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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二二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二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葉皓東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三十三萬三千九百」更正為「三十三萬三千九百元」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貸款新台幣三十三萬三千九百元,僅清償一期貸款九千二百七十五元,即將車輛交付他人不知去向,使告訴人追索無著,犯後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行為幾近詐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二二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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