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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光進

原告
甲○○○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六八巷一四○號
法定代理人
蔡承棟
被告
翰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山上鄉明和村明和七六之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十一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賀聲行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一六○巷十三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一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

(三)證據: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黃 光 進

書記官 李 珍 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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