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7 分鐘讀完 全文 5,9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瑛宗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三0二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即受僱於台南縣麻豆鎮○○里○○路三一號二樓「丙○○○業有限公司」(下稱德源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推展公司業務並代向在台南縣之公司客戶收取貸款等工作,詎其於任職期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止,利用業務上代收保管客戶各項貨款之便,連續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侵占入己多次,總計侵占金額達新臺幣(下同)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元。嗣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因無故未至公司上班,經德源成公司查覺有異而於同年二月二日派員盤點,始悉上情。

二、案經德源成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德源成公司於偵審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各客戶所簽署之聲明書、估價單及對帳所用之業務代表銷貨日報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見發查卷第十二頁至第九十九頁、第一百二十九頁至第一百六十三頁),被告於上開時間將所收取應繳還告訴人之款項,挪為私用,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頗見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復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其提出之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徵,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張瑛宗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    出  貨  日  期    │      犯  罪  所  得
├──┼───────┼───────────┼─────────────
│一  │臺灣情檳榔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三百元
├──┼───────┼───────────┼─────────────
│二  │永勝便利商店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七百五十元
├──┼───────┼───────────┼─────────────
│三  │育德商號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百五十元
├──┼───────┼───────────┼─────────────
│四  │文哥檳榔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百五十元
├──┼───────┼───────────┼─────────────
│五  │紅龍檳榔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七百五十元
├──┼───────┼───────────┼─────────────
│六  │LKK檳榔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百五十元
├──┼───────┼───────────┼─────────────
│七  │精靈商號      │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  │三千五百九十二元
├──┼───────┼───────────┼─────────────
│八  │阿政超商      │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  │一千八百八十元
├──┼───────┼───────────┼─────────────
│九  │阿政超商      │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四日  │一千三百八十五元
├──┼───────┼───────────┼─────────────
│十  │洪丁檳榔      │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一千八百三十元
├──┼───────┼───────────┼─────────────
│十一│香梅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一千四百元
├──┼───────┼───────────┼─────────────
│十二│寶萊富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  │九百元
├──┼───────┼───────────┼─────────────
│十三│進寶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  │二千二百五十元
├──┼───────┼───────────┼─────────────
│十四│尚品檳榔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  │四千九百二十元
├──┼───────┼───────────┼─────────────
│十五│二王便利商店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  │三千一百二十元
├──┼───────┼───────────┼─────────────
│十六│進寶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五千六百五十元
├──┼───────┼───────────┼─────────────
│十七│二王便利商店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七日  │四百五十元
├──┼───────┼───────────┼─────────────
│十八│阿琴檳榔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  │四千二百七十五元
├──┼───────┼───────────┼─────────────
│十九│尚品檳榔      │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  │四千六百七十五元
├──┼───────┼───────────┼─────────────
│二十│寶萊富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三千三百九十元
├──┼───────┼───────────┼─────────────
│二一│順意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一千四百九十元
├──┼───────┼───────────┼─────────────
│二二│三太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七百二十元
├──┼───────┼───────────┼─────────────
│二三│阿鳳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一千零七十五元
├──┼───────┼───────────┼─────────────
│二四│諸意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二百二十五元
├──┼───────┼───────────┼─────────────
│二五│超發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四百七十元
├──┼───────┼───────────┼─────────────
│二六│進寶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二千七百元
├──┼───────┼───────────┼─────────────
│二七│阿華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九百元
├──┼───────┼───────────┼─────────────
│二八│八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七百二十元
├──┼───────┼───────────┼─────────────
│二九│阿美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一千四百四十元
├──┼───────┼───────────┼─────────────
│三十│丞國號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四百五十元
├──┼───────┼───────────┼─────────────
│三一│大鳳皇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七百二十元
├──┼───────┼───────────┼─────────────
│三二│檳榔十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四百九十五元
├──┼───────┼───────────┼─────────────
│三三│新益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七百四十五元
├──┼───────┼───────────┼─────────────
│三四│噴火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二百二十五元
├──┼───────┼───────────┼─────────────
│三五│永二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四日      │七百二十元
├──┼───────┼───────────┼─────────────
│三六│寶島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四日      │二百七十元
├──┼───────┼───────────┼─────────────
│三七│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七百二十元
├──┼───────┼───────────┼─────────────
│三八│紅龍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三千零三十元
├──┼───────┼───────────┼─────────────
│三九│八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二千七百零五元
├──┼───────┼───────────┼─────────────
│四十│二王便利商店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五百十五元
├──┼───────┼───────────┼─────────────
│四一│阿琴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三千四百元
├──┼───────┼───────────┼─────────────
│四二│紅龍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二千七百八十元
├──┼───────┼───────────┼─────────────
│四三│進寶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七千一百二十元
├──┼───────┼───────────┼─────────────
│四四│金利多便利商行│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九千二百三十元
├──┼───────┼───────────┼─────────────
│四五│三角地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五百八十元
├──┼───────┼───────────┼─────────────
│四六│阿琴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三千五百三十元
├──┼───────┼───────────┼─────────────
│四七│八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二千四百十五元
├──┼───────┼───────────┼─────────────
│四八│紅龍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三千六百七十五元
├──┼───────┼───────────┼─────────────
│四九│耘賓商行      │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一萬六千九百八十元
├──┼───────┼───────────┼─────────────
│五十│阿琴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四千零七十五元
├──┼───────┼───────────┼─────────────
│五一│八八九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    │五千零三十元
├──┼───────┼───────────┼─────────────
│五二│大姐檳榔      │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一千四百四十元
├──┼───────┼───────────┼─────────────
│五三│不詳          │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至同│六千三百十二元
│    │              │年二月二日            │
├──┼───────┴───────────┴─────────────
│總計│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九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侵占…」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