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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沙鹿鎮○○路一五三號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告
濟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村○○○路三一號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自更字第十四號),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甲○○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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