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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鄭燕璘

原告
甲○○
被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玲玉

右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九年附字第六四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自述被告承辦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四號案件,將該案件之再議狀積壓迄今均未處理,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經查:本件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業據原告於附帶民事聲請狀中自述明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之,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鄭 燕 璘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著有二十九年附字第六四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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