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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
甲○○即鐵江山企業社
被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吳 信 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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