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四十 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七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專利法案件,公訴人認 係觸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告 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顯卿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