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予以羈押,嗣於同年六月四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