之房地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前完工。倘運泰公司所出售之買賣標的物產權不清 楚或買賣標的物不能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前完工,承購戶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一 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止,以書面並檢附繳款憑證請求中興銀行退還客戶所 繳付之房地價金並加計中興銀行公告之活存利率之利息,亦有該銀行履約保證 書影本一冊在卷可佐。益見運泰公司為銷售該公司所興建案名「翡翠大郡.白 金漢宮」的大樓房屋,所為「中興銀行作保,購屋沒煩惱」之廣告訴求,尚難 認有欺罔或不實之情事。且「現金購屋可享折扣優惠」之廣告,乃一般銷售常 用之方法,尚難認係施用詐術,故運泰公司委託之房屋銷售之萬泰興公司所為 該廣告訴求,既非虛構,難認係施用詐術。 (二)按興建一批集合住宅,連同土地取得及建築之成本至少需要數億元之資金,其 之來源除自備款外,餘以土地及興建中之建物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乃建築業 之慣行。查運泰公司為興建「翡翠大郡、白金漢宮」大樓,向中興銀行借款, 至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動用購買建築用地貸款餘額為二億七千二百十七 萬六千六百四十六元、興建房屋貸款餘額三億四千七百十二萬一千七百三十九 元、經常性週轉金三千五百五十八萬元,總共動用六億五千四百八十七萬八千 三百八十五元,該公司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止,積欠中興銀行的債款為購 買建築用地貸款餘額為一億九千四百五十二萬零三百四十元、興建房屋貸款餘 額二千萬零九十一萬八千四百二十元、經常性週轉金三千二百八十四萬八百零 八元,履約保證八百四十七萬零一百二十七元,總共動用二億八千一百二十五 萬五千六百九十五元,有中興銀行台南企業金融中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十一)興南企字第一三二號函及所附授信戶往來查詢申請單一份附卷足憑。 又運泰公司因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向中國信託銀行借款二千五百萬元, 上開借款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到期,經中國信託銀行同意延長六個月清償 ,但運泰公司所簽發分期清償借款之支票除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兌現外,其餘 均遭退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為保全債權,於八十八年十月向本院聲請假扣押 運泰公司之財產,迄九十一年七月五日止,運泰公司尚結欠該銀行二千零五十 三萬三百二十三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乙情 ,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中信銀(九一)東發字第九一四三 九二○○七一號函在卷(本院九十一年自緝第二○卷《一》第七六、七七頁) 可佐,益見被告甲○○所述運泰公司無法依約將自訴人所購房屋辦理所有移轉 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係因中國信託銀行聲請假扣押所造成乙節,要屬實情 。 (三)復徵之運泰公司所興建「翡翠大郡、白金漢宮」大樓,分為地上十四層,地下 三層構造,總興建坪數約一二○○○坪,總戶數三百七十餘戶,此為自訴人與 被告所是認。又同棟大樓房屋因樓層、方位、格局、坪數大小、買賣雙方議價 情形等,成交價格並非一致,觀諸自訴人丙○○所購房屋及土地,價金共五百 六十元,以房屋面積為四十點七二坪(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部分、俱樂 部部分、車位),每坪為十三萬七千五百二十五元;自訴人乙○○所購土地及 房屋價金共三百六十五萬元,以房屋面積共四十一點七四坪計算,每坪為八萬 七千四百四十六元;自訴人己○○所購土地及房屋價金共三百八十元,以房屋 面積為四十一點四一坪計算,每坪為九萬一千七百六十五元;自訴人未○○○ 所購土地及房屋價金共三百八十五萬元,以房屋面積為四十一點四一坪計算, 每坪為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二元;自訴人壬○○所購土地及房屋價金共三百九十 五萬元,以房屋面積為四十五點二九坪計算,每坪為八萬七千二百十六元;自 訴人申○○所購土地及房屋價金共三百八十一萬元,以房屋面積為四十一點七 四坪計算,每坪為九萬一千二百七十九元,平均上開自訴人所購房屋每坪之價 格為九萬八千零三十四元,有自訴人丙○○、乙○○、己○○、未○○○、壬 ○○、申○○等與運泰公司簽訂之土地、房屋買賣合約書一冊附卷可證,足以 推知運泰公司約以每坪九萬八千元之價格出售上開房屋(含基地)。 (四)再者,運泰公司倒閉後迄今,積欠之借款債務有中興銀行用二億八千一百二十 五萬五千六百九十五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二千零五十三萬三百二十三元(不 含借款利息),共計三億零一百七十八萬六千零十八元,業如前述。而前開中 國信託銀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運泰公司之財產,其中土地五筆、建物一百七十 六筆,有本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八十八南院慶執全全字第三四○七號函及上 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存卷可稽。又該一百七十六筆建物之面積共二萬 八千零六十六點七十二平方公尺,換算坪數為八千四百九十坪(小點以下四捨 五入),亦有本院製作之運泰公司查封一百七十六筆建物面積總計表一份在卷 足考,若以當時每坪九萬八千元的價格計算,價值約八億三千二百零二萬元, 雖部分土地及建物業已出售予自訴人或案外人,惟就其自有資產與負債相較, 其舉債數額並不高,也無掏空運泰公司資產的情形,其顯因資金週轉失調,致 交付予中國信託銀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票退票,該銀行乃向本院聲請假 扣押,凍結運泰公司之財產,造成運泰公司無法售屋籌款而倒閉。可見運泰公 司係因流動資金短絀,加以主要貸款銀行之中興銀行緊縮授信,造成財務調度 困難,又被中國信託銀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甫興建完成之「翡翠大郡、白金漢 宮」大樓房屋,而致倒閉,並非蓄意詐欺,灼然明晰。 (五)參之運泰公司興建坐落於台南縣永康市○○段八三八地號的「翡翠大郡、白金 漢宮」大樓,係各於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經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二紙建造執 照,而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開工,嗣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領得使用執照, 業經本院向台南縣政府工務局調閱該建築案使用執照卷宗查核無訛,參以該大 樓市價總值十餘億元,且已興建完竣,其豈有可能心懷不法所有犯意,為詐騙 本件自訴人等二千多萬元,而蒙上詐欺污名,損及運泰公司聲譽,坐令所建成 房屋滯銷,蝕其所投入之資金。 (六)本件被告甲○○固為運泰公司之董事長,惟運泰公司之股東有二十餘人,該公 司之經營,係依公司法所定之組織、制度,分層負責,並非被告甲○○一人或 由其家族所有之「一人公司」,有該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存卷(本院九十一年 自緝第二○卷《一》第一三○至一三三頁)可參,則除非擔任該公司董事長之 被告甲○○個人有逾越權限,以弁取個人不法利益之行為,尚難以該公司財務 調度失靈,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公司財產,致運泰公司無法將出售的房 屋基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遽認該公司之董事長有詐欺之犯行。 (七)再觀之自訴人癸○○、辛○○、丙○○、乙○○、申○○、丁○○均於八十六 年間,向運泰公司購買預售屋,運泰公司與自訴人等簽約後,即依約興建房屋 並收取分期款,尚難認其與自訴人訂約時,即具不法所有之詐騙犯意。而自訴 人戌○○、酉○○、庚○○、天○○、巳○○、卯○○、己○○、未○○○、 壬○○雖均於八十八年間,向運泰公司購「翡翠大郡、白金漢宮」大樓房屋, 該房屋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領到使用執照,同年八月中旬辦妥保存登記,惟經 過二個月後即同年十月,即遭中國信託銀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致尚未完成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遭查封,已移轉所有權登記但尚未塗銷抵押權設定者,因 運泰公司財產已被查封凍結,亦無法與中興銀行交涉後續問題,而懸置未處理 ,則本件自訴人所購房屋正處辦理過戶手續或塗銷抵押權設定階段,而遭波及 ,事屬突然,應非運泰公司所能預見。 (八)又運泰公司與自訴人酉○○、辛○○、天○○、癸○○簽訂出售房屋及基地合 約收取自訴人繳納之自備款後,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為籌措資金,將 自訴人酉○○、辛○○、天○○所購房屋設定抵押予案外人葉許足供擔保,並 將自訴人癸○○所購之房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案外人楊鑫鍾,雖非妥適,惟仍 屬其對自有資產之管理處分行為,除有積極事證足以證明其訂約時有詐欺之故 意及施用詐術外,尚難以此行為,即遽認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犯意。 (九)至於證人即運泰公司所委託之代書郭順到庭具結證稱:伊受運泰公司委託辦理 上揭房屋之土地鑑界、保存登記、設定抵押、過戶等事務,上揭房屋在八十八 年七月一日領到使用執照,約在八月中旬辦妥保存登記,之後被告甲○○曾打 電話向伊說運泰公司由渠獨資經營,辦理過戶事宜,要被告甲○○說了才算數 ,運泰公司其他人員所說的不可信;一般建設公司向銀行辦理以土地融資,稱 為「土融」,其後建物蓋好領得使用執照,再拿建物向銀行辦理貸款,稱為「 建融」,如此貸款銀行就擁有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本件是因中興銀行沒有一 開始沒有提到這一點,是後來才要求辦理,因此該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運泰公 司時,就已設定抵押權給中興銀行,之後再分別過戶給各買戶,所以就由買戶 負擔抵押債務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證人郭順上開 證詞僅證明運泰公司之營運確為被告甲○○所主掌,但仍難據此即認其有詐欺 或侵占之行為。 (十)另運泰公司自八十八年一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起,雖有未按時給付該公司職 員即被告黃昱富、顏美鳳薪資之情形,固有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八十 九年五月十七日八九高銀四維字第一○九號函附被告二人活期存款明細分戶帳 各一份及被告顏美鳳五福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一份在卷可佐,惟亦不能 執此即推論,被告甲○○主觀上有詐欺之不法意圖。 (十一)運泰公司以辦理產權移轉過戶手續,需繳交契稅、地政規費、代書費為由, 分別向自訴人等先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代辦費,上開代辦費既已混入運泰公 司之存款中,即非「特定之物」。又代辦費剩餘款或尚未動用部分,依約固 應退還予自訴人,運泰公司只需退還同額之金錢即可,但運泰公司既因財產 被法院查封凍結,而無法履行移轉所有權及塗銷抵押權設定、退還代辦費剩 餘款之義務,致陷於債務不履行之境地,則其未能退還上開款項,並非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犯意,而侵占入己,甚為明顯。 (十二)按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縱係出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苟無足以證明債 務人自始蓄意以此行詐之積極證據,亦不得以事後不履行債務之事實,推定 其具有刑事犯罪之故意。本件自訴人向運泰公司所購買之房屋,係因中國信 託銀行突然介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運泰公司之五筆土地及一百七十六筆建物 ,致運泰公司對自訴人等之債務不履行,自不得僅因此債務不履行之客觀結 果,推測被告甲○○於交易之初存有詐欺及侵占之犯意。 (十三)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自訴人等之指訴既與事實有出入,尚難遽採,自不得 僅憑運泰公司出售之房屋有未能依約移轉所有權登記、塗銷抵押權設定、退 還暫收款之情事,即遽認定被告甲○○有詐欺、侵占之犯行。被告甲○○所 辯尚符常情,洵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有右揭詐欺 、侵占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六、另檢察官移請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八 、四五九號)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本件詐欺罪嫌與上開併辦案件,係同一 案件,為此聲請併案審理。惟經本院審理結果,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取財罪 嫌,既已為無罪之諭知,聲請併辦部分即非起訴效力所及,自非本院所得審究, 就此聲請併辦部分,依法應函請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 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湘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一: ┌──┬───┬────┬────┬─────┬──────┬─────┐ │編號│姓 名│購屋日期│總 價 │已繳金額 │房 屋 標 示 │土地座落 │ │ │ │ │(萬) │(元) │ │ │ ├──┼───┼────┼────┼─────┼──────┼─────┤ │一 │戌○○│88.08.03│260 │470,000 │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康│ │ │ │ │ │ │勝利街二二五│市○○段八│ │ │ │ │ │ │巷一百弄三十│三八地號 │ │ │ │ │ │ │三號八樓之一│ │ ├──┼───┼────┼────┼─────┼──────┼─────┤ │二 │酉○○│88.09.18│402 │1,030,000 │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康│ │ │ │ │ │ │勝利街二二五│市○○段八│ │ │ │ │ │ │巷一百弄三十│三八地號 │ │ │ │ │ │ │一號四樓之一│ │ ├──┼───┼────┼────┼─────┼──────┼─────┤ │三 │癸○○│86.12.29│1350 │1,190,000 │編號: │臺南縣永康│ │ │ │ │ │ │1A3+4、│市○○段八│ │ │ │ │ │ │1B1+2棟│三八地號 │ │ │ │ │ │ │1+2樓房屋│ │ │ │ │ │ │ │壹戶 │ │ ├──┼───┼────┼────┼─────┼──────┼─────┤ │四 │庚○○│88.09.30│398 │1,200,000 │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康│ │ │ │ │ │ │勝利街二二五│市○○段八│ │ │ │ │ │ │巷一百弄三十│三八地號 │ │ │ │ │ │ │五號九樓之一│ │ ├──┼───┼────┼────┼─────┼──────┼─────┤ │五 │天○○│88.07.09│370 │1,100,000 │編號: │臺南縣永康│ │ │ │ │ │ │H2棟陸樓房│市○○段八│ │ │ │ │ │ │屋壹戶 │三八、八三│ │ │ │ │ │ │ │九地號 │ ├──┼───┼────┼────┼─────┼──────┼─────┤ │六 │巳○○│88.10.11│365 │500,000 │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康│ │ │ ││ │ │勝利街二二五│市○○段八│ │ │ │ │ │ │巷一百弄二十│三八地號 │ │ │ │ │ │ │九號八樓之二│ │ │ │ │ │ │ │ │ │ ├──┼───┼────┼────┼─────┼──────┼─────┤ │七 │卯○○│88.09.22│114 │350,000 │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康│ │ │ │ │ │ │勝利街二二五│市○○段八│ │ │ │ │ │ │巷一百弄八十│一七地號 │ │ │ │ │ │ │三號三樓之五│ │ ├──┼───┼────┼────┼─────┼──────┼─────┤ │八 │辛○○│86.11.06│655 │835,094 │編號: │臺南縣永康│ │ │ │ │ │ │店7棟1+2│市○○段八│ │ │ │ │ │ │樓房屋壹戶 │三八、八三│ │ │ │ │ │ ││九地號 │ ├──┴───┴────┴────┴─────┴──────┴─────┤ │ 合計(已繳金額):6,675,094 │ └───────────────────────────────────┘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萬元) ┌──┬─────┬─────┬──┬──┬──┬───┬───┬───┐ │編號│姓 名 │購屋日期 │總價│已繳│尚欠│設 定 │塗 銷 │損 害 │ │ │ │ │ │ │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 │ │ ├─────┴──┴──┴──┼───┴───┴───┤ │ │ │房 屋 標 示 │土 地 座 落 │ ├──┼─────┼─────┬──┬──┬──┼───┬───┬───┤ │一 │丙○○ │86.07.19 │560 │457 │103 │372 │310 │207 │ │ │ ├─────┴──┴──┴──┼───┴───┴───┤ │ │ │臺南縣永康市○○街二二五巷一│臺南縣永康市○○段八三│ │ │ │百弄三號 │八地號 │ ├──┼─────┼─────┬──┬──┬──┼───┬───┬───┤ │二 │乙○○ │86.07.17 │365 │330 │35 │242.6 │202.1 │167.1 │ │ │ ├─────┴──┴──┴──┼───┴───┴───┤ │ │ │臺南縣永康市○○街二二五巷一│臺南縣永康市○○段八三│ │ │ │百弄二十九號六樓之二 │八地號 │ ├──┼─────┼─────┬──┬──┬──┼───┬───┬───┤ │三 │己○○ │88.06.12 │380 │380 │0 │241 │200.8 │200.8 │ │ │ ├─────┴──┴──┴──┼───┴───┴───┤ │ │ │臺南縣永康市○○街二二五巷一│臺南縣永康市○○段八三│ │ │ │百弄十七號十一樓之二 │八地號 │ ├──┼─────┼─────┬──┬──┬──┼───┬───┬───┤ │四 │未○○○ │88.04.30 │385 │385 │0 │241 │200.8 │200.8 │ │ │ ├─────┴──┴──┴──┼───┴───┴───┤ │ │ │臺南縣永康市○○街二二五巷一│臺南縣永康市○○段八三│ │ │ │百弄十七號七樓之二 │八地號 │ ├──┼─────┼─────┬──┬──┬──┼───┬───┬───┤ │五 │壬○○ │88.07.02 │395 │395 │0 │263.7 │219.7 │219.7 │ │ │ ├─────┴──┴──┴──┼───┴───┴───┤ │ │ │臺南縣永康市○○街二二五巷一│臺南縣永康市○○段八三│ │ │ │百弄十七號十三樓之一 │八地號 │ ├──┼─────┼─────┬──┬──┬──┼───┬───┬───┤ │六 │辰○○ │不詳 │420 │220 │200 │262.8 │219 │19 │ │ │ ├─────┴──┴──┴──┼───┴───┴───┤ │ │ │未提供房屋買賣合約書-房屋標│未提供土地買賣合約書-│ │ │ │示不詳 │土地座落不詳 │ ├──┼─────┼─────┬──┬──┬──┼───┬───┬───┤ │七 │申○○ │86.08.30 │381 │225 │156 │242.6 │200.21│44.21 │ │ │ ├─────┴──┴──┴──┼───┴───┴───┤ │ │ │臺南縣永康市○○街二二五巷一│臺南縣永康市○○段八三│ │ │ │百弄二十九號十一樓之一 │八地號 │ ├──┼─────┼─────┬──┬──┬──┼───┬───┬───┤ │八 │丁○○ │86.07.15 │399 │399 │0 │242.6 │202.1 │202.1 │ │ │ ├─────┴──┴──┴──┼───┴───┴───┤ │ │ │臺南縣永康市○○街二二五巷一│臺南縣永康市○○段八三│ │ │ │百弄二十九號十一樓之二 │八地號 │ ├──┼─────┼─────┬──┬──┬──┼───┬───┬───┤ │九 │丑○○○ │不詳 │600 │600 │0 │381.2 │317.6 │317.6 │ │ │ ├─────┴──┴──┴──┼───┴───┴───┤ │ │ │臺南縣永康市○○街二二五巷一│臺南縣永康市○○段八三│ │ │ │百弄七號 │八地號 │ ├──┼─────┼─────┬──┬──┬──┼───┬───┬───┤ │十 │午○○ │不詳 │370 │370 │0 │242.6 │242.6 │242.6 │ │ │ ├─────┴──┴──┴──┼───┴───┴───┤ │ │ │未提供房屋買賣合約書-房屋標│未提供土地買賣合約書-│ │ │ │示不詳 │土地座落不詳 │ ├──┴─────┴──────────────┴───────────┤ │ 損害金額合計:1,820.91 │ └───────────────────────────────────┘ 附表三:(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姓 名│繳交代收款│備 註 │ ├──┼────┼─────┼─────────────────────┤ │一 │戌○○ │89,500 │ │ ├──┼────┼─────┼─────────────────────┤ │二 │卯○○ │46,500 │ │ ├──┼────┼─────┼─────────────────────┤ │三 │丙○○ │114,500 │ │ ├──┼────┼─────┼─────────────────────┤ │四 │乙○○ │83,500 │ │ ├──┼────┼─────┼─────────────────────┤ │五 │申○○ │104,500 │ │ ├──┼────┼─────┼─────────────────────┤ │六 │丑○○○│103,500 │ │ ├──┴────┴─────┴─────────────────────┤ │ 合計:542,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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