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一號
- 自訴人
- 乙○○○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六八巷一四○號
- 代表人
- 蔡承棟
- 被告
- 翰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山上鄉明和村明和七六之六號
- 代表人
- 丙○○
- 被告
- 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十一號二樓
- 代表人
- 戊○○
- 被告
- 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十六號
- 代表人
- 甲○○
- 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東賢律師
- 被 告 賀聲行企業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程序於新型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另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五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新型專利權相關舉發案件現正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尚未確定,業經被告翰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在卷(見被告刑事答辯狀),並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爰於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