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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九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九號

原告
尚彬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二十號
法定代理人
陳興旺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法官 柯顯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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