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癸○○
- 選任辯護人
- 許芳瑞律師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林文淵律師
- 被告
- 子○○
- 被告
- 辛○○
- 被告
- 庚○○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律師
- 陳文忠律師
- 被 告 乙○○
- 壬○○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律師
- 被 告 己○○
- 甲○○
- 戊○○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凃嘉益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內關於「編號壹零伍吳袁舟」應更正為「編號壹零伍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內關於「編號一0五吳袁舟」,顯係「編號一0五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編號一0五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