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九五0號),及聲 請併案審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九七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二三八三號、第四0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於泛亞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用戶申請書與單辦門號專案聲明書上之「查耀隆 」之簽名與印文各壹枚、變造之查耀隆身份證壹枚均沒收;又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 之M0TOROLA牌行動電話壹支、中國農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 號) 壹張、帽子壹頂、麻布手套壹只、活動板手壹支、自製萬能板手壹支與慶豐銀行提款 卡(卡號00000000000000號)壹張均沒收之;又竊盜,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脅 迫,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偽造於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用戶申請書與 單辦門號專案聲明書上之「查耀隆」之簽名與印文各壹枚、變造之查耀隆身份證壹枚 、扣案之M0TOROLA牌行動電話壹支、中國農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 0 號)壹張、帽子壹頂、麻布手套壹只、活動板手壹支、自製萬能板手壹支與慶豐銀 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號)壹張,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戌○○有多次犯罪前科紀錄,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曾因犯違反肅清煙毒條 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與另案定執行刑為 四年七月,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執行中假釋,於八十七年間被撤銷假釋執行殘 刑,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因累進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假釋期間於九十年十一月 九日屆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㈠於九十年七月間,閱報後得知有人兜售偽造之身份證件,即持交其相片及新台 幣(下同)二萬元向不詳姓名之人買粘貼其照片之偽造之「查耀隆」國民身分 證一張,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持用上開偽造國民身分證,委託設址台南縣永 康市○○路二七四號億樺通訊有限公司不知情之職員李榮進,持偽造「查耀隆 」簽名與印文之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用戶申請書與單辦 門號專案聲明書申請書各一張,向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電話門號使用,均足以生損害於查耀隆與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㈡另於九十一年三月間,經閱報得知有人兜售銀行帳戶之消息,先以五千元向不 詳之人買受以洪俊豪名義開設之誠泰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與金融卡一張,又於同年八月間以同一價格買受以「卯○○」名義申請 設立之慶豐銀行高雄分行第六0一五二一─00000000000000號 及中國農民銀行高雄分行第0二四─0一─五七00九五號存款帳戶及金融卡 各一張(洪俊豪與卯○○涉嫌犯罪,另由警察調查中),於供其竊車勒贖用。 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附表1編號一至二十 五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自己;於附表1編號二十五至四十四號所示之之時間地 點與鄭宗安(另案偵查中)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連續持自己以螺絲起子改造 成且客觀上可作兇器之萬能板手與活動板手各一支,以破壞車鎖方式,竊取如 附表1所示被害人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即依車上所留車主電話或車主朋友電 話,以前揭申請之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向被害人恫稱:你的車在我手上,若願 依我指示匯入贖款,即告知你車之停放地點,駛回。否則即不告知地點等語。 被害人等因恐未能取回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之損失而心生畏懼,均依戌○○電話 之指示而匯入贖款,得手後即以前揭購得之提款卡提款,與鄭宗安朋分花用, 並藉此謀生為其常業。嗣即以電話通知被害人失竊車之所在取回。九十一年十 月十九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戌○○又在台南市○○路台南公園旁,正竊取嘉 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SU─二五八八號自用小客車時,為巡邏之警員F○○ 發覺,欲當場逮捕時,戌○○為脫免逮捕,竟持上開之竊車工具攻擊F○○, 經F○○對空鳴槍並奮力追躡,始逮捕戌○○,並扣押如附表「2」、「3」 、「4」所示之物。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移轉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聲請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戌○○對於右揭行使偽造文書、附表1所示之竊盜與恐嚇取財犯行,均 坦承不諱,並於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訊問時坦承有與鄭宗安共同竊取如附表編 號第二十六號至四十四號之自小客車二十餘件等情。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午○○ 等四十四人於警訊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G○○等人之匯款委託書、泛亞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用戶申請書與單辦門號專案聲明書影本附卷與 偽造之查耀隆身分證一枚扣案足憑。訊據被告對於準強盜之犯行,則矢口否認辯 稱:「逮捕當時我並未行竊,所以不構成強盜。」、「我沒有打傷警察只有拉扯 。」云云,但查被告被警察查獲當時確已著手將六角板手插入車鎖孔行竊,且有 拿工具攻擊警察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之警察F○○到庭結證明確。F○○因遭 被告攻擊而受有左手三四指遠端鈍銼傷等情,並有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九十一 年十月二十日之診斷證明書影本附卷可證。又有扣案如附表2、3、4等物。足 資佐證,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戌○○與鄭宗安等反覆為竊車、恐嚇取財之犯行,並將恐嚇所得一部份作為 生活費即恃此以維生,核被告戌○○所為,係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 百十二條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盗、 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既、未遂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加重竊盜罪。但查被告戌○○無正當職業收入與鄭宗安等反覆為竊車、恐 嚇取財之犯行,並將恐嚇所得一部份作為生活費即恃此以維生,應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恰,應予變更。被告與鄭宗安就編號 第二十六至四十四號之常業竊盜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共同正犯 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李進榮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與特種文書申辦電話,係間接 正犯。又其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未遂之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已著手向附 表1編號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五、三十六與三十九號之被害人恐嚇取財行而 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又被告前於八 十二年間,因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八 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被告偽造查耀隆之印章與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份行為,偽造私文書係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不另論罪。公訴人雖未就併案部份之事實起訴,但此與前開 起訴論罪部分,為常業犯,或連續犯之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予以審理。又所犯常業竊盜、恐嚇取財二罪間,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與行使偽造私 文書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竊盜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常業竊盜罪與準強盜罪等 三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正值年壯不思在正當途 徑努力,多次竊盜財物以之為常業,造成對社會、他人之危害及事後尚能坦承認 錯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以竊盜所得恃以維 生,為常業竊盜犯,業如前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均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 尚有行使偽造之查耀隆身份證與申請單,申請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認犯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云云,查經向中華電信查無被告申用此一 門號之相關證據,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但此與前揭有罪部份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偽造於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用戶申請書與單辦門號專案聲 明書上之「查耀隆」之簽名與印文各壹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應宣告沒收 、變造之查耀隆身份證壹枚、扣案之M0TOROLA牌行動電話壹支、中國農 民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 號)壹張、帽子壹頂、麻布手套壹只、活動板 手壹支、自製萬能板手壹支與慶豐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號)壹張,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訊時供明,均應予宣告 沒收。扣案如附表2、3、4之物除前揭宣告沒收者外,查無係供犯罪所用或所 得之相關證據,不宜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七條、第二百 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 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聰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 庭 法 官 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附表1: ┌──┬───┬───────┬────┬────┬────────┬── │編號│行為人│竊 車 行 為 地│失竊時間│被害人、│收受贓款之帳戶 │勒索 │ │姓 名│ │ │失竊車號│帳戶名稱及帳號 │(新? ├──┼───┼───────┼────┼────┼────────┼── │ │ │台南市建平十一│91.09.23│午○○ │中國農民銀行 │ │ 一 │戌○○│街三七七號 │二時 │9L-9476 │卯○○ │三萬 │ │ │ │ │ │00000000000 │ ├──┼───┼───────┼────┼────┼────────┼── │ │ │台南市○○路一│91.10.15│I○○ │慶豐銀行高雄分行│ │ 二 │戌○○│七二巷五六號前│十二時 │6S-6529 │卯○○ │壹萬 │ │ │ │三十分 │ │00000000000000 │ ├──┼───┼───────┼────┼────┼────────┼── │ │ │台南市○○路五│91.10.14│玄○○ │慶豐銀行高雄分行│ │ 三 │戌○○│八0巷一0三號│十四時 │Y8-9279 │卯○○ │三萬 │ │ │前 │ │ │00000000000000 │ ├──┼───┼───────┼────┼────┼────────┼── │ │ │台南市○○○街│91.10.18│宇○○ │慶豐銀行高雄分行│ │ 四 │戌○○│一五五號 │八時 │UC-9602 │卯○○ │三萬 │ │ │ │十五分 │ │00000000000000 │ ├──┼───┼───────┼────┼────┼────────┼── │ │ │台南市○○○街│91.03.09│子○○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五 │戌○○│九巷十二弄八十│六時許 │C8-1011 │洪俊豪 │三萬 │ │ │一號前 │ │ │000000000000 │ ├──┼───┼───────┼────┼────┼────────┼── │ │ │台南市○○○街│91.03.23│顏靜瑩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六 │戌○○│附近 │凌晨 │D2-4697 │洪俊豪 │二萬 │ │ │ │ │ │000000000000 │ ├──┼───┼───────┼────┼────┼────────┼── │ │ │台南市安平區平│91.04.16│E○○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七 │戌○○│通路三六五巷二│六時許 │D2-8929 │洪俊豪 │六萬 │ │ │十二號 │ │ │000000000000 │ ├──┼───┼───────┼────┼────┼────────┼── │ │ │台南縣新營市復│91.04.21│A○○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八 │戌○○│興路六二0巷口│六時許 │P4-6897 │洪俊豪 │一萬 │ │ │前 │ │ │000000000000 │ ├──┼───┼───────┼────┼────┼────────┼── │ │ │台南市北區和緯│91.04.22│K○○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九 │戌○○│路五段二四六號│八時許 │UM-3969 │洪俊豪 │六仟 │ │ │前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台南市○○路二│91.04.23│乙○○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七四巷二十八號│六時許 │3S-4635 │洪俊豪 │五萬 │ │ │前 │ │ │000000000000 │ ├──┼───┼───────┼────┼────┼────────┼── │ 十 │ │台南縣永康市中│91.07 │申○○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一 │戌○○│華路附近 │上旬 │TO-9695 │洪俊豪 │二萬 │ │ │ │ │ │000000000000 │ ├──┼───┼───────┼────┼────┼────────┼── │ 十 │ │台南縣新市鄉華│91.07.11│地○○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二 │戌○○│美街八巷前 │凌晨 │5N-6270 │洪俊豪 │六萬 │ │ │ │ │ │000000000000 │ ├──┼───┼───────┼────┼────┼────────┼── │ 十 │ │台南縣新市鄉成│91.07.11│黃○○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三 │戌○○│功街二巷二號前│十二時許│CV-8256 │洪俊豪 │二萬 │ │ │ │ │ │000000000000 │ ├──┼───┼───────┼────┼────┼────────┼── │ 十 │ │台南縣歸仁鄉南│91.07.14│B○○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四 │戌○○│興村中山路三段│0時 │D5-9657 │洪俊豪 │五萬 │ │ │四六五號前 │三十分 │ │000000000000 │ ├──┼───┼───────┼────┼────┼────────┼── │ 十 │ │台南縣歸仁鄉大│91.07.13│G○○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五 │戌○○│順街三十三號前│九時 │5K-0620 │洪俊豪 │三萬 │ │ │ │ │ │000000000000 │ ├──┼───┼───────┼────┼────┼────────┼── │ 十 │ │台南縣永康市永│91.07.31│辛○○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六 │戌○○│二街四四七巷六│七時 │Y9-2690 │洪俊豪 │三萬 │ │ │八弄三三八號前│三十分 │ │000000000000 │ ├──┼───┼───────┼────┼────┼────────┼── │ 十 │ │台南縣佳里鎮東│91.08.02│宙○○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七 │戌○○│寧里七十之一號│一時 │5K-2232 │洪俊豪 │伍萬 │ │ │前 │三十分 │ │000000000000 │ ├──┼───┼───────┼────┼────┼────────┼── │ 十 │ │台南縣永康市五│91.08.08│M○○ │中國農民銀行 │ │ 八 │戌○○│福路二十七號前│八時許 │2S-3553 │卯○○ │三萬 │ │ │ │ │ │00000000000 │ ├──┼───┼───────┼────┼────┼────────┼── │ 十 │ │台南市永康市中│91.08.21│張文獻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九 │戌○○│華路附近 │十九時許│N4-2805 │洪俊豪 │二萬 │ │ │ │ │ │000000000000 │ ├──┼───┼───────┼────┼────┼────────┼── │ 二 │ │台南縣歸仁鄉中│91.09 │丁○○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山路三段一八五│上旬 │S3-4342 │洪俊豪 │二萬 │ │ │號 │ │ │000000000000 │ ├──┼───┼───────┼────┼────┼────────┼── │ 二 │ │高雄縣岡山鎮岡│91.09.16│庚○○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燕路十七號前 │六時許 │ZI-7369 │洪俊豪 │三萬 │ 一 │ │ │ │ │000000000000 │ ├──┼───┼───────┼────┼────┼────────┼── │ 二 │ │高雄市三民區博│91.09.16│寅○○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愛路與同盟路口│十時許 │6B-6746 │洪俊豪 │二萬 │ 二 │ │ │ │ │000000000000 │ ├──┼───┼───────┼────┼────┼────────┼── │ 二 │ │台南縣永康市中│91.09.25│J○○ │中國農民銀行 │ │ 十 │戌○○│華路六一九巷前│九時許 │W4-4991 │卯○○ │二萬 │ 三 │ │ │ │ │00000000000 │ ├──┼───┼───────┼────┼────┼────────┼── │ 二 │ │台南市○○路與│91.09.30│N○○ │中國農民銀行 │ │ 十 │戌○○│永華五街口 │一時許 │5S-6691 │卯○○ │四萬 │ 四 │ │ │ │ │00000000000 │ ├──┼───┼───────┼────┼────┼────────┼── │ 二 │ │台南縣忠孝路一│91.10.04│D○○ │ │ │ 十 │戌○○│五二巷三十八號│七時 │3S-8696 │ │伍萬 │ 五 │ │前 │ │ │00000000000 │ ├──┼───┼───────┼────┼────┼────────┼── │ 二 │ │台南市北區育成│91.07.29│郭深池 │ │ │ 十 │戌○○│路三十七號前 │上午 │J5-8388 │未匯款 │三萬 │ 六 │ │ │ │ │ │ ├──┼───┼───────┼────┼────┼────────┼── │ 二 │ │台南縣鹽水鎮橋│91.07.26│郭秀足 │ │ │ 十 │戌○○│南里新中路八十│六時│5W-6576 │未匯款 │伍萬 │ 七 │ │二巷八十九號前│ │ │ │ ├──┼───┼───────┼────┼────┼────────┼── │ 二 │ │台南縣歸仁鄉民│91.07.29│天○○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族北街三十六號│六時 │E3-3202 │洪俊豪 │三萬 │ 八 │ │前 │ │ │000000000000 │ ├──┼───┼───────┼────┼────┼────────┼── │ 二 │ │台南縣永康市中│91.07.12│巳○○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華路三二一號前│上午 │TO-9695 │洪俊豪 │二萬 │ 九 │ │ │ │ │000000000000 │ ├──┼───┼───────┼────┼────┼────────┼── │ 三 │ │台南縣永康市大│91.07.14│丑○○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安街二五九號前│十時 │5K-1529 │洪俊豪 │四萬 │ │ │ │ │ │000000000000 │ ├──┼───┼───────┼────┼────┼────────┼── │ 三 │ │台南縣關廟鄉關│91.07.15│H○○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廟村忠孝街九號│七時 │T4-1716 │洪俊豪 │二萬 │ 一 │ │前 │ │ │000000000000 │ ├──┼───┼───────┼────┼────┼────────┼── │ 三 │ │台南縣善化鎮永│91.07.17│丙○○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福路三十七號前│凌晨 │9F-8320 │洪俊豪 │三萬 │ 二 │ │ │ │ │000000000000 │ ├──┼───┼───────┼────┼────┼────────┼── │ 三 │ │台南縣善化鎮東│91.07.17│L○○ │ │ │ 十 │戌○○│關里中興路一二│八時 │E5-7066 │不 明 │三萬 │ 三 │ │三號 │ │ │ │ ├──┼───┼───────┼────┼────┼────────┼── │ 三 │ │台南市安平區永│91.07.22│甲○○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華八街一五四巷│十七時許│E8-6032 │洪俊豪 │伍萬 │ 四 │ │口 │ │ │000000000000 │ ├──┼───┼───────┼────┼────┼────────┼── │ 三 │ │台南市安南區安│91.07.24│辰○○ │ │ │ 十 │戌○○│中路二段三十七│凌晨 │2S-8712 │未匯款 │不 │ 五 │ │巷一一五號前 │ │ │ │ ├──┼───┼───────┼────┼────┼────────┼── │ 三 │ │台南縣西港鄉文│91.07.25│壬○○ │ │ │ 十 │戌○○│化路五十三號之│上午 │2M-2036 │未匯款 │不 │ 六 │ │一前 │ │ │ │ ├──┼───┼───────┼────┼────┼────────┼── │ 三 │ │台南縣永康市大│91.07.26│酉○○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灣里龍埔街八十│凌晨 │S5-2225 │洪俊豪 │三萬 │ 七 │ │五號前 │ │ │000000000000 │ ├──┼───┼───────┼────┼────┼────────┼── │ 三 │ │高雄縣湖內鄉中│91.08.01│己○○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山路一段九十一│十六時 │ZL-5509 │洪俊豪 │二萬 │ 八 │ │之二號前 │ │ │000000000000 │ ├──┼───┼───────┼────┼────┼────────┼── │ 三 │ │台南市西區西賢│91.08.04│C○○ │ │ │ 十 │戌○○│一街一八一號前│凌晨 │5F-9618 │未匯款 │不 │ 九 │ │ │ │ │ │ ├──┼───┼───────┼────┼────┼────────┼── │ 四 │ │高雄縣路竹鄉甲│91.09.04│亥○○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南村大仁路 │六時 │ZG-3388 │洪俊豪 │一萬 │ │ │ │ │ │000000000000 │ ├──┼───┼───────┼────┼────┼────────┼── │ 四 │ │台南縣關廟鄉碑│91.09.05│未○○ │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頭村九十二之二│凌晨 │3M-7186 │洪俊豪 │三萬 │ 一 │ │號前 │ │ │000000000000 │ ├──┼───┼───────┼────┼────┼────────┼── │ 四 │ │台南市南區國民│91.10.11│戊○○ │ │ │ 十 │戌○○│路一四二號前 │九時 │5S-3192 │未匯款 │不 │ 二 │ │ │ │ │ │ ├──┼───┼───────┼────┼────┼────────┼── │ 四 │ │台南市安平區建│91.10.18│癸○○ │ │ │ 十 │戌○○│平五街二六一號│十三時 │TV-8818 │不 明 │二萬 │ 三 │ │前 │ │ │ │ ├──┼───┼───────┼────┼────┼────────┼── │ 四 │ │台南縣仁德鄉民│91.04.24│王黃美霞│誠泰銀行嘉義分行│ │ 十 │戌○○│安路一段四五三│五時 │D2-2659 │洪俊豪 │二萬 │ 四 │ │號 │ │ │000000000000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 、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 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 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