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鄭秀敏 被 告 甲○○ 被 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林召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 黃清雄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一百六十三萬八千五 百二十二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甲○○部分: 1、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2、陳述:如答辯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件二) (二)被告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2、陳述:如答辯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件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金堂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