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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一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光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一號

自訴人
乙○○○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六八巷一四○號
代表人
蔡承棟
被告
翰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山上鄉明和村明和七六之六號
代表人
丙○○
被告
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十一號二樓
代表人
戊○○
被告
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十六號
代表人
甲○○
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東賢律師
被   告 賀聲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程序於新型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另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五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新型專利權相關舉發案件現正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尚未確定,業經被告翰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在卷(見被告刑事答辯狀),並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爰於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日

法 官 黃 光 進

書記官 李 珍 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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