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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八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四十
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專利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柯顯卿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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