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執聲辛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於本院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六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鳳交簡字第六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