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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五五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五五號

自訴人
丙○○
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告
聯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丁○○
代理人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另被告戊○○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之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並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號)判決無罪,現經檢察官上訴繫屬於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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