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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蘇義洲陳欽賢陳燁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五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肆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止,擔任寶利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營業所(下稱寶利公司新營所)業務員,負責推銷金車系列食品予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連續於:㈠如附表一所述時、地,將其業務上所持有,本應銷售予附表一所示客戶之貨品(上開貨品市值各如附表一所示),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復為防止公司發現其侵占貨品乙事,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寶利公司之出貨簽認單上連續多次偽簽客戶如附表三所示之署押,表示實際未送貨之客戶,業已收取貨品,惟尚未給付貨款,再連續多次持以向寶利公司新營營業所行使銷貨沖帳,足以生損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及寶利公司對於貨物交付及帳款收入管理之正確性;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將其業務上所持有,應繳回寶利公司之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客戶之退貨(貨品市值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及所收取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金額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寶利公司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寶利公司代理人甲○○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客戶陳美蘭、劉淑芬、顏特旗、顏世乾、吳麗慧(即吳念蓉)、洪金獅、黃進士、吳貞芬於偵查中證稱屬實,復有寶利公司新營營業所員工資料表、出貨簽認單、客戶書立之證明書、業務侵占稽核確認書、新營營業所業務員銷售收款日報表等件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行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業務侵占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事實欄㈡部分之犯罪事實,雖未據公訴意旨論及,惟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該部分併予審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僅為圖得一己之私利、手段、侵占財物之次數、金額、所生危害非鉅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如附表三所示出貨簽認單上偽造之署押共計四十四枚部分,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義 洲

法 官 陳 欽 賢

法 官 陳 燁 真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
│編號  │客戶名稱    │偽簽之日期              │偽簽之署押  │
├───┼──────┼────────────┼──────┤
│一    │阿鴻檳榔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顏世乾      │
├───┼──────┼────────────┼──────┤
│二    │同上        │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同上        │
├───┼──────┼────────────┼──────┤
│三    │天天美超市  │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劉淑芬      │
├───┼──────┼────────────┼──────┤
│四    │同上        │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同上        │
├───┼──────┼────────────┼──────┤
│五    │清鴻檳榔    │九十年一月二日          │陳美蘭      │
├───┼──────┼────────────┼──────┤
│六    │同上        │九十年一月十日          │同上        │
├───┼──────┼────────────┼──────┤
│七    │同上        │九十年二月七日          │同上        │
├───┼──────┼────────────┼──────┤
│八    │啟明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張啟明      │
├───┼──────┼────────────┼──────┤
│九    │阿旗檳榔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顏特旗      │
├───┼──────┼────────────┼──────┤
│十    │合家商店    │九十年一月六日          │洪金獅      │
├───┼──────┼────────────┼──────┤
│十一  │黃天理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黃天理      │
├───┼──────┼────────────┼──────┤
│十二  │同上        │九十年一月六日          │同上        │
├───┼──────┼────────────┼──────┤
│十三  │同上        │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同上        │
├───┼──────┼────────────┼──────┤
│十四  │吳信義      │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吳信義      │
├───┼──────┼────────────┼──────┤
│十五  │同上        │九十年二月八日          │同上        │
├───┼──────┼────────────┼──────┤
│十六  │紅嘴唇檳榔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謝春蘭      │
├───┼──────┼────────────┼──────┤
│十七  │同上        │九十年二月二日          │同上        │
├───┼──────┼────────────┼──────┤
│十八  │阿梅檳榔    │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莊阿梅      │
├───┼──────┼────────────┼──────┤
│十九  │開發商店    │九十年二月八日          │曾錦鴻      │
├───┼──────┼────────────┼──────┤
│二十  │豐輝商行    │九十年二月八日          │楊明輝      │
├───┼──────┼────────────┼──────┤
│二十一│同上        │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同上        │
├───┼──────┼────────────┼──────┤
│二十二│村成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陳朝村  │
├───┼──────┼────────────┼──────┤
├───┼──────┼────────────┼──────┤
│二十三│隆味軒      │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馮慶煜      │
├───┼──────┼────────────┼──────┤
│二十四│寶貝熊商店  │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謝竺芸      │
├───┼──────┼────────────┼──────┤
│二十五│阿吉檳榔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姜文吉      │
├───┼──────┼────────────┼──────┤
│二十六│五國王廟檳榔│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王月娘      │
│      │            │                        │            │
├───┼──────┼────────────┼──────┤
│二十七│來益商店    │九十年一月十日          │魏春林      │
├───┼──────┼────────────┼──────┤
│二十八│銘益商行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蕭玉香      │
├───┼──────┼────────────┼──────┤
│二十九│同上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同上        │
├───┼──────┼────────────┼──────┤
│三十  │秋蘭檳榔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洪和順      │
├───┼──────┼────────────┼──────┤
│三十一│日欣檳榔    │九十年一月二日          │同上        │
├───┼──────┼────────────┼──────┤
│三十二│同上        │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同上        │
├───┼──────┼────────────┼──────┤
│三十三│金本利商店  │九十年一月四日          │陳柏        │
├───┼──────┼────────────┼──────┤
│三十四│小豬檳榔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陳妲        │
├───┼──────┼────────────┼──────┤
│三十五│世昇商店    │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洪秋雲      │
├───┼──────┼────────────┼──────┤
│三十六│美玉商店    │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洪進興      │
├───┼──────┼────────────┼──────┤
│三十七│同上        │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同上        │
├───┼──────┼────────────┼──────┤
│三十八│同上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同上        │
├───┼──────┼────────────┼──────┤
│三十九│同上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同上        │
├───┼──────┼────────────┼──────┤
│四十  │同上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同上        │
├───┼──────┼────────────┼──────┤
│四十一│永裕商行    │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涂登山      │
├───┼──────┼────────────┼──────┤
│四十二│全利商行    │九十年一月九日          │周阿環      │
├───┼──────┼────────────┼──────┤
│四十三│頑皮世界儂特│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莊雅涵      │
│      │利便利店    │                        │            │
├───┼──────┼────────────┼──────┤
│四十四│愛滋味商店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郭玉霞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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