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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號

自訴人
戊○○○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三八五之二號
代表人
吳金進
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告
阜日康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二四八號十四樓之五
兼代表人
丙○○
被告
丁○○○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一四九號三樓之六
兼代表人
乙○○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丁士哲律師
被   告 慕姿儂化工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六號
兼 代 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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