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即鐵江山企業社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信 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