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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四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卓穎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四四號

聲請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王慧茹警訊之證述。

(三)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在卷可稽。

(四)綜上所查,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約新台幣一萬元(參見被害人王慧茹警訊之證述)、犯罪後坦承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卓穎毓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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