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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侯明正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
保時捷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森茂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鄭燕璘

                  法官 林彥君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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