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年籍欄內關於「民國六十年九月一日生」
應更正為「民國六十年九月十七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依卷附受刑人戶籍謄本所載,出生日期為「民國六十年九月十七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年籍欄內關於受刑人出生日期記載為「民國六十年九月一日生」,顯係誤繕,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